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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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事实或事件。

保险责任主要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当的责任,而侵权责任那么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当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进行浅议。

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存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束,其范围和金额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而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即施行侵权行为的一方应当承当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事实或事件。

例如,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事故,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责任,也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主张侵权责任。

这时候,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关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在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而侵权责任那么是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

竞合关系的解决为了解决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险合同的条款首先需要查看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看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排除保险责任的情况,那么第三人只能主张侵权责任,而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保险金赔偿限额其次需要考虑保险合同对保险金赔偿的限额规定。

如果保险金赔偿限额超过了被保险人承当侵权责任的金额,那么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被保险人的承诺和违约责任还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针对该行为有相应的承诺或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引言: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竞合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相关法律事例和应对策略。

一、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侵权责任竞合指的是多个人或机构同时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项侵权行为引起多个权利人的损失时,各权利人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这种竞合关系表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和损害赔偿的分配上。

二、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种类和方式,侵权责任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 主观侵权责任竞合主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体来源于多个侵权人。

方便理解,可以将其比作一辆车的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追究多个主观过错人的侵权责任。

2. 客观侵权责任竞合客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多个机构或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主体都是独立的,依法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判定和分配。

以商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为例,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两者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事例为更好理解侵权责任竞合,以下是两个相关的法律事例:1. 商标侵权案件某果汁品牌X与另一品牌Y相似度极高,引发了某果汁品牌Z、W、V共同提起诉讼。

根据个案,X、Y品牌均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Z、W、V品牌因此损害目的相同。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X、Y品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将损害赔偿额度按比例进行分配。

2. 著作权侵权纠纷某音乐作品A被多家唱片公司同时盗用,导致权力归属不明。

原创者B发起诉讼,但确切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

在此案件中,法院会对各家唱片公司进行责任分配,并要求侵权方向原创者B进行赔偿。

四、应对侵权责任竞合的策略当面临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寻求和解协议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组成的竞合结构下,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J u a fGu n x n t ueo o il m o r l a g iIsi t f cai n o t S s
Vo . 3 1 No 1 2 . F b2 1 e .0 2
侵权责任 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契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仍存 在很大 的缺
陷, 未来立法应当区分竞合类型而作 出相应规定。


契 约责 任与 侵权 责任 之关 系
( ) 一 契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之 区别
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内在机理是契约法保护的履
行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的交叉。契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可 以分为普通竞合与特殊竞 合 。普通竞合是偶然地、意外地发生 的,而特殊竞 合——加害给付——是必然地发生的。普通竞合可 以分为 四种情况 , 即完全重合 、 含 、 包 互相独立 、 相 交。 应当认为,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并不
约上 之 利益 , 法律 行 为 有效 成 立 , 指 债权 人 就其 获 得 债务 履 行所 存之 利益 嘲 。固有 利 益 , 当事 人并 不 需 指 要 依 契 约履 行 而获 得 的利 益 ,亦 即当事 人 在 契约 履
行前本来享有的利益 , 是一种静 的利益。 在契约法及 侵权法 中 , 这些利益表现为 一系列请求权 、 形成权 、 抗辩权及支配权 。契约法与侵权法都设法保护这些
权 法保 护 的是一 种 消极 的权利 ,即 当事人 的 固有权
在史韬博提出加害给付理论以前 ,侵权责任与 契约责任的竞合是普通的, 或者说是偶然的。 侵权法
和契 约法平 时泾渭 分 明 ,只是 由于 某些 契 约 的特殊

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为缔约和履 行所 支付 的成 本 ( 包括各 种费用和缔 约的机会利益 ),如果契 约有效则该成 本 自动归入 履行利益之 中 ,如果契约不成 立或无效 则发生信
责任原本不 分 ,到了查 士丁尼帝时代 权责任 发生竞合 的根基所在 。 ( 见图 才开始分化 ,而后各国 立法无不沿袭 2 可见 , “ ) 民事责任竞合现象是现代
和保护关 系共 同构成 一个债 务关系 ,
理1 司题上 ,学界大致 形成 以下三种理 论:
而保护债权 人维护 利益的任务就 交由 附随义务 予以承担 。也就是说 ,履行 上是 由于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 其 次 ,从 实 征 分 析 的 角 度 看 ,
这 种二元责任体 制 【 。在传 统债法体 法学的 问题 ,传统债法 不会产生违约 赖利 益的赔偿 问题 。因此 , 履行利 l J 对 系下 ,合 同法 与侵 权法 的差 异泾谓分 责任和侵权责 任的竞合 ,只有在现代 益 的赔偿 ,实际 上已经包括对债权 人
明 ,不容混淆 : 是合 同法 仅就履行 法通过契 约责 任扩张对某 种利益加深 信赖 利益损失的 补偿 ,履行 中支付的 一
【 关键词 】 历史沿革;实质;司法适用;立法完善
1 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竟合之 成为现代 债法的核心精 神 。契约责 任 关联的维护利益遭 受损失的情形 。 . 违 历史沿革 的扩张随 之应运而生 ,其实质在于 : 2 1对 “ . 与合 同责任相 关联 的维
违 约 责 任和 侵 权 责 任 竞合 ,是 将侵权 法上最一般的人 与人不可侵 犯 护利益损失”的理 解
南方论刊 ・ 0 1 2 1 年第1 期
民主法 制
浅 违责 和 权任 合实 与 法 用 议 约任 侵 责竞 之 质 司适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1️⃣ 合同责任竞合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责任竞合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或其他责任形式并存,且这些责任在内容上相互冲突,权利人仅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形式追究对方责任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既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时,便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2️⃣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框架合同责任竞合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但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存在差异。

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责任竞合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权利人作出选择并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所选责任形式进行审理,权利人不得再行变更请求。

3️⃣ 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应用在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中,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责任形式。

一方面,违约责任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具有预见性和确定性,便于计算和执行。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但证明责任相对较重。

此外,在合同责任竞合的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赔偿范围。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责任形式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为避免合同责任竞合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增强合同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适用

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适用
关 键词 违约 责任 侵 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 0 5 9 5 ( 2 0 1 3 ) 0 9 . 0 1 5 . 0 2
作者简介: 陈珠妹, 暨南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民商法。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3
叉 的最 明显体 现 。
( 一) 法条竞合说
这 是从刑 法理论 中借 鉴过来 的, 认为 违约行 为与侵 权行 为都
侵 犯 了他人 的权利 , 两者 在性 质上 是相 同的 , 但 是违 约行 为被视
违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的 竟合 是指 行为 人所 实施 的某一 违法 为侵 权行 为 的特殊 形 式 , 根据 特殊 法优 于普通 法 的法理 , 两者发 行为, 具 有违 约行 为 和侵 权行 为 的双重 特征 , 从而 在法 律上 导致 生竞 合 时 , 应该 适用 合 同法解 决 。很 明显 , 这种 学说 除 了忽略违 了违约责 任和 侵权 责任 的 同时产 生, 但是 两种责 任是 相互冲 突 的 约责 任与 侵权 责任 的 区别外 , 还错误 地 归纳 两者 的法律 地位 , 也
f { l } J l 缸 金 2 0 1 3・9 ( 中)
◆法 学研 究
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的竞合
兼评我 国《 合 同法》 第1 2 2条的适用
陈珠 妹
摘 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舍是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产生的, 关于两者竞合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代表 学说 。 主要有法 条竟合说、 请求权竞舍说、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我国《 合 同法》 第1 2 2 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 了相关的规定. 但是存在着诸 多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 完善和改进。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和侵权这两个词常常像两位不太合得来的朋友,时不时就来点小摩擦。

咱们常常在签合同的时候,想着“这下万无一失,绝对没问题”,可万一事情没按照咱们想的那样发展,真的是可以让人哭笑不得。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买了一双鞋,结果到手却是一双仿品。

心里那个气啊,简直像吃了黄鳝。

这个时候,咱们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大家会想,既然是违约,那肯定要找对方索赔。

没错,这就是合同法的领域。

可是,万一这双鞋的卖家本来就不打算发货,或者根本就没这双鞋,嘿,那可就不单纯是违约了。

这里面就掺杂了侵权责任的内容。

这就好比你去吃火锅,结果锅底里全是水。

你是吃火锅,结果却被人淋了一身水。

这时候,违约和侵权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了。

大家都知道,违约是因为合同没履行,而侵权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可是,咱们生活中碰到的情况,往往就是这两者搅和在一起,成了一个“大杂烩”。

咱们再说说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比如说,商家在广告里说这鞋是“正品”,结果实际是山寨货。

广告欺诈了消费者的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

而如果消费者因此没办法穿到鞋,耽误了出门,这又是违约。

就像你约了个会,结果等了半天,对方没来,心里那个气啊,真是想给他打电话质问。

可如果这时候你发现,对方其实早就跟你说过要改时间,只是你没注意,那就是你自己没听清楚。

这种情况下,责任就得好好厘清。

在法律的世界里,责任可不是说你想逃就能逃的。

有些人可能会想,既然我可以同时追究违约和侵权,那岂不是双重得利?可法律可不买这个账。

责任竞合不是让你做“贪心不足蛇吞象”,而是希望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咱们得讲道理,别想着占便宜。

有些时候,追责就像是玩游戏,规则得守。

两者的责任可以并存,但在赔偿的数额上可得好好斟酌,不能让一方吃了亏。

再来聊聊损害赔偿的问题。

有些朋友可能听到赔偿就开始想,哎呀,我可以赔多少钱,心里就乐开了花。

可实际上,这赔偿的金额可不是随便你说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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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前言
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

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

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

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

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与民法传统的公平理念相去甚远。

1.2.2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使,当其中的一个已达目的时,另一个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

显然,该学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法律特别规定减轻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成为具文,有违立法目的。

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

可见,该学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以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
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使出现竞合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相互修正,但因此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既然承认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又认为两个请求相互作用,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影响代替了独立并存,最终事实上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2.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该学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究其本质,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

这一学说为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后建立的一种新理论,现赞同者日增,我国民法学者多赞同此说。

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实现法律目的,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应该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法律的
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这是该学说的核心,那么,从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看,就是两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请求权的基础多数能产生统一的请求权,又何必有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呢?赞同此说,必须对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进行重构,必将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的重构。

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项学说事实上也是向非竞合说的复归。

(2)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除了考虑法律的安定性之外,还要求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要求在注意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个别正义。

反观该学说,其意旨在于既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这两个目的之间如果存在新的冲突时又将如何呢?总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了新思路,但在与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存欠缺,并非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最佳方案。

第二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这样便会出现该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情况。

2.1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具体表现: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
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损失。

不法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在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授权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2.2尽管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

这些区别有:
2.2.1,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一般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2.2,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2.2.3,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而违约责任的赔偿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只能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2.4,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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