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合同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起点和基础。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的意思,包括明示和默示的表达方式。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表达出具体的意愿,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明确商品的买卖意图和价格等关键条款。
合同的完全性要求合同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模棱两可或者不完整的情形。
完全性保障了合同在实际执行中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合同条款解释上的歧义和纠纷。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应当详细规定租赁物的具体位置、使用方式、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真实意思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应当真实、真诚,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情形。
真实意思原则保障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诚信原则,防止一方利用虚假陈述或者不正当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真实披露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债权人则应当真实提供借款金额和利率等重要信息,确保合同订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意思表示、完全和真实意思三个基本要素,是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的核心基础。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实践中,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意思表示、完全和真实意思三个要素,在各种合同订立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
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当事人通过语言、书面或行为表达其意思,确立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这是合同形成的起点。
例如,购房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确认,明确房屋的购买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表达彼此的购房意愿和条件。
合同的完全性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不完整或模棱两可的情形。
这种要求保障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哎,你知道吗,咱们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头那个第二十五条吧,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
虽然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但咱用大白话儿聊聊,保证让你一听就明白,还能觉得挺有意思。
咱们平时签合同,就像两个人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对吧?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呢,就好比是给这种拉钩上吊定了个规矩,让双方都心里有底,知道怎么玩这个游戏。
说白了,它就像是合同里的“游戏规则说明书”。
这一条啊,讲的是啥呢?说的是合同啥时候能算数,啥时候能生效。
你想啊,两个人签合同,总得有个时间点,过了这个点,合同就算成立了,双方都得按合同来办事。
这第二十五条就说了,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等文件,得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候,才算成立了。
就像咱们平时写信,得写上名字和日期,信才算完整,对吧?这里头的情感啊,其实挺深的。
你想啊,两个人签合同,那肯定是心里有数,有诚意,才愿意把名字写上去。
这一写,就是一份承诺,一份信任。
就像咱们平时交朋友,愿意跟对方分享心事,那肯定是觉得对方靠谱,值得信赖。
合同也一样,双方签字盖章,那就是对彼此的信任和承诺。
而且啊,这合同一旦生效,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就像咱们平时说的话,一旦说出口,就得算数。
合同也一样,一旦生效,双方都得按合同来办事,不能反悔。
这背后啊,其实就是一种责任感,一种契约精神。
就像咱们平时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就是这个意思。
当然了,合同也不是啥都能写的。
你想啊,要是啥都能写,那岂不是乱套了?所以啊,合同里的内容啊,得合法、合理、公平。
就像咱们平时做人一样,得讲良心,不能欺负人。
合同也一样,得公平合理,才能让双方都愿意签。
还有啊,这合同也不是签了就完事儿了。
有时候啊,得注意一下合同的期限、条款啥的。
就像咱们平时买东西,得注意一下保质期、使用方法啥的。
合同也一样啊,得注意一下期限、条款啥的,免得以后出啥岔子。
说到这里啊,我突然想起一句俗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合同法第二编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
•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如均是有偿合同等,但两者也存在如下区 别:
• 1.居间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宽,不仅局限于贸 易活动。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代 销、代购等贸易行为。
• 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目的是促成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身并不作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质上是事实行为。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是 贸易活动,其性质则是法律行为。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 一、居间人的权利 • (一)报酬请求权 • (二)费用请求权
• 二、居间人的义务 • (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
义务 • (二)如实报告义务
• (三)保密义务
• 居间人对于在居间活动中所获悉的委托 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成交机会以及委托 人的基本信息,不管是在居间活动过程 中,还是在居间行为结束后,均不得泄 露给他人。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委 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 5.吴访非.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欺诈 行为的防范.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3(11)
• 6.段仁元. 论居间合同的报酬与费用. 人 文杂志,2001(2)
• 7.曹亚萍. 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山 东审判,2006(3)
• 【问题与思考】
• 1.怎样区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 合同?
• 2.居间人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 订立时,能否同时主张报酬请求权和费 用请求权?
第二编 合同法分论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 本章主要介绍了居间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应重点掌握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 合同的区别,居间人的报酬请的含义和特征 •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居间人向委托
民法典第25章行记合同4篇

民法典第25章行记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25章行记合同》第一节总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而行为人因无权代理行为实施而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法定代理行为人的行为。
本章所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合同当事人;二是要有意思表示,也就是当事人要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思;三是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即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标的时间、合同标的地点、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责任、合同的代理方式、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过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改变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订立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会发生意见不一致、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合同需要变更。
这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变更合同,但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履行违约悔赔等。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发生。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会导致合同的效力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会随之消失。
第六节行记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行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可以产生约束力。
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第七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25章行记合同2篇

民法典第25章行记合同2篇篇1行记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第25章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行记活动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为了共同进行[具体行记活动的目的,如文化交流、考察学习等],依据民法典第25章的相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协议。
二、行记活动的具体内容1. 行记地点:[具体地点]。
2. 行记时间:[具体日期]。
3. 行记内容:[具体活动内容,如参观考察、学习交流等]。
4. 行记费用:双方约定本次行记的费用承担方式。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次行记活动,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次行记活动的相关费用。
3. 负责乙方在行记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本次行记活动。
2. 遵守本次行记活动的相关规定和纪律。
3. 在行记期间,应当保持行为举止得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4. 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本次行记活动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活动无法如期进行或中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或中途退出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对于其他违约情形,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五章[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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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间合同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报告和诚信义务 2、保密义务 3、尽力义务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支付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课后复习】
1、试论行纪与委托的主要区别。 2、试论行纪与信托的关系。
第一节 行纪合同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接受行纪人处理行纪业务后果的义务
第二节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
媒介的人 2、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以与 Nhomakorabea三人达成交易为
条件 3、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 定报酬的协议。 (二)行纪与信托的区别
第一节 行纪合同
行纪与信托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主要区别是:(1)性 质不同。信托具有物权性特征,而行纪则具有债 权性。(2)当事人不同。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为三方: 信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当然,有时受益人就是 信托人),而行纪合同只有委托人与行纪人两方。 (3)成立要件不同。信托合同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 件,而行纪合同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第一节 行纪合同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一定的法
律行为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3、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报酬请求权 (2)介入权 (3)留置权 (4)依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5)妥善保管、认真检验委托物的义务 (6)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7)赔偿义务
债 权 法第 二十五 章 违约责 任

第二分编债法分论第二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一)违约责任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侵犯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不同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可用货币来衡量。
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
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或称为第二次合同义务。
不能因违反合同追究人身责任。
(三)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协议而立,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由当事人协议而定。
而侵权责任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存在事先约定的问题。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
归责,即归谁承担责任,指确定责任的过程。
归责事由,指法律上确认的承担责任原因。
归责事由决定着归责原则。
归责事由的演进过程:结果责任结果+过错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将结果作为唯一的归责事由。
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客观归罪。
结果加过错,为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的归责事由只有一个——违约行为。
属无过错原则,或称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助于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形态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以不同标准对违约行为进行考察,可将违约形态作若干划分。
一、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约形态的基本划分方法。
是根据违约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划分的。
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是对法定分类的的概括。
看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25章 合同责任

第25章合同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违反了以为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中。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耶林先生在提出缔约过失理论时就非常确切地将此项责任界限于“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即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已成通说。
各国立法也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缔约过失制度发生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缔约过程何时产生,何时终结,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2)一方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
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
3.先合同义务不是给付义务。
3)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必须有损失,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的损害。
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
”信赖利益的范围又如何界定,各国立法不一,我国《合同法》也并未明确规定。
理论上的看法也颇有不同。
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违反先契约一方具有过失。
3、性质——独立的责任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独立的责任,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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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合同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
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
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2、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丙向乙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合约定,则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A.甲B.丙C.甲和丙D.甲或丙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某名贵花瓶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花瓶。
后发生地震,该花瓶灭失。
该风险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4、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
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5、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发生在什么时候的过失?()A、合同有效成立后B、合同履行完毕后C、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D、并没有时间上的特殊要求6、下列那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C、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D、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7、合同因履行不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不包括()。
A、损害赔偿B、给付违约金C、强制履行D、定金罚则8、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一个月后才履行的在债法上被称为()。
A、履行拒绝B、履行迟延C、履行不能D、履行不当9、下列各项不属于债务人违约的行为是()。
A、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B、履行的时间、地点、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C、债权人迟延受领D、主观的履行不能10、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3000元,后因甲公司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7000元,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为()。
A、3000元B、7000元C、5000元D、无须支付违约金,仅可要求损害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
A、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B、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C、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D、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2、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
A、履行不能B、履行迟延C、履行不当D、履行拒绝3、牛山收购公司与万发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牛山收购公司于1999年7月底向万发公司提供两吨鲜山蘑。
合同签订后,牛山收购公司即组织人员到山区收购,直到8月5日才将两吨山蘑收购上来,该收购公司立即电告万发公司:我公司委托迅达运输公司前往送货,于5日内不予回复视为同意。
万发公司对牛山公司的电告未予回复。
牛山公司即委托万发公司送货。
因当地山区连降大雨,山洪暴发,公路被阻断,期限迟延,山蘑腐烂。
为此,发生纠纷。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山蘑腐烂的损失由牛山公司承担B.山蘑腐烂的损失由迅达公司承担C.牛山公司应对万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牛山公司对万发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4、甲乙签订一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苹果5万斤,甲负责代办托运。
甲委托丙运输,丙将其中3万斤苹果按期送达,另外2万斤苹果因丙运输任务太忙而逾期送达,且苹果因此而部分霉烂。
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乙的损失应由丙承担B.乙的损失应由甲承担C.乙的损失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D.甲承担了乙的损失后有权向丙追偿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甲公司依法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 )A.行使合同解除权B.行使不安抗辩权C.行使合同撤销权D.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三、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3、违约金四、简答题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1、王某珍藏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的一套邮票。
2000年1月1日,王某因准备去美国照顾年迈的母亲,决定出卖这套邮票,底价是5万元。
公民李某是个邮票迷,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找到王某,表示愿意出7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期间,又有若干人表示愿意购买这套邮票,。
王某对李某说,他不会把邮票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卖给李某,因为他相信李某是真正的邮票爱好者,他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10万元钱,他当场就与李某签定书面合同并交付该套邮票,钱物两讫决不反悔。
李某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促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变卖了汽车和家中贵重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并卖掉了自己保存已久的一套明代的桃木书桌,三天后,李某拿着7万元钱去找王某。
王某已经把邮票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版本的邮票一套,但是出卖的价格10万元。
(1)李某可否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与邮票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请说明理由。
(2)李某对因时间紧促而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的物品的差价可否要求王某赔偿?2、2000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
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
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
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A3、A4、D5、C6、A7、C8、B9、C 10、B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C4、BD5、AD三、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四、简答题1、(1)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而非一有效成立的合同。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存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因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产生,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无从谈起违约责任。
(2)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
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以及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3)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
因此,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结果使受害人达到了与合同已经履行一样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只包括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状态。
(4)有无限制不同。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此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
但《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却无此限制。
2、(1)责任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并在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则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保护、协力、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契约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
侵权行为违反的则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3、(1)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一特征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违约责任的成立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即违约责任仅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当然具有强制性。
但在具有强制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如《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同一性,所以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1、(1)李某不能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前而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