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引言: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竞合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相关法律事例和应对策略。
一、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侵权责任竞合指的是多个人或机构同时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项侵权行为引起多个权利人的损失时,各权利人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这种竞合关系表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和损害赔偿的分配上。
二、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种类和方式,侵权责任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 主观侵权责任竞合主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体来源于多个侵权人。
方便理解,可以将其比作一辆车的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追究多个主观过错人的侵权责任。
2. 客观侵权责任竞合客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多个机构或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主体都是独立的,依法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判定和分配。
以商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为例,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两者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事例为更好理解侵权责任竞合,以下是两个相关的法律事例:1. 商标侵权案件某果汁品牌X与另一品牌Y相似度极高,引发了某果汁品牌Z、W、V共同提起诉讼。
根据个案,X、Y品牌均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Z、W、V品牌因此损害目的相同。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X、Y品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将损害赔偿额度按比例进行分配。
2. 著作权侵权纠纷某音乐作品A被多家唱片公司同时盗用,导致权力归属不明。
原创者B发起诉讼,但确切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
在此案件中,法院会对各家唱片公司进行责任分配,并要求侵权方向原创者B进行赔偿。
四、应对侵权责任竞合的策略当面临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寻求和解协议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组成的竞合结构下,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Vo . 3 1 No 1 2 . F b2 1 e .0 2
侵权责任 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契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仍存 在很大 的缺
陷, 未来立法应当区分竞合类型而作 出相应规定。
一
、
契 约责 任与 侵权 责任 之关 系
( ) 一 契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之 区别
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内在机理是契约法保护的履
行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的交叉。契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可 以分为普通竞合与特殊竞 合 。普通竞合是偶然地、意外地发生 的,而特殊竞 合——加害给付——是必然地发生的。普通竞合可 以分为 四种情况 , 即完全重合 、 含 、 包 互相独立 、 相 交。 应当认为,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并不
约上 之 利益 , 法律 行 为 有效 成 立 , 指 债权 人 就其 获 得 债务 履 行所 存之 利益 嘲 。固有 利 益 , 当事 人并 不 需 指 要 依 契 约履 行 而获 得 的利 益 ,亦 即当事 人 在 契约 履
行前本来享有的利益 , 是一种静 的利益。 在契约法及 侵权法 中 , 这些利益表现为 一系列请求权 、 形成权 、 抗辩权及支配权 。契约法与侵权法都设法保护这些
权 法保 护 的是一 种 消极 的权利 ,即 当事人 的 固有权
在史韬博提出加害给付理论以前 ,侵权责任与 契约责任的竞合是普通的, 或者说是偶然的。 侵权法
和契 约法平 时泾渭 分 明 ,只是 由于 某些 契 约 的特殊
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适用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 0 5 9 5 ( 2 0 1 3 ) 0 9 . 0 1 5 . 0 2
作者简介: 陈珠妹, 暨南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民商法。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3
叉 的最 明显体 现 。
( 一) 法条竞合说
这 是从刑 法理论 中借 鉴过来 的, 认为 违约行 为与侵 权行 为都
侵 犯 了他人 的权利 , 两者 在性 质上 是相 同的 , 但 是违 约行 为被视
违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的 竟合 是指 行为 人所 实施 的某一 违法 为侵 权行 为 的特殊 形 式 , 根据 特殊 法优 于普通 法 的法理 , 两者发 行为, 具 有违 约行 为 和侵 权行 为 的双重 特征 , 从而 在法 律上 导致 生竞 合 时 , 应该 适用 合 同法解 决 。很 明显 , 这种 学说 除 了忽略违 了违约责 任和 侵权 责任 的 同时产 生, 但是 两种责 任是 相互冲 突 的 约责 任与 侵权 责任 的 区别外 , 还错误 地 归纳 两者 的法律 地位 , 也
f { l } J l 缸 金 2 0 1 3・9 ( 中)
◆法 学研 究
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的竞合
兼评我 国《 合 同法》 第1 2 2条的适用
陈珠 妹
摘 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舍是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产生的, 关于两者竞合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代表 学说 。 主要有法 条竟合说、 请求权竞舍说、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我国《 合 同法》 第1 2 2 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 了相关的规定. 但是存在着诸 多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 完善和改进。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收 稿 日期 : 0 0 9 0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海 霞 (9 0 谢 1 7 一) 女 , , 河北 邯郸 人 ,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法 学 。 首 法 主 ①20 0 2年 8月 1 6日《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 4期 。也 可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h t :/ w. hn lw. o . n a t l 最 第 t / ww c i a g v c / ri e p a c/
则 ”2。 在 “ 红 诉 美 国 联 合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损 害 赔 偿 案 ” 以 下 简 称 “ 红 案 ” ①中 , 告 中 国公 ¨ ] 陆 ( 陆 ) 原
民陆红 乘坐美 国联 合航 空公 司的 UA8 1班 机从 美 国夏威 夷 经 日本 飞 往 中国香 港 , 飞机 经 停 日本 时 陆红 0 在
国法 律 已有 规 定 , 是 对 于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这 类 案 件 , 实 践 中 还 有 许 多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探 讨 。结 合 我 国 正 在 讨 论 制 定 的 但 在 《 外 民商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 案 ) 的 内容 , 及 我 国相 关 的 司 法 实 践 , 文 着 重 探 讨 了有 关 这 类 案 件 的 识 别 、 辖 权 冲 突 、 涉 草 》 以 本 管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提 出 了一 些 建 议 。 并
生在 同一 当事人 之 间 , 同 时符合 侵权 责任 与合 同民事责 任构 成要 件 , 据 此发 生 了以 同一 给 付 内容 为 目的 又 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基于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到了满足,由于这些竞合的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所以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
当事人不能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
同时,债权人做出请求权的选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即转而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键词】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学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各国学者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1]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其典型表现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从分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原因出发,比较、判断各种典型理论学说和解决办法,并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一在一种传统的意义上,科学曾被描述为对原因的探索。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指出:“知识是我们探究的对象,在人们理解‘为什么’有这个事物(即要理解它的最初原因)之前,人们并不认为他们知道了这个事物。
”这完全符合我们的日常观点。
从历史上看,在古代罗马法,契约责任(即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原本不加区分,契约不履行和侵害他人之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处罚。
至优士丁尼帝时代,罗马法的民事责任始分化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我国古代民法与古罗马法相同,至唐代才有分别,但未被执行。
就普通法系,在BLACKSTONE的名著《英国法释义》中,违约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到了近代,纵观各国法律,无不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立为两种制度,本着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当同一行为事实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就产生了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发生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离并各自独立,对这一种表面的原因应进一步探究,为什么是这种分类?其分类的依据如何?从总体上,我国的法律采用了成文法形式,学科的分类与民法法系相同。
民法法系的学科分类是罗马法的分类,即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的分类;到了优帝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人为地把债再进一步区分,分成了四种类型。
合同与侵权是其中的两种。
也就是说,民法法系的分类方法是人为的,但经过历史的发展,这种分类方法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形成了公理,具有客观性。
从法的产生看,“法是这样的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
“法律发展的主流不是作为一种压迫的工具,而是社会的成员为了适应社会本身的内在条件,探求实现其基本的社会文化前提原理的措施和方法,以及对它们加以维护和解决其利益冲突的一种手段”。
总之,法是人们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或习惯的认可和归结,法的强制力也是人们为安定和谐的秩序而自愿奉献给个人或团体的,那么,法的分类是人为的,应当是合理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类也是如此,其两者的独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必然产物,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的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既然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并各自独立是历史的产物,那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征呢?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以上四个特征的存在就产生了民事责任竞合,并且足以区分民事责任竞合与其他责任现象如责任聚合等。
二民法是作为概括的、抽象的规范,由此,产生了民事责任竞合就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解决,从而出现了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多种学说,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这些学说的争执焦点有二:一是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或是侵权法);一是请求权是单数还是复数,现结合典型学说分述和评论如下:1.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
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
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
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
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与民法传统的公平理念相去甚远。
由此,对法条竞合说的补充、修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2.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使,当其中的一个已达目的时,另一个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
显然,该学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法律特别规定减轻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成为具文,有违立法目的。
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
可见,该学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以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使出现竞合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相互修正,但因此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既然承认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又认为两个请求相互作用,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影响代替了独立并存,最终事实上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
该学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究其本质,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
这一学说为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后建立的一种新理论,现赞同者日增,我国民法学者多赞同此说。
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实现法律目的,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应该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这是该学说的核心,那么,从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看,就是两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请求权的基础多数能产生统一的请求权,又何必有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呢?赞同此说,必须对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进行重构,必将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的重构。
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项学说事实上也是向非竞合说的复归。
(2)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除了考虑法律的安定性之外,还要求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要求在注意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个别正义。
反观该学说,其意旨在于既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这两个目的之间如果存在新的冲突时又将如何呢?总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了新思路,但在与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存欠缺,并非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最佳方案。
民事责任竞合的学说还有请求权二重构造说、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
但是,这些学说在如何适用法律规范与请求权的单复数上都无法做到根本性的协调,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区别本身是一个不能定义的概念,区别与定义的关系是:一方面,定义以区别为前提;另一方面,通过不同的定义说明了区别。
不确定性是人类的朋友,在寻求法的确定性上,我们则有赖于价值判断。
同时,以上各种学说的注目点在于请求权的单复数,未能注重对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的融合与排斥,使民事责任竞合的解决都不具有彻底性。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出现,理论上没有定论,并不等于司法实践中不解决问题,各国在民事责任的解决上都形成统一的判断,下面就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解决办法作简略的评述。
1.民法法系的解决办法(1)法国法:禁止竞合法国以法条竞合说为通说。
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靖求损害赔偿。
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
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
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2)德国法:允许竞合依德国民法,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