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其依据是合同法律规定的约定和原则。
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违约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即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履行义务的行为。
- 违约后果:违约后果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不便。
- 因果关系:违约责任要求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是导致违约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 违约金责任: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需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
- 赔偿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 履行责任:违约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 解除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其依据是合同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原则。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行为、过失原因、过失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 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 过失原因: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疏忽、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
- 过失后果: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的错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 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失行为与过失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过失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根据缔约过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缔约过失责任可导致以下几种后果:- 合同无效:当缔约过失导致合同订立的错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受影响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义务。 (3)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 (3)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 任原则 。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 (4)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责 任 定责任形式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5)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是指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 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但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二、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道路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 程中产生的 (2)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 要件的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 是信赖利益 (3)缔约过失行为一般违反的 是积极义务 (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 (5)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赔 偿损失 (6)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1)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 交往之中 (2)侵权行为侵害的原则上是 财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一般 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一种法 定的消极义务 (4)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例外地适用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5)侵权责任的形式除此之外, 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 (6)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则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 得利益的丧失,且依法有所 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
它们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合同关系、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有过错、损失的发生以及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害。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合同关系、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对方受到损失以及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在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非合同性质。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此外,侵权责任还可能承担其他责任形式,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
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中,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而侵权责任是在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非合同性质。
此外,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而侵权责任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产生的。
在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都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而侵权责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过错。
此外,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都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产生的,而侵权责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产生的。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18)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叶名怡目次 一、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二、先合同义务的定位与缔约责任归责标准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四、结语摘要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
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 违约 侵权 竞合 义务违反 民事责任一、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关于违约和侵权的界分,传统上主要从被违反义务的来源、被侵害权益的绝对性以及损害范围的利益属性等三个方面去辨析。
〔1〕违约和侵权界分的首要标准是被违反义务的渊源,若义务源于约定,则构成违约;若源于法律规定,则构成侵权。
不过,随着合同法制度的扩张,合同义务并非都是约定义务,还存在若干默示义务或法定义务,亦即,违约责任并非都是源自对约定义务的违反。
与此同时,若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过是狭义法定义务或一般注意义务的重申,则此时,形式上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侵权。
换言之,以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区分来辨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似乎已经出现了逻辑不够周延的情形。
·21·〔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中民事责任的种类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劳动者误入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劳动合同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继续履行合同。
2.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对方名誉、荣誉受损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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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七、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比如: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诉讼管辖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前面是法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必须在这五个地方选一个。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有的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还可以是4年。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7.归责原则不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违约责任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8.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责任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并且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责任的义务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协力、通知、保护及保密等义务。
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4、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求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即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而侵权责任除适用过失责任外,还可适用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