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有子 公司控 制权 的,应 当区 分个 别财 务报 表和 合 并财 务
报 表进行 相关会 计处 理:
在购 买 日 合 同条 款作 出修 订 的,购 买方应 当根据 企业 对
会计 准则 的规 定 ,结合修 订 的条款 和其 他 因素对 合 同进
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
方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 当如 何 进 行 会计 处理 ? 应
答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 并中, 非 购买方 为企业合并发
( )在合 并财 务报 表 中 , 于 购买 日之 前 持有 的被 二 对 购 买方 的股 权 ,应 当按照 该股 权在 购 买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重新 计量 ,公 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 值 的差额 计 入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 日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涉及 其 他综 合 收益 的 ,与其 相关 的其 他综 合收 益应 当转 为购 买 日所 属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方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其在 购 买 日 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在 购买 日的公 允价值 、按照 公允 价值重 新计量产 生 的相 关利 得或损 失 的金 额 。
和 , 为该 项投 资 的初 始投 资成本 ; 买 日之 前持 有 的被 作 购
原有 子 公司股 权投 资 相关 的其他 综 合收 益 ,应 当在 丧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当 期投 资收益 。企业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处
・
3 8・
201 9 0.
置后 的剩 余 股权 在 丧 失控制 权 日的公 允价 值 、按 照 公允 价值 重新计 量产 生 的相关 利得或 损 失的金 额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0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固定资产的不同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备品配件和维修设备备品配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成本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的具体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分录:不需安装: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需要安装: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例1:某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格50 000元,增值税税额8 500元,发生的运费2 500元,款项全部付清。
借:固定资产61 000贷:银行存款61 000例2:某企业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1 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材料物资价值1 5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为255元,支付工资2 500元。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1-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摘要: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定义、确认和计量、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摊销和折旧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准则解读,旨在帮助企业准确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资产,一般拥有使用年限较长且价值较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定义,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持有且预期用于生产、提供服务、租赁或作为管理的资产。
固定资产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超过规定的资本化门槛、能够通过技术控制实体的经济利益。
三、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固定资产应在两个方面得到确认:一是能够可靠地计量其成本,二是能够可靠地估计未来的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安装费用、运输费用等)以及资金占用成本。
四、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了规定。
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试运行费用等。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与建造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五、摊销和折旧固定资产的摊销和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来确定的。
摊销是将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期间的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逐年分摊到相关期间的过程。
折旧则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以适当的方法和比率计算出的。
六、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应按照资产组或单个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是为了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测量减值损失的大小。
减值测试应基于可靠的市场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等方法进行。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捐赠等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并将处置收益或损失分列财务报表中合适的项目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一)主讲老师佟志强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
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经典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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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续)
• 假定A公司20×7年1月1日从C公司购入 N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 • 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N型机器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 分3年支付 • 20×7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 • 20×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 • 20×9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 • 假定 A 公司 3 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 第一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 • 500/(1+6%)+300/(1+6%)2 +200/(1+6%)3 • =471.70+267.00+167.92 • =906.62(万元) •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 • 1000 - 906.62 =9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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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续)
•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 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 这些规定不同于财会字[2001]43号文第九问中的规定。修订这一规定 的主要考虑是房产税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人为提高了从价 计征方式下的计税基础,加重企业负担。3.借款费用 •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 公允的除外。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必须公允。 • 5.弃置费用(新增)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无需考虑弃置费用,只考虑 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是残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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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计量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编者按:为帮助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小组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有关变化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实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根据财政部今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我们起草了所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
今后我们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发布有关执行会计准则的提示性材料,指导监管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把握和执行。
会计部2010年11月30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有关问题的提示一、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各种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一)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范围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各项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如未发生企业合并交易则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企业内部专设的并购部门为进行有关企业合并交易发生的费用等。
在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情况下,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还包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相关,支付给券商的佣金和手续费等。
(二)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均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并方式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处理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即: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所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计入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即减少债券的溢价金额或增加折价金额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二、与企业合并交易相关的购买或出售股权交易的处理(一)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对被投资企业增、减资情形主要规定增、减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增减资过程是否涉及损益后续计量原持有投资是否追溯新投资成本确定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解释4号成本法形成企业合并前原持有投资账面价值不予调整形成对子公司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否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讲解2008成本法新增投资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前,原所持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予追溯形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合并日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新增股权过程中一般不涉及损益因素(新增投资当期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予冲回),在对原所持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过程中,会涉及到对期初存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调整3.保持控制权不变情况下的增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讲解2008-P332成本法原持有投资账面价值不变增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不涉及影响损益的因素4.保持控制权不变情况下的减资(与少数股东交易)财会便[2009]14号成本法不涉及需要追溯调整的因素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相关投资成本(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收到对价与按处置比例结转的投资成本之间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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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10]15号
颁布时间:2010-7-1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
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
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
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
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
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
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
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
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
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
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
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
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
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
金额。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
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
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本解释发布前递
延所得税资产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
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
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本解释发布前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按照上
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
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
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解释发布
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
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
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
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
计信息。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
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本解释发布前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按照
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十一、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