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解释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4•【文号】财会[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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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2009-6-11财会[200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
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关联方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关联方判断解释13号主要包括了关联方定义、关联方判定的主要要点、关联方判定的准则和程序、关联方关系程度的确定等内容。
在解释13号中,关于关联方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据解释13号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一个企业能够操纵或受到另一个企业操纵,或者两个企业受同一第三方操纵的企业。
这一定义包括了控股关系、关联方关系和共同控制关系等情况。
在关联方判定的要点中,解释13号指出,企业在判断关联方时应综合考虑关联度、影响力和互为关联方的关系等因素。
其中,关联度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所能施加的控制或影响的程度,影响力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能力。
互为关联方的关系是指两个企业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关联方判定的准则和程序在解释13号中也有详细的规定。
解释13号指出,企业应在有关会计计量和报告决策中,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和业务纳入考虑。
对于关联方关系程度的确定,解释13号指出,企业在判定关联方关系程度时,应考虑控制权的转移、报酬的确定、重大交易的存在以及合同的规定等因素。
控制权的转移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造成实际控制的影响,而报酬的确定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所实际获得的程度。
重大交易的存在和合同的规定可通过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性质、金额和频率等进行分析,以进一步确定关联方关系程度。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24年颁布的国内专业准则,规范了企业在进行关联方判断时的准则和程序。
解释13号中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判定的要点、关联方判定的准则和程序以及关联方关系程度的确定等内容。
企业在进行关联方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关联度、影响力和互为关联方的关系等因素,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和业务纳入考虑,以做出正确的判定。
《准则解释第15号》

《准则解释第15号》
《准则解释第15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是为了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15部分“能源资产”的规定而制定的。
第二条准则第15部分和本准则对于投资企业、融资企业以及其他财务报表披露用户的能源资产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各类能源资产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营运方式来处理。
第二部分定义
第四条“能源资产”包括以下资产:
(1)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燃料;
(2)能源生产设施,包括开发、采掘、采选、储存和处置设备;
(3)能源运输设施,包括管道、输送、转移和供应系统;
(4)能源计量设施;
(5)能源开采、采矿、海洋工程、结构设计、分析、监测和优化设施;
(6)工程和服务,包括建造和安装设施、海洋工程、维护、技术服务和其他有关工作;
(7)各类技术和计算数据,包括各类计算机模型、测量数据、地质计算数据和产品分析数据;
(8)其他资产,涉及到能源行业的其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
誉。
第三部分会计政策
第五条能源资产的计量、分类和披露应当遵循准则中的政策。
第六条能源资产的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估计原则进行,如果可行的话,它们应当按照搜索和开发成本原则进行确认。
第七条关于能源资产的原值应当按照准则记录,包括购入价格、可行性研究成本、安装成本和合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第八条处理能源资产时,财务报表披露者应当遵循准则第15部分对折旧、摊销、报废和报废价值的规定,考虑到能源资产的特殊性,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现金流量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24年8月7日)是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准则,用于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该准则共有8个章节,涵盖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损益、业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该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介绍了该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讨论了资产的定义和确认原则。
资产是指具有经济利益并能够被可靠计量的资源。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保证资产的准确反映。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不同类型资产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第三章解释了负债的概念和识别方法。
负债是企业对外部权益的现时义务,包括应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
准则要求企业将负债确认为经济业务的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第四章探讨了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和变动。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经济利益所有者对企业资产净值的所有权。
准则规定了计量所有者权益的方法,包括股东权益和留存收益的确认原则。
第五章讲述了收入的概念和计量。
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等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质确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并明确了常见收入类别的处理方法。
第六章详细解释了费用的概念和计量。
费用是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费用实质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准确反映费用的经济效益。
第七章论述了收益的概念和计量。
收益是企业非再度计量形成与收入相对应的净增加资产的项。
准则要求企业将收益确认为经济业务的结果,并根据实质进行计量。
第八章总结了准则的实施日期和解释的适用范围。
准则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24年8月7日)通过详细解释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损益、业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了准确明确的会计处理指引,提高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解读第3号,财务报表用途、基础和要素》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一项准则解释,主要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用途、基础和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
以下是对该准则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财务报表的用途该准则解释明确指出,财务报表的主要用途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帮助各方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绩效,作出决策和做出经济资本配置的决策。
财务报表的用途涵盖了内外部各类用户,包括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二、财务报表的基础根据该准则解释,财务报表的基础主要包括会计报告基础、计量基准和会计主体。
会计报告基础是指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基于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计量基准是指财务报表中所使用的计量方法和原则,会计主体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是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该准则解释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了全面解读和规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或受控制的对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对外部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剩余的资产净值,即企业对资产承担的净权益。
收入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增加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费用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减少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该准则解释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会计报告展示形式等。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
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心科目。
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种。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财会〔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财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2021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资产,是指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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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征求意见稿)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确定首次执行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成本?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一)的规定。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的减值迹象,同时关注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当期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否超过被投资单位综合收益等情况。
三、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
协议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的服务。
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股份支付协议或授予权益工具的,应当对取消的股份支付协议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企业或职工能够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应当将其作为股份支付协议取消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建造承包商)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不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
五、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有关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相关规定。
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
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以及相关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相关信息。
(四)企业未作为报告分部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
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以及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六、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列示。
七、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
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搬迁过程中出售、报废或毁损资产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计入相关资产处置损益;属于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或停工损失等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处理。
八、企业依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的,应当如何确认重整收益?
答:企业或企业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按照重整计划对相关债务金额重新计量,该重整后应付债务金额与债务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当期的损益。
九、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十、从2009年1月1日起,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企业应当在利润表“六、每股收益”项下增列“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八、综合收益”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本期转入利润的金额等信息。
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格式如下:
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在“综合收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项目。
十一、本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