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黄璞琳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目前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客体),《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第九十条(劳动者按照约定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员工或者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保密要求,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既构成劳动合同违约行为,也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员工或者前员工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对该员工或者前员工实施行政处罚吗?对于该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与2019年修改时,有过反复。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表现,第二款则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据当时立法参与者介绍①,该法条“主要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角度规定,而不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角度作出规定”,该法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包括“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
即,立法本意是,因为工作原因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若有违法披露行为,无论是否自己用于经营,也视为“经营者”,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原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发布、1998年12月修正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就明确禁止“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第七条第一款则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2001年2月18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样的一则案例:1998年9月13日;河南许昌的白某、梁某二人为筹备自己的婚礼来到该市某婚纱店向店主詹某、凌某交纳3600元全套婚礼服务费;其中录像、照相费160元;同年11月4日婚纱店人为白、梁二人的婚礼进行了包括录像;照相在内的全套婚礼服务..不料;婚纱店拍摄的录像竟然没有画面;两卷照相胶卷也只洗出个别几张..白、梁二人失望之余;诉至法院;要求婚纱店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此案中;婚纱店的行为既是合同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由此成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案引出了责任竞合这一问题;下面将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进行探讨..一、责任竞合概述关于法律规范竞合问题现代法律是经过人类历史一步一步进化发展而演变成形的..它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抽象概括而成的;侧重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如刑法侧重对刑事犯罪的预防和制裁;民法侧重对平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各种法律所规范的领域及所运用的手段有所不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多个规范的要件;规范竞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规范竞合常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如某人的行为既触犯刑法又构成侵权成立民事责任;从而构成刑事与民事的规范竞合..因为这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因此刑事责任的运用并不排斥民事责任..各国的立法均是如此..对此;我国法律是明确承认的:如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一些单行法规也常在其条之后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立法方式虽看似麻烦;其实属必要;它保证了违法主体不因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而免除刑事责任..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如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可能构成数罪并罚;或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个民事责任的要件;从而成立多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关于责任竞合问题责任一词在汉语中可作为多种解释..梁慧星先生在其着作中将责任区分为三种1:第一种是指职责;如岗位责任;英语称之为responsibility;第二种含义为义务;如举证责任;相当于obligation称之为义务更合适些;第三种含义为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即法律强加于当事者的因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受到的制裁;相当于英文中的liability..我们探讨的是第三种含义下的责任竞合问题..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均可发生责任竞合情况..本文所讨论的责任竞合仅限于民事责任竞合..所谓责任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2..但本人认为上述观点似乎有所不妥;因为是否允许受害人双重是立法机关所考虑的问题;各国的立法模式不一;各有千秋;但构成责任竞合的情况却是客观的;并不因立法机关的关于竞合处理的不同规定而其性质有所不同..因此;以本人拙见;把概念中的最后一句话去掉为佳..责任竞合在权利人的角度看来;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性;使其具有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因此;责任竞合又常被称为请求权竞合..我国法学界的一致看法认为;责任竞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责任竞合是因为某一行为违反民事义务引起的..如果行为人虽负有义务;无论该义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但他适当履行了该义务;则不发生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形;亦不会产生责任后果;当然也就不会出现责任竞合现象..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成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当然也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2、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一要件是责任竞合问题的中心所在..竞者;合也;只有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才能够得上竞合..单一的法律责任自然不存在竞合问题;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的侵害而成立不同的法律责任亦不存在竞合问题..出现责任竞合原因盖因行为本身的具体性与复杂性;抑或是法律规定本身的抽象性与交叉性;在研究责任竞合问题时在所不论..3、数个责任之间须相互冲突..相互冲突;意味着同一不法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吸收;但也不是同时并存..所谓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对另一种责任的兼容并包..此所体现的法理类似于刑法上所说的吸收犯;所谓并存;是指数个法律责任相互独立地同时存在;并且由行为人全部承担..如果数个责任是相互包容且同时并存的;则不发生责任竞合以及因竞合引起的责任选择问题..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会构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随着学术界关于竞合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论亦会有不同程度的纵向或横向发展..三关于责任聚合问题现代民法学理论上关于民事法律责任提出了“责任聚合”一说3..所谓责任聚合anspruchaiifung是指受害人向行为人请求以多种民事责任方式并存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中可以找到责任聚合的理论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林林总总;用单一的承揽责任方式似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立法者出于此考虑;承认了适用多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将此现象归结为民事责任聚合;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法律现象的特点..比如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种民事责任方式是可以一齐并用的..责任竞合是有别于责任聚合的..责任聚合中的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其实质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其都可归于同一类型的责任;如上述所说的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归根到底还是一种违约责任;但责任竞合是两种性质不一样的民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产生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两者性质不同..此外;责任竞合一般是只允许债权人主张竞合责任之其中一种;而不能双重请求;但是责任聚合则明确允许合并适用;因为唯有此才能达到民法精神所追求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应当明确;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4..违约产生的责任有多种多样;我们在此只讨论因违约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表现为财产责任;关于其他诸如行政责任等不再讨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违约责任表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二者其实是同一含义;只是表述上有所差异..其中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产生违约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这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基本的违约形态..任何一个国家在立法处理违约责任问题时都会面临如何使规则体系化的问题..如果是规定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则可称之为“原因途径the cause approach”;如果是以不履行的结果即救济作为划分的基础;一部分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部分规定合同解除权等;则可称之为“救济途径the remedy approach”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及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有关违约责任具体规定的合同法实际上所采取的是“原因途径”与“救济途径”混合使用的体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种;无疑也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如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等..但作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即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是一种约定的责任..这可以看作是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个方面..其中最典型的是当事人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与违约责任不同;侵权责任在其成立;赔偿方面均由法律规定;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具有约定性..这一点是我们研究时应注意的问题..二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大陆法系的民法将侵权责任视为债的一种;即侵权之债此外还有合同之债..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但侵权责任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首先;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此“法定”是相对于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约定”而言的;一般违反的是强制性法规或禁止性法规所设定的义务;其次;侵权责任的产生是以侵权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再次;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它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上述三特征是侵权责任所特有的..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在保护受害人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有不少学者建议制定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其中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7..在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尚未出台时;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有一些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在全社会日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今天;我们对侵权行为法拭目以待..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产生的法律现象..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反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体现了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相互独立但又相互渗透的..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二者的竞合构成了民事责任竞合的主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既可按侵权又可按违约起诉的案件不断增多..正如法国比较法学者托尼指出:“此种责任竞合是现代各国各种民法中最复杂、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的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通知、保守商业密;诚实信用等附随义务;以及其他一些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举例来说;在一个委托开发合同中;规定了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假设甲方未经许可;擅自披露乙方的商业秘密;既是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侵权性违约行为..如来料加工合同中;加工方对订作方送交的原材料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毁灭损失;加工合同亦无法履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侵权后果;即违约性侵权行为..如电力公司违约;不经过通知擅自对用户停止供电;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事故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上述所列的竞合情况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责任竞合的原因;因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因此尚有其他原因未能考虑到..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然同是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它们在法律性质上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责任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亦或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举证责任的担负不同..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一般不须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是由违约方承担;即由违约方证明自己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只须证明对方有违约的事实即可..而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这一点;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举证责任的不同;胜诉的机率也就大不一样..最近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一出台;众多的医疗官司也随即提出;因为该解释对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院方承担;即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这对于大受害者是个利好消息;这对广大患者来说无疑将得到更大的保障..2、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典型的例子就是违约金的支付;它并不要求一定要造成对方损失才成立违约金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相反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有损害事实作为前提条件..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是不会产生的..应当注意的是;此损害应当包括“精神损害”..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的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主观要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8..侵权责任在各国的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如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以及医疗事故责任等;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甚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4、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强制履行..至于违约可否引起非财产损害赔偿;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本人对此持肯定态度9..而侵权责任的赔偿;则比违约责任要广泛的多;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以上四种情形之区别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区别;其它诸如时效的区别、管辖的区别、免责条件的区别也是客观存在的;也会对责任请求产生不同的影响;但这些区别不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此不予赘述..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上述重要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责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将涉及到如何保护权益人的利益以及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问题..因此;下面将就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进行探讨..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此;社会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无一不是靠法律进行调整的..各国的立法者在面对责任竞合问题时;也是试图找到一种完美的方式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会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我们在讨论此问题时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且承认双重请求权;如果不存在双重请求权或是存在事亦不承认双重讲求权;则无所谓责任竞合问题了..承认双重请求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切身利益的考虑;在两种请求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择其一面诉至法院;请求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法律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各国在法学界争论不休;且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也因国而异;至今仍无定论..一世界主要法制国家的责任竞合制度1、法国法:法国民法不承认责任竞合;因此立法所采取的是禁止竞合模式..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措施..而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10..其主要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行为使他人受损失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是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较系统和概括..如果允许竞合的话;则许多行为均可被认定是侵权行为;也就没有必要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开..法国的判例学说认为应尊重立法者与当事者的意思;排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法国所采的禁止竞合的立法模式使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都复杂化;其效果并非预想中的理想..2、德国法: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侵权行为;但的确存在双重违法行为;而且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共同适用双重违法行为..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11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因此;德国法所采的是允许竞合模式..受害人因双重违法行为享有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两个请求权会因其中一个得到实现而另一请求权消失..3、英国法: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为英国法的模式12..根据英国法;如果一个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则他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但英国法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与德国法有很大的区别..它让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上述“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如选择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存在于有偿合同的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可以提起选择之诉;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在造成损失时;倾向于适用合同之诉..4、美国法:因属同一法系;美国法在此方面的规定类似于英国法..受损害的一方;在对侵权行为的权利要求如财产未经授权的使用或人身损害而合同诉讼如默示合同或在人身损害时违反担保的诉讼之间;可以加以选择..上述各国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各有所长;亦有其不足..我国在立法时应立足我国国情;对上述立法模式加以有选择地采用;做出合适的、完备的解决方案..二我国关于责任竞合的立法在我国新合同法未出台之前;我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比较混乱;尤其是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方面..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时;是不承认责任竞合的;并尽量对责任竞合加以限制和否定..法院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都得到适用;二是由法院来决定应当采取哪种责任;而排斥当事人自己选择责任的运用..例如对“侵权性违约行为”和“违约性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而对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主要采取的是禁止责任竞合的制度13..虽然采取禁止责任竞合模式并不是很科学;但却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该做法减少了法院对援引法律、确立责任方面的麻烦;这在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无疑是有一定作用的..另一方面;这一做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要求;并使其得到并用;这对于一些仅通过一项责任请求而无法满足其弥补损失需要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但这种做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否认责任竞合的存在违背了责任竞合存在的事实;同时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出现竞合以后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哪种请求;抑或是允许双重请求都是由法院决定的..另一方面;排斥当事人的选择就否认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不符合我国民法贯彻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关于我国对责任竞合问题的立法处理;各学者给出了各种建议..崔建远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不宜模仿法国法采取“禁止竞合制度”;因为“法条竞合说过于偏重逻辑推演;而忽视了价值判断及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其所得出的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结论;往往不利于受害人..而在这种场合;应侧重保护的恰恰是受害人..”1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一)产生基础。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采用无过错责任。
另外,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而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三)举证责任。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但在特殊侵权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免责条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责任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竞业禁止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

1 前提要件——劳动合同有效 . 竟业禁止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从合同与主合 同的关系。根据合 同问的主从关系 , 竟业禁止合 同是 以劳动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是一个“ 附属合 同”它不 能独立存在 , , 必须 以劳动合 同的 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 竞业禁止合 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 劳动合 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 销, 竞业禁止合 同也将失去效力。因此 , 我们在谈及竞业禁止合同有效性之前 , 这一前提要件必须成立。 但是 , 在这里需要注意 , 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的主从合同关系有一点特殊之处: 一般而言 , 主合
① 参见孔瑜 : 以竞业 限制合 同预防商业秘 密纠纷 . 资料来源 : 中国经济展望 网。 ② 我国竟业禁止一语 的明确提 出 , 最早源 自 1 7 9 年国家 科委 发布的《 于加强科技人员 流动 中技 术秘 密管理 的若 意见》 科 9 关 I ( 发政字[97 37 , 文对其 的界定参 照了该 《 1 11 号)本 9 意见》 的规定 。
劳动力 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与之相随而生的却是 : 如何确保劳动力流动中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不被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也 曾指出 ,无论在 中国还是在外 国 , “ 目前商业秘密纠
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 单位) 的商业秘密 , 然后 与后者开展不正 当竞争。 于是如何平衡劳动 ”① 权与单位合法权益也就成为劳动力流动中的一个严峻 、 迫切而又现实的难题 。纵观世界各国, 几乎都采 用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竞业禁止。从 2 世 纪 9 年代中期 以来 , 0 O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 我们就必须对它的效力状况作一分析 , 而这也是进一步探讨竞业禁止的违约责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机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不仅可以强化侵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创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受到保密措施保护的资产。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明示或者暗示获取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的,或者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
禁止获取、利用、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媒介、工具或者方法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认定并可以计算折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权人享有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权,除非其他人依法取得专有权,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主要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违约行为的判定等方面。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文摘要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产生的现象。
即体现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即独立又相渗透的现象。
通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论述责任竞合的概念及表现出来的特征。
对责任竞合这一现象,简述三种: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不同。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
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其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
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
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
再次,责任范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
再次,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
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
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
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
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12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的解释》第30条。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
通过对两个事例的分析,对责任竞合的范围,不足进行一下讨论。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1.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四条。
第一条,违法行为。
第二条,损害事实。
第三条,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随着和进步,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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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号:(2010)浙绍知初字第17号】2011年3月18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绍兴市XX高温晶体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基本事实
2007年5月28日被告与人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合资注册新公司,被告负责技术方面工作,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
2007年6月27日被告成立。
2007年8月4日,被告第一届董事会召开。
侯某某因故不能参加,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
被告代理人代理被告签订了《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2009年4月7日,侯某某在此次变更中退出出资人行列。
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两种涉案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该大学就涉案技术信息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2009年8月5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某大学。
(二)审理过程
根据控辩双方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技术秘密的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1、本案所涉两种溶剂的替换属于技术信息。
2、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3、该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4、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
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两个秘密点构成技术秘密。
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无论系被告构思或通过参与而知悉,其均应履行保密义务。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两种溶剂替换的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导致该技术信息被公开,属于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技术信息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不再具有秘密性,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之诉讼主张已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
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责任和竞合之情形,因原告选择以侵权作为诉因,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专家评议
在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的民事案件中,时常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况。
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但在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又侵犯了合同相对人或者他方的合法权益时,则又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造成相对人或
者他方权益受损的相应民事责任。
但在诉讼过程中,权利受损人只可以就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的一项提出诉讼请求,而不可以同时主张两项责任,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此即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同时要理清一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被请求人范围是不同的,也可以看作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不同的。
违约责任一般只可以向法院请求违约一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可以另请求侵权责任。
在侵权案件中,被告则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只要参与侵权行为,且构成侵权即可以成为侵权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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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的路上,几乎不会有水,有的都是一块一块结成冰块的冰,日常的温度,几乎不足以融化冰块,所以即便每天都是大太阳,但是地上的冰块依旧非常坚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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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北方之后,我学会了在灿烂之中清理,在欢笑当中清理,可能是因为,我开始体验到这种人群的生活,所以对于自己喜欢的东西,越来越清楚,好多东西,已经真正的不能影响到我了,我在北方的阳光当中,并没有变得灿烂,但我看着灿烂,似乎就在我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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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呢?往事悠悠,当年的豪举都如烟云一般霏霏然的消散,寻不着一点的痕迹,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
她怕见旧时的挚友。
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
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
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