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省厅决定5月27日至6月2日在对部分城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市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周口市、驻马店市、濮阳市。
二、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二)督查施工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包括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三)督查2010年下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地市企业及施工项目工程。
三、督查方式此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施工现场。
(一)听取省辖市住建局(委)及所查施工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开展情况汇报,查阅工作开展相关资料。
(二)查阅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资料。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四、督查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3、所辖县(市、区)开展层级监督情况。
4、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6、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管理情况。
7、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3、建筑起重设备管理情况4、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审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5、对本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豫建〔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豫建〔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破除地区壁垒,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取消省内建筑企业跨区域登记、备案等制度,企业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查阅相关信息,不得另外附加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豫建[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 (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办市[2014]34号【修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4.09.04【实施日期】2014.09.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要在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将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变群众跑路为信息跑路。
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五)施工合同;(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七)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八)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九)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三、施工许可办理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内容见附件2。
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按照“三级十同”要求,申请人可选择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建建[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建建〔2013〕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项目实施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做出郑重承诺。
二、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作为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提交承诺书的,按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处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应高度重视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承诺,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应重新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做出承诺,并将承诺书报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五、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必须由本人签字并加按指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替代,一经发现替代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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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将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变群众跑路为信息跑路。
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八)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九)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三、施工许可办理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内容见附件2。
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按照“三级十同”要求,申请人可选择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
对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的,各地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链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审批模块不再使用。
五、各地要立即清理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规定,不得单独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事项,不得人为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严禁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搭车收费,严禁向申请人推荐材料、设备、施工队伍,严禁推销意外伤害险等。
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或移交。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4〕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2018年9月3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