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目录法律-法理学 (2)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4)法的作用 (5)法律体系 (6)法律关系 (8)法的运行 (9)法的效力 (11)法律责任 (12)法治 (13)法律-法理学知识框架基本概念:法的概念、作用、法律关系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理念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对比道德、政策)1.规范性(权利、义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真题-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真题-单选】法的调整对象是()A.人的行为B.法律关系C.一定的社会关系D.事件C【真题-单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 )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B【真题-单选】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真题-多选】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第2页BCD【真题-多选】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的不同。
A.制定主体B.实施保障C.表现形式D.内容具体程度ABCD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真题-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真题-单选】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的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C【真题-单选】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B【真题-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第3页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讲义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现代化
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传统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指义务人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如严禁刑讯逼供
法的渊源
概念
概念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
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练习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答案:AC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社会作用
练习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点在于( ) A.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答案:C
法的价值
含
法 理学
法理学
法与社会
法的本体 法 法的运行 的 演 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
概念的争议
法理学讲义

1.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混乱的。
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要求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就把法这样一个现象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
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要看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怎么来区分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呢,就要看它的经济基础。
这是第一个问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是超阶级的,是有阶级性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我们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明确只要法存在,都有阶级性。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混乱的。
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和阶级没有关系。
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认为,法这个东西和法是紧密联系的。
特别是和统治阶级紧密联系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观点。
这个观点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我们学习时还要以这个观点为指导思想。
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法。
随着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法,将来国家消亡了,法也随之消亡。
这种观点也是我们现在要掌握的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产生之前,认为法这个东西是永远存在的。
我国有不同看法。
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是人们行为规则,不会消亡的。
但是这种观点对法的基本界定和马克思主义不一样。
即使我们毕业了,拿到了法学硕士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这也将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看法律首先应该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法律中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指导思想,这个法是有阶级性的。
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跟阶级有一定的联系。
第三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又产生发展规律,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理学讲义第一部分

法律应用方法的重要性——如何在 事实和规范之间构筑桥梁
•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只有少数案件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上 指有清楚确切的数字规定(如年龄,时间,注册资本,盗窃数额,亲 等计算),它们不存在扩张或缩小的例外。宽泛上还包括有关明文列 出的权限、程序、生效范围、效力等级、主体身份,只需对规定作如 “字面解释”,用演绎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可将规定适用到案件。多 数案件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 裁量的例外,如合同实质性变更;二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 量的例外,如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 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 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保管不善、不可抗力、明知、危险方法、 情势变更。还有事实缺乏规范标准。对这类情形要么不进行法律评价, 如同事关系、朋友恋爱关系、同性恋、安乐死、吸毒;要么依据禁止 法官在法律上沉默原则进行法律评价,如对依校规作出的处分不服提 起的诉讼,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法官不能因无规定而 拒绝受理。 • 在上述案件中,都需要妥当的法律应用方法来指导和约束法律人的判 断,从而避免其信口开河、任意专断。
“灋”的含义的争论
• (1)蔡枢衡的解读:“氵”的含义不是象征“公平”, 而是表达一种功能。它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 即今天所谓放逐。 • (2)梁治平的解读:古文中的法并无正义含义,其核心 内容就是指刑罚。古代中国法文化之所以与西方法文化不 同,原因在于二者是不同民族进程和价值取向不同所造成 的。 • (3)朱苏力的解读: 20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较为普 遍地接受许慎对“法”字的解释,其重要原因是,这种解 释符合学者们对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 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 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
法理学讲义
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讲义
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①新法取代旧法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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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科书中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则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法学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时又被简称为法。
第二节法的范围一、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法的范围可以从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
法的形式就是法的表现形式,即反映法的内容的特定形式。
从形式的角度界定法的范围,是目前各国比较流行的法的确认方式。
法的内容在我国有时指法所反映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关系,有时也指各种法律的具体规定。
法的范围的确定标准从内容到形式的变化反映了法律的进步。
将法的形式或者法的内容作为法的范围的划分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就是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法律与国家权力有无必然联系;一是国家权力是否需要依法行使。
国内外关于法的范围的种种分歧,其主要焦点就在于法与国家的关系。
经验证明,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标准无法有效确定法律的边际和范围,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
如果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标准或不以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为主进行界定,必然影响法律的权威,导致无政府主义。
二、形式意义上法的范围现在我国法的范围是:(一)宪法;(二)法律;(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六)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第三节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
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
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实体法包括两类基本的权利:一类是“事前的权利”,另一类是“第二的或补救的权利”。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对应的,是从司法审判活动中分出来的法律类别:一个规定的是审判内容,一个规定的是审判程序。
司法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程序法的要求,不能轻视和忽视其中任何一个。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在有的国家又称基本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
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的法。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特别事项,在特定区域有效的法。
具体说:1)以人为标准的划分;2)以事项为标准的划分;3)以区域为标准的划分;4)以时间为标准的划分。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有时,一部法律相对某一部法律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律,则是一般法。
但是,这种划分并非没有意义。
因为,从法理上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发布之后,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区、特定时间、对特定人群将终止或暂时终止生效。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国内法是一国立法者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定一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
国际法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经过协商形成的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协议,用以规定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
六、公法与私法这是由古代罗马法学家所首创的一种法律分类法,也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法。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分类理论中,长期以来并未接受公私法的划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工作者的法学观念逐渐更新,传统法学理论对公私法的划分的否定态度逐步被抛弃,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这种法的分类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立法、执法和司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思考题]1、比较中国古代与西方法的词源和词义的不同,说明这种区别的影响;2、为什么要区别法的内容和形式?3、为什么说,形式意义上的法的范围的界定是法治重要标准?4、我国《立法法》对法的渊源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5、法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有什么作用?[参考书目]1、张永和:《法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2、〔英〕戴维.M.沃克著,李盛平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3、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第三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4、潘念之主编:《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二章法律要素[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法律要素问题,是人们借助系统论的原理对法律现象所作的一种分析。
在系统论中,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如果我们也把法律视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那么构成法律的整体的各主要组成部分,就可称为法律要素。
法学史上,一些法学家曾经建构过有影响的法律要素理论。
参照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律要素区分为三类,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种基本成分。
通过本章学习,读者应该对法律三要素的概念和构成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重点把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以及相互关系,并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说明。
第一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本章所谓的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语言特征、法律特征、实践性特征。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三、法律概念的种类(一)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二)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第二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规范”和“规则”在英文上分别用Norm和Rule来表示,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Rule (规则)是“关于某些事项的法律规定的陈述,通常比学说或原则更加详细和具体”,规则可以由成文法规定,也可以由判例法即普通法规定。
Norm(规范)指“团体成员所接受的行为规则或标准”,也就是,它“不及法律规则具体”。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假定条件: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范围(时间、空间、对象)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二)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的结果的部分。
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后果(也称合法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也称违法后果)两种形式。
在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任何一条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前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
三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种,意味着该法律规则是不存在的。
第二,立法实践中,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在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时,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但是,省略并不意味不存在这些要素,被省略的要素可能存在于法律内在的逻辑联系之中,只是没有被明文表述出来而已。
因为通过法律推理,这些未加明文表述的规则要素可以较容易地被人们发现。
第三,应当把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条件)也可能分别见诸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有的还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律规则最常用的分类。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地规定,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法律原则内涵价值属性,它既是一定的时代和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念在法律中的综合反映,又体现着人们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希望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