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财税〔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很多劳动者都不理解应该怎么计算,因此在公司与员⼯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的经济补偿洽谈、协商时,双⽅时常产⽣分歧或者冲突,那么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应发⼯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
计算经济补偿⾦需要弄清晰发⽣劳动争议之⽇倒推⼗⼆个⽉的总收⼊计算出⽉平均⼯资,对于每个⽉的⼯资发放,应按应发⼯资计算,不考虑个⼈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式,现⾏的核⼼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个⽉的平均⼯资中的“⼯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
对此,《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资下了定义: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资计算,包括计时⼯资或者计件⼯资以及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12个⽉的平均⼯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作的⽉数计算平均⼯资。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个⽉平均⼯资时,其⼯资除包括正常⼯作时间的⼯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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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免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1﹞163号
【发文日期】2001-10-12
【实施时间】2001-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一定量,就得缴纳相应的个税。
那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呢?365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一定量,就得缴纳相应的个税。
那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呢?365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政策、计算方法、免征条件以及如何规避个税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的计算方法1. 首先,确定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
2. 其次,计算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较,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3倍,则超过部分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最后,根据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 工作年限×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工作年限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确定。
三、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的免征条件1. 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个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
3. 个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培训费、保密费等。
四、如何规避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个税风险1. 提前了解政策。
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了解当地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政策,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合理规避个税风险。
2. 合理规划补偿金额。
在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时,可以尽量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以避免过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导致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
3. 留存相关证据。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补偿协议等,以便在税务部门核查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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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57号
【发文日期】2001-09-10
【实施时间】2001-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