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管理方案规定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就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剥夺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愿参加家庭、社会等各种劳动。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生活上有了保障,社会保险也由国家负担,应该享受养老了。

在继续工作就不应该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员,但是真正能适应老年人的工种非常有限。

老同志既有丰富的经验,也不会让用人单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会影晌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更适应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风险提示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风险提示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一些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下面是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一些风险提示:
1. 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依法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或经济补偿,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雇主可能需要支付不同比例的解雇赔偿金或遣散费。

2. 员工不满: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员工不满意或者对雇主的形象有所损害,从而影响雇主的声誉和形象。

3. 法律纠纷: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雇主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和法律纠纷,这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时间和成本负担。

4. 档案管理:雇主需要妥善管理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应对员工可能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证明要求。

5. 劳动关系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可能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这需要雇主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和协商能力。

6. 可能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雇主在短期或长期内面临人力资源的不足,需要重新招聘和培训新员工,这可能带来一定的成本和时间的损失。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应该认真权衡和评估以上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或专业建议,以确保合法、公正、稳妥地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资料,如办公资料、职场资料、生活资料、学习资料、课堂资料、阅读资料、知识资料、党建资料、教育资料、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office materials, workplace materials, lifestyle materials, learning materials, classroom materials, reading materials, knowledge materials, party building materials, educational material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在这个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公司内部劳动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和谐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平公正原则,着重注重员工的参与、协商、沟通、激励与保障。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劳动关系管理委员会,在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稳定和谐。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员工参与劳动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机制,促使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契约,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用工制度第九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的专业特长,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招聘制度,明确招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招聘信息,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公司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评估定期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证员工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离职制度,规范员工的离职程序和待遇支付。

第三章劳动关系协商与沟通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员工代表机制,选举出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劳动关系协商。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员工意见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倡导沟通和谐的劳动关系,鼓励员工相互间的合作和帮助。

第四章员工激励和保障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关系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即企业与员工,也就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稳定运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解释(一)劳动关系:本制度所称劳动关系主要指公司与公司聘用的员工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专项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全体合同制员工及新招用、调入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办公守则、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奖惩条例、保密保卫、培训协议等制度,以及每年下达的经营管理任务和指标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二)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三)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预防劳动争议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

第七条员工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第八条员工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学习知识,遵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条例,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办法,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第九条公司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通用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篇1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3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4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5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6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7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8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以上合同开始履行时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9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3—5年的服务期。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第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第四章工作时间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白天上午:7:00~11:00 下午:13:00~17:00 晚上上半夜:19:00~23:00 下半夜:1:00~5:00第二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一条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五章休息休假第二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二十七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工资福利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四条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三十七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七章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第三十九条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四十条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第四十一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十三条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第四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第九章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第四十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第四十九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第五十条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第五十一条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第十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五十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五十三条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五十四条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第五十五条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第五十六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五十七条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第十一章奖励与惩戒第五十八条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1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第六十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第六十一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第六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六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第六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2016年10 月 1日起生效。

{新劳动法合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4.3·实施日期:1998.5.1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注】《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且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且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于和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岗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之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1、辞职辞职是指在试用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试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申请辞职;2、辞退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试用期内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并于一日内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二)、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辞职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员工转正后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

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经公司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2、劝退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法40条),公司可劝退员工: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辞退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或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合同期内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公司提前三天与员工进行交谈,告知公司决定,三天后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除《劳动法》(劳动法39条)中相关条款对辞退的明文规定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员工:①合同期内,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②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辞退该类员工须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

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4、除名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公司除名员工时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被除名员工和所在工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③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④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⑤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5、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行政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员工所在部门须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自动离职,报人力资源行政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再以工会发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其本人。

(三)、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公司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应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行政部,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写明劳动合同期满不在续签,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审批流程和完成时限⑴辞职、劝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个人提出)的手续办理员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中注明辞职、劝退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职。

⑵辞退、除名、合同到期满不再续签(公司提出)的手续办理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工会及本人,办理工作交接。

4、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后,部门必须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第2天上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在2个工作日内部门主管人员和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对其离职手续情况进行跟踪。

四、离职处理1.暂时冻结拟离职员工的有关帐户行政人事部接到批准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在通知其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后,为其结算。

2.拟离职员工将各相关人员签署过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

3.拟离职员工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相关离职结算手续。

手续结束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结算工资并报总经理审批。

五、工资结算1、离职员工工资结算随下月工资发放;2、补偿工资的计算,则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工作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补给,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给。

3、补偿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福利性质的补贴。

六、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1、对于员工自动离职未及时申报的部门,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查实后,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考核意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所属部门主管,部门领导须承担相应责任。

其它该移交而未移交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签署人员的责任。

3、因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若员工辞退、辞职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1、拟离职员工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但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于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重新应聘,公司一律不予以考虑。

辞职员工重新回公司应聘者,间隔时间必须在半年以后,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八、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九、附件1、附表1《员工离职申请表》2、附表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附表1西安东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申请表附表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先生/女士):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7、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签章)年月日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