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合同法解释(二).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律案例_总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案例是合同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适用范围,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本总则旨在总结合同法律案例的常见类型、处理原则和适用法律,为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指导。
二、合同法律案例类型1. 合同成立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2. 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等。
3. 合同履行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违约、因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导致纠纷等。
4. 合同解释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目的的确定等方面。
例如,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因合同目的不明导致纠纷等。
5. 合同争议解决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诉讼等方面。
例如,因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纠纷、因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困难导致纠纷等。
三、合同法律案例处理原则1.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3. 公平原则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公平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 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预。
四、合同法律案例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合同法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合同法未能涵盖的合同类型、合同条款解释、合同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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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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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4.撤销判决的效力
民通意见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对于机关法人等非营利法人而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肯定无效。
(三)最大/最基本/最易于忽略的考点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详见下一单元。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申请人:
民通意见24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是指法人的组成人员。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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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新整理)合同概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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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 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 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 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 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 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2、确定风险的负担; 3、确定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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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为此 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并不需要 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区分意义: 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 2、注意义务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 合同。
用相应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 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 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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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1、确定履行顺序,谁具有抗辩权;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了 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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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整理)合同法部分练习题.

《合同法》部分联系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供货,货到后10天付款。
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支付该笔货款,遂中止履行合同并拒绝乙的履行要求。
甲行使的这种抗辩权属于()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后履行抗辩权3、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就为()A.供货方所在地B.需货方所在地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是()A.丙B.乙C.乙和丙D.乙或丙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合同撤销权C.先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7、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交付货币应在乙市,交付货物应在甲市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8、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公司,货到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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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 Shi [1999] No. 19(Adopted at the 1090th Meeting of the Tr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1 December 1999: Effective as of 29December 1999)(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In order to ensure proper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contract disput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Contract Law"),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s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re hereby issued: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I.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一、法律适用范围Article 1Where an action concerning a dispute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is filed with a people's cour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shall apply; in the event of an action concerning a dispute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conclud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en current law shall apply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herein, 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Contract Law may apply in the abse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en current law.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Article 2Where a contract was conclud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but the time period for performanc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extends beyond the date of implementation, or commence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apter Four of the Contract Law.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Article 3With respec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conclud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if application of the then current law leads to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contract, but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leads to the affirmation of its validit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pply the Contract Law.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Article 4To invalidate a con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the deter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law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dop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rather than on local regulations or local administrative rules.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Article 5Where a people's court conducts retrial of a case on which a final ruling has been render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hall not apply.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II. Limitation of Action二、诉讼时效Article 6Wher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a party concerned in a technical contract dispute occurs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grant protection if the time period is more than one year betwee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y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and the dat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if such time period is less than one year, the time limit for the party to institute an action shall be two years.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Article 7Wher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a party concerned in a dispute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for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occurs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grant protection if the time period is more than two years betwee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y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and the dat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if such time period is less than two years, the time limit for the party to institute an action shall be four years.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Article 8The time period of "one year" specified in Article 55 of the Contract Law and the time period of "five years" specified in Article 75 and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04 of the Contract Law are fixed,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n the suspension, discontinuance or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of limitation of action.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