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解答(2016年第2期)1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培训资料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操作模式及要点介绍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 李晓玮 2010年8月目录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三、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四、中国银行业务实践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1、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 跨境人民币业务: 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 跨境人民币结算 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实施细则》第二条)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主要背景国际方面——窗口机遇 国内方面——坚实基础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3、试点的主要进程中国人民银行与8 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 地区和国家央行签署了 边贸本币结算协定。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 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 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 清算职责。
1997 1993 2003 200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港 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 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 信用卡在这些周边国家出现。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行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 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 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 签订了总计8035 8035亿元人民币 签订了总计8035亿元人民币 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008年12月24日 2008年12月24日,国务 院决定在长三角、珠三 角和港澳地区、广西、 云南和东盟地区之间的 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 算试点。
外贸企业运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障碍及对策分析.doc

外贸企业运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障碍及对策分析一、外贸企业运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面临的主要障碍(一)政策不完善,企业难适应为尽快推广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人民银行各分行、商业银行分支行等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政策内容的普及做了较大贡献,但作为一项试点政策,《办法》本身存在的不足阻碍了外贸企业的运用。
从《办法》内容来看,我国推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未与国外政府达成政策一致协议,只是我国政府的自身行为。
这使得能否顺利推行人民币结算依赖于众多条件,且各种条件需要达成一致。
如《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表面上说明跨境贸易结算币种的选择完全是企业自愿,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能否成功使用人民币结算除了企业自身的意愿外,还要考虑贸易伙伴和商业银行能否接受这种结算方式、对方国家制度是否许可在其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买卖、是否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进行结汇、双边商业银行是否有充足的人民币授信额度等。
这些条件只要有一个不具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
(二)产品质量低、差异小。
企业议价能力低Krugaman(1980)认为在交易差异小,具有强替代性的行业商品时,出口商倾向于与竞争者使用同种货币或选取彼此熟悉的货币来避免汇率引起价格波动。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外贸企业采用非人民币结算,以及在部分市场我国产品核心竞争力欠缺,致使进出口贸易协商中我国企业很难争取到更优的结算货币。
现阶段人民币跨境结算进口业务使用量远远大于出口业务使用量,就证明了我国企业面临这方面的困惑。
(三)结算成本高,国外企业难以接受Hartmann(1998)的“货币的络外部性”理论认为:由于货币交易存在规模效应,而这种规模效应导致人们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用的结算货币趋向一致。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作为一项新生政策,还处于初探阶段,结算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效应。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1.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超过180天以上的服务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告知企业先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银行可无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直接办理该类12个月以上的代垫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6.外债使用要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合同约定用途,可以偿还银行发放已使用完毕的外汇贷款(包括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货贸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在无法核验的情况下不能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
A.正确8.错误正确答案:B8.对于同一笔合同需要分多次对外支付的,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在每次支付前重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报送途径中,境外投资数据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申报原则为“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2.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信用证如未明确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
A.正确正确答案:A1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导读: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属于企业内部资金调剂,融资成本更低,更有效率。
今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本项业务的一些要点。
最新政策为跨境企业集团提供了更多选择,例如,可以选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外企业作为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该项业务。
参考政策:《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79号文),2015年9月6日发布一、准入条件开展的企业一定要是跨国企业集团。
这里人行还特别对子公司有了限制: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境内成员企业:1 经营时间1年以上2?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3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1 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1年以上2 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点评:经营时间门槛放低,此前324号文要求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营时间都在3年以上;现在文件经营1年以上即可。
原来324号文要求,境内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不低于50亿元和10亿元人民币;现在降至分别不低于10亿元和2亿元人民币。
放宽境内成员企业范围,房地产企业亦可作为成员企业,这样可以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调动。
二、人民币资金池构架基本上的构架如图所示:就是境内有一个资金池,境外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不过,也可能会有第二种形式,即不开设境外资金池的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境内的账户是普通的结算账号,境外的账号可以是本行NRA账号、本行境外分行的人民币账号、境外他行的人民币账号。
根据境外企业账号的不同,各家银行选择使用自有企业网银、现金管理类系统还是落地手工处理。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哪一种。
但是当境外成员企业的账号都是NRA账号的时候,就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9•【文号】监管函[2009]255号•【施行日期】2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9月监管函[2009]25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广州、深圳、拱北、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起到积极作用。
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海关通关管理措施重申如下:一、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详见附件1),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规定,各关应允许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6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办公厅联合签发了《关于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09〕472号)(详见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同意广东省推荐的273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各关应允许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经与人民银行协商,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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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名称:
年月
金额单位:万元
片 区
南沙 片区
办 理 金融机 境 外 发 债
回流
银行 构 或 企 发债市 发债金 期限及 回流金 回流资 已归还 余额
业名称 场
额
利率 额
金用途 金额
横琴 片区
合计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四: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发债境内使用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
年月
金额单位:万元
答:一是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二是结算银行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境外发 债人民币资金回流业务,需确保实际回流金额不超出规定的回流 金额上限;二是结算银行应为发债主体开立境外发债人民币专户,
—4—
用于办理资金回流和使用等手续;三是回流资金应严格按债券募 集说明书注明资金用途使用;四是在发债资金回流后 5 个工作日 内,结算银行应将区内企业发债募集资金回流事项向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报备。
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 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 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相关规定。
五、区内主办企业能否在多家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
—2—
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答:可以。区内主办企业可选择 1-3 家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
一 、《 通 知 》 在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方 面 有 哪 些 创 新 和 突 破?
答:《通知》就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在五个方面进行创新和 突破:一是区内个人可直接在结算银行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 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二是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 金池业务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跨境资金流动上限;三是支持区内 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按实际需要回流 境内使用;四是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将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 资金借给境内成员企业使用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五是鼓励 区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附表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
年月
金额单位:万元
片 区 南沙 片区
横琴 片区
办理 主 办 流入
流出
金额 流入(出) 是否 超上
银 行 企 业 笔 数 金 额 笔 数 金 额 合计 净额
限
合计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附表三: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发债资金回流统计表
广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解答
2016 年第 2 期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办
2016 年 4 月
广东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有关业务问题解答
近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6﹞ 43 号,下称《通知》),现就《通知》中银行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 解答,供参考。若本期解答内容与人民银行今后出台的相关文件 规定不一致,应以文件内容为准。
十四、结算银行办理上述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在跨境人民币 业务信息报送方面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广东辖内各结算银行应按现行规定,向 RCPMIS 报送业务 信息、专用账户开立、人民币跨境收支等信息,同时从 5 月起,
—5—
每月初第三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广东自贸区 跨境人民币业务统计表(见附表),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每月 初第四个工作日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四、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广东自贸试 验区版与全国版有何不同?
答:广东自贸试验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特点:一 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 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 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三是区内跨 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 (出)额上限 = 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 数(该系数暂定为 1)。
—3—
境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答:不包括。区内银行与境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
借贷属于同业业务,不纳入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
九、区内银行办理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区内银行办理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基于实需和审慎原 则,在发放贷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 使用符合要求。 区内银行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前,应制定相关内控制 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区内银行与境外 机构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七、跨国企业集团已经设立了全国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的,能否再按照《通知》规定另设一个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 池?
答:可以。跨国企业集团可分别按照全国版或广东自贸试验 区版的政策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但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 入其中一个资金池。
八 、《 通 知 》 的 境 外 人 民 币 贷 款 业 务 , 境 外 债 务 人 是 否 包 括
十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资 金境内使用有何规定?
答: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通过合法渠道发行人民币 债券后,可按规定开立人民币 NRA 专用账户存放发债筹集的资金; 境内发债募集资金用于集团设立在区内的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 员企业(不限于区内注册的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 管理。
十三、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包 括有哪些?
答:区内个人经常项目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 和经常转移等。区内个人直接投资是指以区内个人名义开展的跨 境实业投资,即区内个人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 参股等方式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 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片 区
南沙 片区
办理 银行
境外 企业
境内发债
发债市 发债额 期限及
场
利率
境内公 司
境内使用
金额 占 比 / 利 率/期限
用途(区 内/区 外)
横琴 片区
合计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
附表五: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
年月
片区
办理 银行
境 外 境 外 国 借 款 合 同 期限 企 业 别 / 地 金额
—1—
二、上述五项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是否只能在区内结算银行 办理?
答:除了区内银行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外,其他四项 创新业务均可在广东辖内具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 行办理。
三、结算银行办理上述创新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结算银行在办理上述创新业务之前,需制定相关内控制 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由省一级分行或辖内法人银行总行向人民银 行广州分行报备,同时抄送地级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境外人民币贷款资金能否存放在债务人的人民币 NRA 账 户?
答:可以。境外人民币贷款资金可直接汇出境外,或汇至债 务人在境内开立人民币 NRA 账户。贷款资金存放在人民币 NRA 账 户的,资金收付需按照现行 NRA 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在办理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 资金回流业务时,结算银行需注意哪些事项?
附表一:
—6—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
片分
项目
区类
南 境 货物
沙 内 服务贸易
片 个 收益 区 人 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横 境 货物
琴 外 服务贸易
片 个 收益 区 人 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联系人:
年月
汇出 笔数 金额
金额单位:万元
汇入 笔数 金额
合计 笔数 金额
联系电话:
区
金额单位:万元
利率
放款金 放款日
额
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9—Biblioteka 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在 2 家(含)以上 结算银行办理资金池业务的,需在业务协议中明确每家结算银行 的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
六、《通知》发布前跨国企业集团已设立全国版跨境双向人 民币资金池,能否变更为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答:可以。跨国企业集团需指定一家在区内注册的成员企业 作为主办企业,并与结算银行修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 议,按照原来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备案流程,向人 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提交的资料:银行变更 备案申请、主办企业变更备案申请、境内外成员企业情况表、跨 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修订版)、原《跨境双向人民币资 金池业务备案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