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208号]——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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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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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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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山东大学(威海))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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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A:错B:对答案:A2.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A:错B:对答案:A3.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A:对B:错答案:B4.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A:错B:对答案:B5.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C: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D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B:《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答案:D7.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B: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C8.关于下述判断,正确的选择是?()A: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B: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C: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D: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答案:ABCD9.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语言文字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B: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C:扩大解释的结论仍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D:对同一词语的某种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但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答案:ABCD第二章测试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A:对B:错答案:B2.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A:错B:对答案:B3.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广义的刑法则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或者是规定刑法上某一事项的法律。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这个单行刑法单独对外汇这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所以是一个单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对刑法中多个条文、多个罪名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即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及《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

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

另外,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对刑法的修改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是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而在1979年刑法通过后,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多采用单行刑法的形式,1979年刑法通过后立法机关就曾经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原因在于79年刑法的规定很不完善,所以需要单行刑法来大量补充。

97刑法则相对完善,所以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从中也可以体会单行刑法和修正案的差异。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_和承担的_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22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全真模拟试卷D卷 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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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全真模拟试卷D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表述错误的是()A、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B、安全生产费用可不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C、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4、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5、宋体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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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4.11.01
•【字号】苏检会[1994]第10号
•【施行日期】1994.1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
有、提供盐酸
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苏检会[1994]第10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属于毒品。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持有、提供盐酸二氢挨托啡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通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盐酸二氧埃托啡500片(每片含毒量20微克,下同)以上的,应予定罪。

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挨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单位有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四、本通知中起点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已经批捕、起诉的案件,适用原有关规定。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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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0(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牛某欠朱某50万元货款,一直借故不还。

无奈之下,朱某打听到牛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A地,于是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去A地的路上将牛某拦截,强行夺走牛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并现场清点共45万元。

同时逼迫牛某写下已还朱某货款45万元,尚欠朱某5万元的欠款字据便和朋友拿着钱走了。

事后牛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牛某仅受轻微伤。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不构成犯罪√B.朱某构成抢劫罪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D.朱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

选项B抢劫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暴力强行夺取财物,本题中朱某没有非法占有牛某钱财的目的,因此,朱某不构成抢劫罪。

故选项B 不当选;选项C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而本题中被害人仅仅是轻微伤害,因此,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选项CD均不当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曾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的,归个人使用,曾某这种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 )。

A.集资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不构成犯罪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题中曾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3.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资料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资料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最新版·共108)编者按:2015年6月,笔者曾对当时公布的92个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按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

一年过去,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数量已由92个增加至108个。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集第0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0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6集第108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1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1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第191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1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8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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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208号]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贩卖毒品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永清,男,1955年5月1日出生于台湾省嘉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斯斌,男,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台湾省桃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4日被逮捕。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永清、黄斯斌犯贩卖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4月29日,为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苏永清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许向公安机关汇报这一情况后,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苏永清接触。

随后许某带上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交给苏永清验货。

苏永清看过样品后,决定以每公斤2.3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35公斤,一次性支付“货”款,并约定于同年5月11日进行交易。

5月10日晚,苏永清带被告人黄斯斌到晋江市帝豪酒店与许某会面,告知许某届时将由黄斯斌代表其携款前来与“卖主”进行毒品交易。

5月11日中午12时许,黄斯斌携带818400元到晋江市帝豪酒店702室与“卖主”交易。

期间,苏永清为交易事项与黄斯斌多次电话联系,并于下午3时许赶到交易地点催促尽快交易。

随后,公安机关将苏永清、黄斯斌当场抓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永清、黄斯斌为出售毒品牟利,而积极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二被告人为贩卖而积极购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本应从严惩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苏永清为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为主决定购买毒品种类、数量,在共同购买毒品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斯斌在苏永清的指使
下参与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57条第一款、第23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的规定,于2002年3月22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苏永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黄斯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在案扣押的毒资人民币八十一万八千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上诉,福建省高院经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将“贩卖毒品”解释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行为,均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一是为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买入毒品后是否来得及转手倒卖为条件;二是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所出售毒品的来源是否查清为必要(主要针对定罪而言);三是购买毒品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得毒品后再非法出售的行为。

尽管从严格的语义分析看,典型的“贩卖”(尤其是既遂)似应指前述的第三种情况,但上述司法解释对“贩卖”所作的“扩张解释”是符合毒品犯罪特征和打击毒品犯罪实际的。

这是因为,对为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而言,由于贩卖毒品所致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能等到行为人转手出卖以后才予以打击;而对非法出售毒品而言,实践中又常常很难查清毒品的来源。

本案中,被告人苏永清为转手出卖毒品牟利,主动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提出要向许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35公斤。

尽管本案中苏永清联系的毒品“卖主”实际上是公安人员,但犯意的产生、购毒意向、购毒种类、购毒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均是出自于苏永
清自身。

在该起“毒品交易”中,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问题。

此后,苏永清派人携带足额毒款前往进行实际“交易”。

这表明苏永清及其同伙已开始着手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因此,对被告人苏永清及其同案被告人均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两种情形。

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

如正在实行犯罪时而被当场抓获等。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完成其犯罪达到既遂,而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

如误把白糖当砒霜投毒杀人等。

无论是能犯的未遂,还是不能犯的未遂,由于犯罪行为人既具备了主观的犯罪和罪过,又着手实施了相应的客观行为,因而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在具体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所作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如果毒品交易的卖方不是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而是其他真正的毒贩,由于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那么,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对毒品交易的双方都应以“能犯的”既遂处理。

这一点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既未遂问题的一项重要区别。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出面与被告人进行所谓“毒品交易”,充当毒品“卖方”的实际上是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

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将毒品卖给被告人。

换言之,本案被告人事实上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为贩毒而购毒的犯罪目的。

我们认为,对这种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可能实现其贩毒目的的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真正贯彻、落实刑法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所谓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认定是恰当的。

(案例提供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潘希执笔:汪鸿滨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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