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类型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作者:周勇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意思表示错误时需要救济,问题就在于如何救济。
关键词:意思;表达;错误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虽最早来源于是德国法,但已被各国法制所接纳。
至于翻译的由来,是由日本译自德国民法,而后我国自日本民法译来,虽多有学者主张为准确表达该概念,应翻译“意志表示”,然笔者认为,翻译并不重要,勿需过多争执。
其本身制度的研究远重要于在概念上的纠结,何况“意识表示”这一通常译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无修改必要。
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无论是当事人的套话,或者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着交易而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米健:《总思表小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l期,第30页。
)当然,意思表示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要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做了全面的论述。
此后,意思表示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关于意思表示概念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然笔者认为勿需太过复杂,意识表示就可以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它就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
先有意思,后有表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表示符合意思,则无瑕疵;表示不符合意思,则为意思表示错误。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错误分为内容错误和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无大的分歧,各个学者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分歧主要在于“动机错误”是否应当包含在内。
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一)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传统民法及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而与内心保留、虚伪行为和戏谑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相区别。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通过上述解释过程,可以判断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与其说错误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如说其是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之间的不一致。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适用上并无联系。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属于对有瑕疵的合同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只是考虑到交易的保护,才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
有学者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标准不同会对错误(误解)的成立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当事人的不合意与合同的不成立,并认识到双方实质的合意可以排除错误(误解)的成立。
虽然国内学者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确定问题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一般复杂而精细的“流程”,但已有学者提出对错误的认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包括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观的、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标准(包括从结果层面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甚至考虑到了交易环境及交易习惯等要素。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doc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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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意思表示错误之种类与范围

意思表示與錯誤廖蕙玟壹、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與要素欠缺之效果意思表示,乃是表意人將其內心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表達於外之行為,因此係由表示行為(客觀要素)與內心意思(主觀要素)所構成1。
分述如下:一、客觀要素(一)、意義意思表示之客觀要素,乃指表意人之表示行為(Erklärungshand–lung),原則上此乃一客觀可見之「作為」,經由此作為,表意人將其內心意思表達於外,藉此達成一定之法律效果2。
此行為可以是明示之表示行為(Ausdrückliche Erklärungshandlung),例如在拍賣場舉手應買,寄送訂購單購買物品;亦可以是默示之表示行為(Stillschweigende或Konkludente Erklärungshandlung),例如主婦於傳統市場買菜,成交後,菜販主動再多圔一些青菜到主婦之菜籃中,此為贈與之默示表示行為。
「不作為」因無外觀可見之舉動,通常無法認其係表示行為,例如廠商未經消費者要約即主動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置之不理,此時無法認為此「置之不理」為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認定消費者已為承諾,亦不能認定消費者已拒絕承諾。
然而於例外之情況,「不作為」亦可成為一表示行為;此又可分為三種情形3:1、當事人特約當事人約定於特定情況下,一方之不作為即代表一定之意思表示;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寄送之貨品,不於兩週之內郵寄退還者,視為依隨貨所附之價目表承諾買受,則接受貨品寄送之當事人不退貨之不作為,將被認定1Soergel/Hefermehl,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Bd. I,12. Aufl,,1987,vor §116,Rz. 6 ff;Erman/Brox,Hand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Bd. I,9. Aufl,,1993,vor §116,Rz. 2 ff。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1.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意思表示错误类型.doc

意思表示错误类型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出质后,因转让出质的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即合同在债权领域应当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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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与表示的并不相同,它影响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
由于意识表示错误来源于当事人的表达,涉及到表意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各国对意思表示错误产生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研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下面就让为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各国法律对意思表示错误中错误的认定。
就大陆法系而言,在德国,“错误”指的是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客观情事存在相反的认识并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系因错误、胁迫、欺诈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其认为是意思表示的错误,这种错误破坏了意思的完整性,因此基于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不该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的民法中,“错误”指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的不确定的认识。
英国“错误”指的是缔约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或对说明事项的理解所作出的错误允诺。
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认为“错误指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
”在我国大陆法律没有对错误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的重大误解实际包含了错误与误解。
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上的错误。
意思表示不一致

思表示 3.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 须有相 对人 在客 观上正 处于有 急迫 需要 或者紧 急危难的境地
(2) 须有行 为人 乘人 之危的 故意
(3) 须有相 对人 实施 了足以 使表意 人为 意思 表示行 为
(4) 须相对 人的 行为 与表意 人的意 思表 示之 间有因 果关系
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严 重 不 平 衡, 表意 人可 撤销 该 民事行为。 (4)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 达 , 而第 三人 由于 过失 传 达 错 误或 者没 有传 达, 造 成 他 人损 失的 ,一 般可 由 意 思 表示 人负 赔偿 责任 。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或 者双 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受领人错误时受领人可撤 销意思表示。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 民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予以 变更 或者撤 销。在当事人未予以撤销以前,其意思 表示有效。
(5) 表意人 因其 意思 表示而 蒙受重大不利
法律后果
总的来 说, 表意 人的 意思 表示 是自由 的,自愿的。 1. 通说认为单独虚伪表示原则上有
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 相 对 人 明 知 表 意 人 的 表 示 与意 思 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 为 表 意 人 与 相 对 人 通 谋 所 的,非自愿的。
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 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 人 3.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隐藏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应依该真 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 (1).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 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3) 对于内容错误,如造成当
意思表示不自由 分为三种情况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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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类型【为您推荐】凤冈县律师岳麓区律师延吉市律师曲江区律师蓬溪县律师铜鼓县律师邗江区律师意思表示真实,它体现了法律的意识自治原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与表示的并不相同,它影响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
由于意识表示错误来源于当事人的表达,涉及到表意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各国对意思表示错误产生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研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各国法律对意思表示错误中错误的认定。
就大陆法系而言,在德国,“错误”指的是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客观情事存在相反的认识并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系因错误、胁迫、欺诈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其认为是意思表示的错误,这种错误破坏了意思的完整性,因此基于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不该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的民法中,“错误”指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的不确定的认识。
英国“错误”指的是缔约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或对说明事项的理解所作出的错误允诺。
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认为“错误指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
”在我国大陆法律没有对错误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的重大误解实际包含了错误与误解。
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上的错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第88条对错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错误是对事物,过程关联的不正确看法和实际的不一致”。
笔者认为“错误”是内在意思和外在客观的不一致,若表意人明知该实际情况情势则不会做出此种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发生效力的标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情形都可以导致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疑问。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其错误发生效力的条件。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其指的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或缔约之相对方之不实认识,所谓标的物的本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买或者卖某个标的物的“焦点”或“重心”。
德国法在其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的,若可认为表意人如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而不会做出的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日本民法典》第95条第1款就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的时候为无效。
”《意大利民法典》第1428条就规定:“当错误是本质的,并为缔约另一方可识别时,错误是契约的撤销原因。
”因此,我们要判断错误是否发生效力。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将错误的严重性或实质重大性作为影响错误效力的基本因素,判断错误是否发生效力,首先应该区分是本质性错误还是非本质性错误,以错误的本质性和重大性为前提条件。
《意大利民法典》第1429条一列举的方式指出: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1)涉及契约的性质或者标的物的;(2)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同一性或者根据一般标准或者有关情况应该由合意双方确认的同一标的质量时;(3)涉及由缔约确认他发缔约人的身份或者基本情况时;(4)涉及构成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法律错误时。
同样的《瑞士债法典》第24条也以列举的方式指出:在下列情形中,认为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错误:(1)错误的一方真正希望订立的合同是其表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之外的合同;(2)错误的一方的本意不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是与其它特定之第三人订立合同的;(3)错误的一方承担远远高于其预期的负担,或者取得远远低于其预期的利益的;(4)错误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善意的相信为合同的基础之事实认识错误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我国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几个特征:(1)重大误解才是合同可撤销的理由;(2)不仅仅要求有意思上的瑕疵,还要求造成重大的损失;(3)赔偿以过错为前提。
三、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划分。
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划分,对各国法律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只有科学可行的划分,才能具体有效的处理各种错误。
对于“错误”分类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同,德国和台湾民法典认为,错误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表达错误。
法国对错误的划分为: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和当事人资格发生的错误,并且要求在证明对这两者发生错误认识的同时,必须证明正是基于这一错误情形而订立合同的,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英国则讲错误分为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共同错误规定错误必须是基本的涉及事实的错误时才可能发生作用,单方错误则采取了特殊的规定。
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和特殊错误。
(一)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
所谓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例如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在动机错误中,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形成的风险由表意人自己承担。
但有例外存在。
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动机错误。
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而没有提示的。
表意人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如果有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主张赔偿。
对有关物的性质以及人的资格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动机错误。
所谓性质错误是指表意人对有关物的性质或人的资格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物的性质,除了包含物的形状、质量、颜色、气味、化学成分等特定情形,还包括那些足以影响物的使用和价值的事实,包括权利、集合物或者企业在内。
足以影响物的使用及其价值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人的资格可以表现为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态、知识、声望、支付能力等。
在动机错误当中,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的,其错误,拟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双方的动机都有错误的。
指的是错误同时发生于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在此等情形中,双方当事人系以一定的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作为法律行为的基础,此项法律行为基础不存在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从而不能经行的认为是“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一方当事人受契约拘束。
纵使赋予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亦非合理,因其须对相对人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其较能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法,系依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二)内容错误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以为其表示的客观意义。
内容错误应当包含在动机错误当中,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的,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指的是当事人之资格,或者物之性质之错误,原属动机错误的,但是法律为了保护表意人的利益,特将其拟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内容错误的典型有三。
1、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
例如误以为是救命恩人而为赠与,误以为是同学之子而雇佣的。
但有例外,在有的法律关系中,相对方是何人对于表意人没有影响的话,不适用内容错误。
2、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例如李某误以为甲物是乙物而购买。
包括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标的物存在的错误,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错误。
对标的物本身认识的错误,必须以交易上认为重要为条件,否则不成立意思表示之内容错误。
3、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把买卖关系误以为赠与关系,而作出了承诺。
错误涉及的必须是事实,而不是法律。
(三)表示错误表示错误,是指发生在表达阶段的错误,表意人不慎将自己的意思用错误的语言或行动表达出来,一般包括误言、误写、误取等情形等。
在这种情况下,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1、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
2、在内容错误中,表意人使用了其所欲使用的表示方法,但是误认了起意义。
(四)传达错误。
传达错误,指的是意思表示中,因为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可以撤销。
此种错误是发生在意思运输的过程中,传达人和传达机关是表示的使者。
发生了传达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故意变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认为是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故意违背表意人的指示,擅自变更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作出的这种失实的传达,不能归于表意人承担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时候,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
”《瑞士债法典》第27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的,适用有关错误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负责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传达错误与无权代理有其相类似的地方,应该类似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对善意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特殊错误类型1、法律效果错误。
指的是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有错误的认识。
有两种情形:(1)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错误,即为内容错误。
(2)非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直接产生,而是为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属于动机错误。
2、计算错误。
指的是对用于决定给付数额的计算基础或者计算过程发生错误。
有的学者指出计算错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错误范畴,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三种情形:(1)决定合同是否订立的计算错误,内心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意思表示的内容不符,属于动机错误,而不能请求救济。
(2)数字错误。
如果不是动机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在选择表达意思的符号时发生错误,这种错误一般可以通过解释消除,或者因为矛盾而不需要撤销。
《瑞士债法典》第24条规定,合同不因单纯的计算错误而无效,但应当对错误予以更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0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不能通过解释解决,那么由于不清楚计量单位而引起的计算错误可以归于内容错误,在表达过程中讲结果计算错误的,例如小数点位置不正确引起的计算错误,可以归于表示错误。
(3)计算中的共同错误。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以价格的计算为基础的,而双方当事人据以为行为出发点的计算基础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则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