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合集下载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收 稿 日期 :0 2 0 — 5 2 1- 1 1
作者简介 : 刘耀东(9 1 )男 , 18 一 , 山东栖霞人 , 大连海洋大学讲师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1 8
。 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1 [ 由王利 明教授主持 定之 原则应 优先 适用 嘲 3 ” ( ) 二 无特 别意 义说 起草的《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13条规定 ,行 为 第 7 ”
月, 刘某 见 房 价继 续 上 涨 , 将 该 房 屋 出卖 与 善 意 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遂 ”瑞士债法典》 1 条规定 ,债 第 8 “
的宋某 ,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0 9 3 , 20 年 月 李某 务人与相对人相通所为之虚伪意思表示 , 不得对抗 将张某 、 刘某告上法庭 , 主张张某与刘某 之间的假 信赖因书面债务承认而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 ”韩国 买卖无效 , 并请求返还房屋。 民法典》 18 、 19条及第 1O条分别规定 第 0条 第 0 1 意思表示 , 乃表意人将其 内心意欲发生私法上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基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及 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内在之真实意思与外 欺诈、胁迫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 , 在之表示行为通常一致 ,然不一致者亦时常有之 , 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 “ 民法” 第 此 即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 , 无论是意思与 8 条、第 9 条也分别规定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 7 2
摘 要: 在通谋虚伪表 示及被欺诈之情 形, 民法关于“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之规 定与善意取得制度 ̄ - 并存。而于胁 q . - 迫之情形 ,撤销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应优先 于善 意取得而适 用, 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 法 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 , 不发生意思表 示瑕疵与善 意取得之关 系问题 , 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 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 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 , 其非但 不得 主张“ 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 而受保护。 , 关键词 : 通谋虚伪表 示; 欺诈 ; 胁迫 ; 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虚构行为;隐藏行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18)04002909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8.04.004
2017年 3月 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一章第 146条首次 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① 表明法律行为制度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谋虚 伪表示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类型之一,在 比较法上得到广泛的规定。② 《民法总则》的颁 布,意味着 学 界 对 于 相 关 制 度 的 研 究 应 从 “立 法论”转 向 “解 释 论 ”,逐 渐 构 建 总 则 法 教 义 学 的框架,从而为基本的教义原则和解决方案不
从功能上看,通谋虚伪表示与合同的解释
规则发生部分的重叠。在通谋虚伪表示之中, 当事人隐藏的合意有时在合同文件中有所体现 (以赔偿 保 证 书、相 反 证 书 或 附 加 信 等 不 同 形 式出现),这 只 有 通 过 解 释 才 能 够 具 体 确 定。 例如,当事人出于商业安全的考虑而在合同中 使用了“电脑”一词,以至于其他人在查阅合同 文件时,并不知道此物品涉及敏感的商业上的 新设备,这既可视为虚伪合同,也可以看成是当 事人用 特 殊 意 义 的 语 言 表 达 其 共 同 意 图。 因 此,有关虚伪合同的规则应与有关解释的规则 一样有相同的广泛的效力。⑤
通谋虚伪表示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 为。从《民法总则》第 146条的表述来看,该条 第 1款规定的是虚构行为,第 2款规定的是隐 藏行为。虚构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针 对行为的不生效达成一致,这又被称为伪装行 为或虚伪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 希望其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以外的法律行为 规则生效,虚伪表示的目的仅在于掩盖其所真 正希望作出的法律行为。③比较而言,虚构行为 的当事人只是意欲使表示不生效力,而隐藏行 为的当事人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与表示内容并不 相同的新的法律关系。④如甲为避人情困扰,表 面上将房屋出卖给乙,但实质上进行的是赠与; 又如借名登记合同,虽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登 记在名义登记人之下,但是隐藏的意思是:所有 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实质上仍为出名人。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简介: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

本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最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内容摘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

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反之,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

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体系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

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这称之为“意思表示瑕疵”。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类型,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从学说上看,学者对于对此既有共识亦有分歧。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概念、案例及法理分析引言在民法领域中,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

当行为人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或不知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上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概念分析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的规定存在误解、不知或者不正确理解,从而导致其作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错误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行为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承担。

案例探讨假设甲公司为一辆新车购买了某乙公司的车险,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员王某因疏忽将车撞坏。

在理赔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存在误解,误以为该免责条款不适用自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法律错误导致了保险索赔的失败,最终导致了财产损失。

法理分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错误会影响到民事行为的效力。

具体来说,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可被视为无效行为。

此外,法律错误还会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因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误解而未能得到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它关系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承担。

通过对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民法上的法律错误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广大民众应加强对民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其次,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积极开展民法及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最后,不断完善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因法律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合同法》也使用“瑕疵”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

一、定义:1.瑕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2.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害。

3.“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的含义。

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

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款式、造型、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等。

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1)“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意思表示概述 (2)(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3)(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3)(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3)二、意思表示瑕疵 (4)(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4)(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4)1、欺诈 (4)2、胁迫 (5)3、乘人之危 (6)三、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6)(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6)(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7)四、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之处理 (8)(一)刚作出行为时允许当事人自行排除瑕疵 (8)(二)引发其他诉讼行为或法院活动后应作区别对待 (8)(三)裁判后需慎重处理意思表示瑕疵的诉讼行为 (9)参考文献: (10)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学生姓名:刘洋学号:2008100255法律系法律事务指导老师:孙振雷职称: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一、意思表示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

(一)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

(二)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赠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在意思表示的要件中,行为意思是一个实质性的要件;没有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

表示意思,又称作表示意识,指意思表示人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意思;至少,是有意识地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要件。

简单地说,表示意识就是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参与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识。

因此,通过表示意识,我们可以获悉表意人有参与交易或进行交易的愿望及其具体内容,由此对整个法律交易有一基本判断。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在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上,存在三种理论主张:一是意思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在于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真意为准;二是表示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而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三是折衷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主义理论与表示主义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在行为人的内心真意与其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意思主义或者表示主义。

我国民法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用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一般情况下,采用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为意思表示时,应采用意思主义理论。

二、意思表示瑕疵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种称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比如彩民承诺朋友如果中奖就送给对方十万元;一种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比如为了达到少缴契税的目的,购房合同双方故意少些合同金额。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

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

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错误性质严重。

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1)在欺诈人方面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诈人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的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胁迫的法律要件是:(1)在胁迫人方面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德准则。

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

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

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在乘危人方面须乘人之危。

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