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虚拟房屋等。
然而,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对其产权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互联网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上。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运作和交易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加以明确。
首先,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属于在互联网上依法产生的合法财产。
因此,互联网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备财产权属性,用户对其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次,互联网虚拟财产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交易、获取和使用往往建立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依法对他方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示或者默示接受的,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常常需要用户与平台运营商签订一定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互联网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最后,互联网虚拟财产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虚拟财产往往是由开发者创作和设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其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财产的创作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号等 网络平 台。而狭义说认 为 , 虚拟财产 是存在 于网络游 戏 中能 被用户所支配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戏资源 , 主要包括 游戏 I [ ) 、 金币 、 装备等 等。本
文 主 要 探 讨 狭 义 上 的虚 拟 财 产 。 2 . 虚 拟 财 产 的 财 产 性 分 析
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 于法律 意义上 的财产 , 存 在否定 说 和肯 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虚拟财产是在 网络空 间中开发 商所 开 发游戏 的虚拟数字信息 , 不具有可 回收等一般意义上财产的特点 。 另外 , 他们认 为游 戏并 非经 济学意义 上能创 造价值 的劳动 , 因此 , 他们认为 网络游戏 中的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财产 。而肯定 说认为 , 只要 网络用户通 过付 出精力 或者金钱上 的投人等方 式获 得 了游戏 中的一家道具 , 这和现实中的财产交易和劳动一样 , 自然 而然具有价值 。因此持肯定说 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就是法 律意义 上 的财产 , 应 该受 到法律上的保护。 本文也持肯定论 的观点 。虚拟财 产是法 律意义 上 的财 产 , 当 然就具有财产权客体 的一般特征 : 第一, 价值性 。财产权 的价值包 括使用 价值和交换 价值 , 虚拟财产 的使 用价值 主要表现在 网络游 戏用户对于投入 了大量 的时间、 精力和金钱所获得的道具 、 所 完成 任务后所体验到 的精神享受 。而其交换价值则体现在通过对 游戏 道具 的处分而直接转 变为金 钱财 富。第 二 , 稀 缺性 。网络游戏 要 有 吸引力 , 必须具有 不 可随 意复制 的特 性 , 否 则开发 商将 无利 可 图 。因此 , 每 款网络游 戏 中的道 具或者 任务完成 后所 获得 的虚拟 性 的财产必定具有稀 缺性 。第三 , 排 他性。 网络用 户对所 拥有 的 登 陆账 号下的虚拟 人物及其 虚拟财产享有 独立 的权利 , 网络游戏 用户通 过用身份证 、 手 机等资料或其 它方式实现 对虚拟财 产的独 占性 。 综上分析 , 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 、 依 附性 和期 限性 等 自身 的独特性质 , 但是虚拟财产也具有普通财产的一般特征 , 因此应 该 属 于法律上 的财产 , 应 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二、 虚拟财产 的法律属性 据前文所述 , 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 那么我们就要探 讨 网络 虚拟财产在 法律上 的属 性即虚拟财产 属于什 么类 型的财产 , 因为不 同的财产类 型——例 如物权 、 债 券和 知识产权 等权 利— — 都有不 同的法律关 系和法律 责任 , 其 救济方式 也差异 悬殊 。因此 我们要 明确虚拟财 产的法律保护 , 我们 必须要 明确虚拟财产 的法 律属性 , 这样 才能够在 虚拟财产发生 纠纷时不会 因性 质不 明而无 法在法律上加 以保护 。 目前 国内对其 性质有 不 同的观点和 学说 , 大致有如下几种 :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网络计算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大型网络游戏逐渐被人们了解和喜爱。
但网络游戏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和虚拟财产的价值早已议论纷纷。
笔者拟从对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相关立法实践出发,并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面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了虚拟财产立法前瞻。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属性;民法保护;立法前瞻一、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立法实践(一)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由此而产生虚拟财产这样一个新的概念,虚拟财产一般认为最早是起源于网络bbs,但真正产生是网络电脑游戏的出现,在游戏中有可以存储的游戏账号、等级、装备等,当人们发现,这些是可以进行现实交易的,或要获得这些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于是人们开始将这些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来看待。
1.虚拟财产的涵义关于虚拟财产的涵义,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广义虚拟财产说,认为只要是存在虚拟空间的财产都是虚拟财产,不以网络为限。
一是狭义虚拟财产说,认为只要存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交易价值的才是虚拟财产,包括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购买的,并且在网络空间外也能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特征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基于此,网络虚拟财产已不仅单纯地表现为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已涉及到现实财产纠纷,并在现实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间建立了相应的对等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一个虚拟世界里,这个虚拟世界是用网络运营商所构建的,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自然也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2)价值性。
价值是为了满足主体的需求而存在的,针对虚拟财产而言,就是为了满足网络玩家的行为需要。
一种财产要被法律所关注并保护,必须具有被保护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讨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讨[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获得巨大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现象也因此时有发生。
文章主要从民法的角度,探讨虚拟财产的由来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法律属性意义,并通过立法、司法理论现状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进行认定。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一、虚拟财产的概述所谓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以电脑网络在线状态的游戏为基础,保存在服务器上并由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虚拟金钱、虚拟装备以及其他各种虚拟物品等。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的主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第一,具有物权属性。
杨立新教授曾明确指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国民法确认其具有物的属性,不论网络本身,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属于民法上的物,应当进行充分的民法保护。
”第二,具有债权属性。
玩家通过支付货币购买游戏运营商的服务,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运营商提供的特定服务,因此,玩家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应当认定为债权关系。
第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
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
第四,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都是有缺陷的,它就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认定的立法现状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一项庞大的产业。
然而,其自律机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频发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随之而来。
第一,国内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状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犯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机制。
具体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依据。
新颁布的《物权法》对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范畴也未涉及,而已经实施的《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都没有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但是 由于 目前法律对 虚拟 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 使得 对虚
拟财产 的保护 陷入 困境 , 因此法律应尽快对虚拟财 产的属 性作 出界定 。
一
任何人侵入或干涉 。事 实上 玩家 只有在 服务商 的技 术 配 合下 , 才有使用的可能 。玩 家离 线后 , 该虚 拟财 产仍 由运
营商负责保存 , 在现实生 活 中其 并不存 在 , 以玩 家对虚 所 拟财产的支配受到很大 的限制 , 在很大程度 上依 赖于网络 运营商 , 网络运 营商 比玩 家拥有 更 大 的支 配权 。因此 , 认 为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物权 , 适用物权法并 不妥 当。而如 果将虚拟财产的物权划归 网络运营商所有 , 似乎符合 物权 法的基本理论 , 但是这将 非常不利于玩家利益 的保护——
拟财产与光 、 、 热 电虽 然在存 在上都 是无 形 的, 但是 , 态 形 上 的“ 无形 ” 并不等 于“ 虚拟” 无形的光 、 热是物质世 界 , 电、 中实实在在存在着 的 , 不具 有虚拟 性。其次 , 并 民法学 界 通常认为 , 物权是权 利人 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的权
值 的网络物 品, 如网络装备 、 宠物 、 道具等。虚拟财产具 有 交换价值 , 是指 网络物 品必须具有 交换 的可 能性 , 能够 与 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 的联提 起诉讼 从而 使 自己的权 益 受到保护 , 因此 , 虚拟财 产 的物 权划 归网 络运 营商所 有 将
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现实的纠纷 。 () 2债权说 。该 学说 将虚 拟财产 权认 定为 债权 , 虚 将 拟财 产关 系认 定为债的关系 , 虚拟财 产仅是玩家得 以请求 运营商提供 特定服务的凭证 , 这一债权 关系来源于玩 家与 服务 商之间的服务 合同关系。在这种服务合 同关 系中 , 游 戏本身 和游戏 中的各种 辅助功能 , 都是运 营商提供服务 的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就曾引起过广泛 的探讨 。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在 “ 红月案” 的判决书中认 为, 玩家参与游戏 需支付费用, 可获得游戏时 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 以货币
购 买 。这 些 事 实均 反 映 出 , 作 为 游 戏 主要 产 品之 一 的 虚拟 装 备 具 有 价 值含 量 。 二 审法 院北 京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也
是, 它仍 然 具 有 价值 性 。 当然 , 虚 拟财 产 的价 值 性 不 同 于传
般认为, 虚 拟 财 产应 具备 如 下 主 要特 征 :
第一 , 虚拟性 。这无疑 是虚拟财产的的首要特征 。也
统财产 , 其具有 自身的特殊表现形式。n 网络虚拟 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 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 财产 主要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通 过金钱和劳动 的付 出取 得
虚拟财产 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洪剑菁 , 王蓓 俊
( 1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2 0 1 6 2 0 ; 2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 院, 上海 价值性和可转让性。 它是依托于网络 的一种新型的物 , 具有物的属性, 也具有一
2 0 1 2年 ,连续通 宵熬夜的 2 4岁淘宝女店主艾瑁于睡 梦 中猝死 。在她离世 后不久 , 苦心经营两年的皇冠店被冻 结。 此后 , 一位五钻级别的淘宝店主发表 了《 网店 是否可 以
成 为遗 产 ?》 的 网帖 , 一天 内浏 览 量 高 达 7 万。 很 多 网友 担 忧 自 己辛辛 苦 苦 经 营 的 网店 不 能顺 利 留 给 后代 。 淘 宝店 等 虚 拟 财 产 能 否继 承 和 转 让 也 引发 了社 会 热 议 。
认 同了这一观点。0 但是,在 2 0 0 6年深圳曾某 、杨某盗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民法上的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犯罪案件成为高发案件,直到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的发生,才引起法律界内外关于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该案中被告北极冰科技公司认为“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目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
因此要求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段辩解对虚拟财产持“非财产说”,大多游戏运营商和少数学界学者持相同观点。
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在网络游戏里,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
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此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己。
所以很明显,这此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
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
”
上述粗糙的辩解使商人的私心昭然若揭。
首先,网络游戏中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都影响着现实生活中参与游戏的个人,它给予玩家荣誉感,这就证明了虚拟财产于特定主体是一种精神消费与精神劳动;其次,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不存在的,虚拟财产不是一个人单独的虚构、设想,而是普遍承认的,并以数字化的构成和
存在,占用一定的网络空间,同时消耗一定的网络管理费用,用0和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数据记录玩家的财产状况,相当于银行的电子账户。
韩国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行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和银行账号中的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
既然更加难以为人力所控制的光、电都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无形物),且“无形物均本文由收集整理为动产”,那么相对于白然力更易、更广泛被人力所控制的虚拟财产,毫无疑问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
只要具备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和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1997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三百二十二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
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最后,仅将玩家定义为“为了网络游戏的开发而身先士卒的‘使用者’和‘体验者”’完全颠倒了
供求关系。
玩家并不是没有任何付出或是以受惠者的姿态参与虚拟世界的,他们用时间和精力即一定程度的劳动或者以真实的金钱获取虚拟货币、装备、工具、级别、权限等虚拟财产。
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关系应该包含消费关系、服务关系等,虚拟财产虽然是由游戏运营商生产制造并存在于游戏玩家开发控制的相应的网络平台上,但是虚拟财产应与现实市场上的货物无异,一经玩家获得即脱离游戏运营商所有,只不过由游戏运营商代为保管在其所控制的网络平台上。
再者,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与债权特征存在冲突与法理上的困惑。
第一,支配权的矛盾。
“物权作为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仅依白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之利益”,而权利人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依附于游戏的参与,建立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特定关系。
其次,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的支配还受网络游戏规则和技术限制的局限。
第二,主体问题上的困惑。
物权的义务主体承担的是不作为义务,而游戏运营商却附有积极性义务,积极的管理玩家的财产,维持网络环境的秩序。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与所有权的永久性的冲突。
物权的所有权一般而言是无期限的,而虚拟财产有期限的终止,比如玩家停止游戏、终止账户、游戏运营商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等。
法律是为了人的活动制定的,局限于形式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契合人的生活而达到终极关怀的,它永远会陷入白己给白己设下的无法达到完满状态的怪圈。
如果法律脱离了人的活动、人的认识与发展,那么法律就是限制社会发展的“镣铐”,但是人们应“
戴着镣铐起舞”。
就像民法上的物一样,物有一定的概念、特征上的限制,因为法律需要挑选合理、有益的物在社会生活中流通,避免秩序的混乱。
但是物又不能完全被其限制,因为这个世界存在一般就必然存在特殊,用一般的法律规定糅合一般与特殊的物质世界,必然在实质上产生犄角,人们一旦经过这个领域就产生磕绊。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欲望与本性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展现得淋漓尽致,法律或许可以在人性中找到启发,展现其动态与灵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