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知识分享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愈发成为人们闲暇时间的重要娱乐消遣方式。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代币、金币、装备、道具等)也逐渐成为玩家追逐和养成的重要目标。
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却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不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否与现实中的有形财产相同呢?对此,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存在分歧。
1、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首先,现代法律体系中,根据财产的物质形态不同,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即具有物理形态、可完整体现出来的财产,例如房产、汽车、书籍等,而无形财产则没有明显的物质形态,仅存在于权利文书、合同、账簿等介质内,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商标等。
从虚拟财产的本质来看,它仅仅是存在于游戏系统中的数字,具有明显的无形特征。
因此,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非有形财产。
2、虚拟财产应视作普通财产但是,在另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性,因此应当视作普通财产。
特别是在一些面向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买卖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如果不将虚拟财产视作普通财产,就可能导致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度加大,增加玩家的风险。
3、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在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交易性和商业价值,但并非真正的财产。
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并不是由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由游戏制定者的用户规则所保护的。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的范畴,即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游戏制定者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实会遭受侵害。
那么,虚拟财产在刑法中享有怎样的保护呢?1、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账号、角色、虚拟资产等,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与传统财产相媲美。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一直备受争议,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还比较欠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不同,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和流通的一种数字化资源。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尚未被明确纳入到财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目前的法律无法提供明确的制裁措施。
这不仅给合法用户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也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提升,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日益加剧。
一些学者和律师主张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并确立其法律性质。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则应当予以法律的惩处和赔偿。
与此同时,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供游戏娱乐和交互的数字化产品,并非真正的财产。
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没有实体性和稳定性,因此不应将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划等号。
这样的观点主张,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主要由网络平台自行负责,而非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虽然争议颇多,但无论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他们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安全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以减少用户财产的损失。
同时,他们也应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
而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需要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信息安全,避免遭受非法侵害。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虚拟房屋等。
然而,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对其产权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互联网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上。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运作和交易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加以明确。
首先,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属于在互联网上依法产生的合法财产。
因此,互联网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备财产权属性,用户对其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次,互联网虚拟财产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交易、获取和使用往往建立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依法对他方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示或者默示接受的,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常常需要用户与平台运营商签订一定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互联网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最后,互联网虚拟财产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虚拟财产往往是由开发者创作和设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其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财产的创作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游戏玩家们的重要财产之一。
虚拟财产价值高低不一,有的物品仅仅几毛钱,有的物品则价值千万甚至更高。
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不存在实物形态,但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性质。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数字化的权利,类似于知识产权。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游戏厂商制作,并提供给玩家购买和使用的数字资源,它们属于虚拟物品,没有实物形态,但却能够在游戏中具有价值。
玩家购买虚拟财产时,实际上是购买了使用权,享受该虚拟财产所带来的游戏体验和快乐,而并非该虚拟财产本身。
而游戏厂商则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掌握着虚拟财产的制作、管理和运营权力。
因此,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知识产权。
其次,虚拟财产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合法的财产,且应受到保护。
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一定的市场供需关系,个别玩家会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虚拟财产,从而赚取利润。
因此,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同样享有财产权保护,玩家也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保护对其虚拟财产的享有权,并对其失去或遭受破坏进行追偿。
然而,虚拟财产的价值、使用和流通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也让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界定成为一种争议。
一方面,虚拟财产的价值不仅受到网络游戏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政策环境、流行文化以及游戏厂商的政策影响。
在这样一个多重因素作用下的环境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会受到较大的波动。
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的数字化属性,它的流通方式相对有限,且上述因素的影响波动也会让规定虚拟财产价值成为难题。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非是法律范畴内的活动。
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是在游戏中进行各种活动,比如完成任务、击败怪物、参与活动等,得到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内部的产物。
虚拟财产的流通也是在游戏内进行的,玩家之间通过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换。
这些活动并没有牵涉到法律的范畴,所以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不受法律的制约。
虚拟财产并非法律上的财产。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物体。
而虚拟财产虽然在游戏世界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并不具备客观物体的实质,更多的是一种虚拟存在。
虚拟财产并不符合财产的法律属性,也不受民法中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难以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来确认的,比如房产证、车辆合法所有人的登记证明等。
而对于虚拟财产来说,其所有权往往是模糊不清的。
虽然游戏运营商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玩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玩家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难以界定,这也是其法律性质不明确的一个表现。
不过,尽管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了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
比如因为盗窃游戏账号而导致的虚拟财产损失、因为游戏内交易引发的纠纷等。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往往会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来解决争议,这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正在逐渐受到重视和界定。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
虽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不受法律的制约,其本身也不具备财产的法律属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
相关部门需要尽快跟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界定,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保护。
游戏运营商也要重视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为玩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游戏环境。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能够得到明确和规范,为广大玩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中的用户拥有的、与虚拟
社区相关的一切权益。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并非具有实物形态的
财产,其属性与传统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可变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量可以随着虚拟社区
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因此其价值和权益也随之变化。
2. 可移动性: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可以在不同虚拟社区之间转移,因此具有较大的地理和空间范围。
3. 可分割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分割,例如在虚拟游戏中拥有多个道具或装备。
4. 容易被模拟或复制:由于其数字化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容易
被模拟和复制,可能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真伪难以判断。
5. 善意信赖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依靠虚拟社区中用
户的信任和认可,因此必须考虑善意信赖原则的适用。
总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是比较复杂和特殊的,需要针对
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
促进虚拟社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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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提纲: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二)相关总结和观点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非法律权利说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物权说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三)债权说及其评价1.债权说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1.知识产权说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1.无形财产说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规定1.宪法2.民法3.刑法4.几大基本法(二)不足之处1.主法的不到位2.民法不完善3.刑法不落实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5.制度不完善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一)美国的相关立法(二)英国的相关立法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
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依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理论争议、双权合一【正文】: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进入21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
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
不同的案件也展示出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人的眼里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的处置结果。
有判作是无形财产的(网游“红月”事件),也有判决为通讯工具的(QQ盗号案件),也有判决为财产的(盗窃游戏充值卡事件),等等。
就举“红月”事件吧,200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的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宏晨,一个网游“红月”玩家。
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
其从2001年对该游戏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在游戏里拥有大量相关“财产”。
但是在2003年,他登录时,发觉某个账号内的相关虚拟数据(一些虚拟装备以及其他物品)消失了。
其认为这是一起盗号事件,所以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的相关资料,不料,对方以“玩家隐私”为由而拒绝。
李宏晨以其侵犯其个人合法财产,将该公司告了,要求赔偿其所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费用。
一审的判决在2003年年底做出下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丢失的标的物,虽说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是其中由于有着原告本身性的实际投入,所以其所在的价值应该予以肯定,所以被告应该对于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并且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
虽说下达了判决,但原告与被告心仍有不服,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网络虚拟装备方面,在判决中,法院给出的意见为“其属于无形财产”,其认为虽然“装备”是看似无形的,但是由于其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对于获得这些“装备”,玩家们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无论是金钱投入还是精力投入。
比如其要继续玩这个游戏就需要买什么充值点卡或点券什么的,这些投入也恰恰说明了“装备”所拥有的现实价值。
虽然“虚拟装备”的本身价值无法参考现实中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即便是如此,“虚拟装备”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既然其作为经营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就有了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财产”被盗了,其就应当恢复“被盗财产”并且就一定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笔者看来,案件的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其的本质的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就导致了它与传统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羁绊与挑战。
笔者和法院所持态度也有所区别和相同之处。
就相同点而言,都认为,游戏中的“财产”并不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数字编程、编码。
其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着一定的劳动时间,所以,可以这样说,其在现实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
对于其他案件,笔者也做过相关阅读,也有所思考。
这些案件中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东西似乎有所不同,并且各个法院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有认为其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的,有认为其应该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的,也有认为其是属于财产这一类型的,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很有差异的。
至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其看法不同,这要归咎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学术百家”这一状态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依然很模糊。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定义的学说,目前存在五种学说,这五种学说各有各家的观点,当然,也有各自的缺陷,所以,笔者也对以下做出相关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非法律权利说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
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
其主要看法有以下三点是: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
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
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
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
第三,若是承认虚拟财产有着财产属性,那么对相关法律以及财产权利方面的确认会使网络运营单位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
因为,网络运营单位会根据相关的市场,对一款游戏的经营作出适当的举措甚至封停这个游戏,若是由于虚拟财产这个“财产属性”,那么运营单位将侵犯用户财产权,其中如返还用户的“财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此的“担子”会打击网络运营单位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这样下去就会成为网络游戏的发展的绊脚石。
2.评价对于非法律权利说,无论从哪个方面上来看,这种学说说都是处于一个逃避现实的状态。
的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在娱乐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不过,玩家在得到这些所谓的“财产”的时候,可不是抱着娱乐的心态的,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定的金钱到这个里面,所以可以说,这些所得来的“财产”里面是凝聚着一定的劳动价值的,怎么可以说它是没有价值的呢?确实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别于实体物,它只是用机械化的二进制字符串表现出来的信息记录,但是,有着计算机终端服务器这个载体,它就可以借助这个介质可以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的价值。
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一些网络游戏中就存在着虚拟财物交易平台。
在这些交易平台里,各式各样的装备以及道具被拍卖方明码标价,让有需要的玩家去参与这些“物品”的拍卖,最终决定落入谁家。
对于最后一点,反而觉得有点讽刺,游戏是大众化的,而对于虚拟物品的“制造”似乎不用费太大的力气,何来由于返还一些“物品”而使运营者大受损失从而导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既然办了这个行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担负起的。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物权说这是目前网上最为广泛的观点。
它主要来源于物权法上的函释。
而其与“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促进了这种学说的发展。
我们知道物权有着很多性质,其中的独占性,也可以说是排他性是十分重要的一点。
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个用户手上的时候,是只够被该支配和控制(非法取得的不算)。
再加上权利人依法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物权来保护。
其认为其可作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玩家对其享有对其的所有权,而游戏供应商只是作为提供相应的场所而且负一定保存的义务的角色而已。
该学说的着重点在于肯定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拥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使玩家的利益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
2.评价物权说而言,物权说有其合理的部分,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权有着一般物权的特点,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可以能够看见、能够触碰到的。
但是,它借助计算机这个媒介体把它的本质展现给我们大家。
比如,QQ中,有着许多“相关服务”,比如会员,超级QQ,黄钻,红钻等等,这些等级也象征着一定成就感,因为这些虚拟财物在这个“社区”里代表着着他们的荣耀地位,同样,这也体现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价值。
并且,物权是有一定的支配属性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物权所有人是靠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有着一定的排他性,他人的相关行为是无法介入的,也是无法干涉的。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而言,相应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一定系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运作才能进行对其进行操作和处分,这与《物权法》中的“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是违背的。
再次,我国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形式无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游戏平台上所交易的物品,若是根据物权法来操作,那么当一方耍赖时,那么另一方就有苦说不出了。
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依靠于网络运营单位的存在。
一旦运营单位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消失”时,那么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也将消失,用户应当拥有的相应权利也将“被灭失”这与本来应当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同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是被相应的法律所规范,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1.债权说在民法之中,债权的主要形式靠合同关系来表现出来。
而用户和运营方面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所以,合同关系是这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其认为,这种债权性权利,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来面貌。
在这种经营商和消费者合同关系中,游戏其本身以及游戏中的各种功能都是运营单位所提供的“商品”。
游戏运营单位提供相应的游戏以及游戏服务,而玩家则接受相应服务并支付对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