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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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然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利以及其法律属性却鲜为人知。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并阐明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规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系统所创造的、不具有实际物质形态的财产。

虚拟财产可以包括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物品是指在游戏内部存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如道具、武器等。

虚拟货币则是指网络游戏内部使用的一种交换媒介,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

二、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的区别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虚拟财产是在游戏环境中产生的,不存在与现实世界直接对应的实物。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游戏系统规定和约定,而非真实的法律制度。

再次,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相对不稳定,可能受到游戏运营商的调控和变动影响。

2. 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可以被分为三类:游戏玩家、游戏运营商和国家。

首先,游戏玩家作为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和获取者,享有一定的权利。

其次,游戏运营商作为虚拟财产的创造者和提供者,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控制权。

最后,国家作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护虚拟财产权益并监管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3.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与交易行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交易属性。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另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仅仅是游戏环境中的一种服务,不具备实质性的财产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来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设有一系列的规则和限制,使得部分交易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争议。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流行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这些网络游戏中,玩家常常会通过努力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金币、装备、房屋等。

然而,这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如何呢?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游戏机制获得的,在游戏内具有一定价值或者代表一定权益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财产,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环境中。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对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游戏运营商通常拥有对游戏及其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他们不仅可以对游戏环境进行调整,还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进行监管。

因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游戏运营商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仅仅限于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

从玩家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权益。

虽然这些权益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实体财产相同的保护,但是游戏运营商也通过用户协议等形式对玩家的财产权进行承认和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财产甚至可以用作交易或转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涉及到游戏经济的运作和监管。

由于大量玩家参与游戏,并且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已经衍生出一种独特的经济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财产获得游戏中的优势,而在其他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销售虚拟财产获得经济回报。

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和规范。

例如,中国在2017年通过的《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运作规则。

根据该办法,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虚拟社区、电子商务等领域,虚拟财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特殊,优劣并存,面临着很多法律和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民法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特点1、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及性质存在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讲,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是一种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财产权利等。

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是由游戏服务商或网络公司发行的,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争议。

2、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易变性、交易性等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使其不能被触摸、感知,只能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使用。

不确定性是指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其价值可能随着游戏人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而易变性则是指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因为游戏发布商或者网络公司的制定规则而改变,或者因为玩家使用量逐渐减少而减值。

交易性是指虚拟财产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不同,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目前尚存在很多争议。

法律界普遍认为,一旦网络虚拟财产被认定为一种财产,那么其权利自然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像传统的商品或者货币那样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法律保护措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制定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虚拟财产、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监管、设立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完善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鼓励玩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等措施。

2、问题及解决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利的确认和维护。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合同问题,这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和界定,以减少因交易纠纷而引起的损失。

另外,在管理方面,游戏服务商或网络公司也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对于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纠纷进行仲裁和调解,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们可以是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商业以及其他具有交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网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虽然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于物质空间中,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资产,它们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保护。

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很多虚拟财产是通过创作和劳动获得的,因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使用、复制和传播。

同时,对于其他人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约束上。

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协商并达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也应当履行其合同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它们同样面临着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如网络窃取、盗版、诈骗等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手段。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面临着一些困扰。

首先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难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其权利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是跨国交易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跨越国际边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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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究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人们在记录下了相互之间的交流信息以外,也逐渐积累了大量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

然而对其法律属性,仍然众说纷纭。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很难统一界定,因此,应当对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再分别予以探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分类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论学说与评析
尽管实践中已经有了对虚拟财产失窃进行立案,而且法院在判决中也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①但网络虚拟财产仍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关于其法律属性尚有争议。

现阶段主要有四种观点:即物权说,智力成果说,债权说和新型权利说。

1、物权说。

该说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在函释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系一种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②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的最大特点--可以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

[1]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应被视为广义上的物,由用户对其享有物权。

在认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的前提下,关于用户对其拥有的权利类型,也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因为这些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都是现实生活中的金钱投入或劳动转化所得,而且储存在电子邮箱、社交网站中的文字、图片等
数字资料,有较强的人身性质,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较为合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网络运营商,用户则可以拥有使用权。

[2]因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之特征,而实践中用户其实无法拥有完整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权能,此外,网络虚拟财产也往往无法永久存续,而有一定期限,如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而导致电子数据被删除,则可能使权利客体永久消灭。

2、智力成果说。

该说主张网络虚拟财产系用户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所创造的,是一种智力成果。

以网络游戏为例,游戏开发商只是创造了角色的骨架,而玩家则赋予角色独特的个性,并排他地控制角色的某些特征。

[3]因此,可以将其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畴。

然而这种观点表面看来颇为有理,却仍然值得商榷。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对象都有”无形性”的特征,但是二者仍有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独创性。

而无论是用户遵循网络运营商设定好的步骤要求构建角色或者形象,还是在使用过程中依据网络运营商的引导而累积的数字资料,都与知识产权要求的独创性相去甚远。

此外,各国法律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法定期限届满,权利自动终止。

而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时间则并非可以由法律进行限制规范,而是由用户自身意愿和网络运营商的运营状况决定。

3、债权说。

该说认为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
网络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并让渡部分权能(主要是使用权)给用户,因此,对于用户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

按照服务协议,用户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享有接受由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而网络运营商则在收取对价后,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服务质量等附随义务。

此外,由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涉及合同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然而这种观点也存有不足之处,网络服务合同其实只是虚拟财产行使时应当遵守的规则,而非虚拟财产权利产生的依据。

比如,淘宝网的店主可以利用淘宝网提供的平台开设淘宝店,但是也有义务接受淘宝的一系列规则和评价制度,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淘宝店是基于店主和淘宝网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

权利产生的原因与权利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分。

[4]那种主张虚拟财产权是确立在网络服务合同基础上的、因而具有债权属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4、新型权利说。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数字财产的虚拟性而得,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在价值性等许多方面与传统财产相同,但由于其产生于网络这一特殊环境,很难简单地用物权或者债权予以界定。

因此,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或权利形式。

然而这种观点也受到一些学者的驳斥,认为这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性,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既具有同知识产权客体在”无形性”上的相似性,又具有同传统的物在保护方式上的趋同性。

[5]另外,
这种归类方式要求构建新的权利保护体系,也会增加在立法技术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难度。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探究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各家观点都不一致,似乎各有道理,又寸有缺失。

这种结果实际上是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过多,产生方式和取得途径各异所致。

而用户对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方式和需求也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将纷繁复杂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都归属为一类,似有不妥,不妨按照法律属性的不同,予以分类讨论。

1、用户对于诸如qq账号,电子邮箱等网络虚拟账号享有使用权。

[6]每一个用户账号实际上对应着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一定的存储空间,根据网络服务协议,网络运营商仍然享有该空间完整的所有权,而并未将其转让给用户。

以qq号码为例,根据腾讯公司的《qq 号码规则》的规定,qq账号的申请者在不经过腾讯公司的允许是不可以私自对qq账号为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等行为的。

③所以,用户通过申请账号、地址等方式后,只是在约定的使用期内取得了对这部分空间的使用权。

2、用户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角色和虚拟财物享有债权。

网络游戏其实是商业化服务,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存有服务合同关系,用户拥有的装备、道具等,其实是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象征。

首先,网络游戏的服务协议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用户和网络运营商,这符合债相对性的特征;其次,服务协议的内
容特定,网络运营商收取对价,就有为权利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提供相应服务以保障用户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债的存续有一定期限,而该类网络虚拟财产也有特定的存续期,这取决于网络服务协议中的规定或网络运营商的运营情况。

3、对于存储于电子邮箱、博客中的邮件、图片或视频资料等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数字资料,由于是由用户在网络空间购买所得,且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作为个人信息资料归属用户所有较为合理。

如美国的雅虎邮箱案,法官就判令雅虎公司必须交出存储于邮箱中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给予死亡用户的亲属。

注释:
①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②台湾地区”法务部”做出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

③详见《qq号码规则》,第八章第二条。

参考文献:
[1] [5] 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即基本规则[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2]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8,150.
[3] molly. stephens, sales of in- game assets: an illustration of the continuing fail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protect digital-content creators[j], texas law review association, 2002(5) .
[4] 林旭霞.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eb/ol] . http:///article/default.asp?id=36551, 2013-09-12.
[6] 张冬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期.
作者简介:洪露(1990-),女,福建泉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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