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愈发成为人们闲暇时间的重要娱乐消遣方式。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代币、金币、装备、道具等)也逐渐成为玩家追逐和养成的重要目标。
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却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不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否与现实中的有形财产相同呢?对此,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存在分歧。
1、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首先,现代法律体系中,根据财产的物质形态不同,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即具有物理形态、可完整体现出来的财产,例如房产、汽车、书籍等,而无形财产则没有明显的物质形态,仅存在于权利文书、合同、账簿等介质内,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商标等。
从虚拟财产的本质来看,它仅仅是存在于游戏系统中的数字,具有明显的无形特征。
因此,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非有形财产。
2、虚拟财产应视作普通财产但是,在另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性,因此应当视作普通财产。
特别是在一些面向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买卖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如果不将虚拟财产视作普通财产,就可能导致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度加大,增加玩家的风险。
3、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在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交易性和商业价值,但并非真正的财产。
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并不是由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由游戏制定者的用户规则所保护的。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的范畴,即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游戏制定者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实会遭受侵害。
那么,虚拟财产在刑法中享有怎样的保护呢?1、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虚拟房屋等。
然而,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对其产权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互联网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上。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运作和交易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加以明确。
首先,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属于在互联网上依法产生的合法财产。
因此,互联网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备财产权属性,用户对其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次,互联网虚拟财产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交易、获取和使用往往建立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依法对他方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示或者默示接受的,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常常需要用户与平台运营商签订一定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互联网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最后,互联网虚拟财产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虚拟财产往往是由开发者创作和设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其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财产的创作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摘要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新型财产混合型权利扩大解释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建设的逐步完善。
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由于相关法法律的空缺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无形财产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晋代法学家张斐注提出了“取非其物谓之盗”的观点,在这句话中“物”这个概念指的不是实体财产。
因为“物”这个字在汉语中的语境及其广泛既可以是无形财产也可以是指有形财产。
在16世纪法国刚刚出现电的时候法国立法者也将电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窃取他人电能属于盗窃行为。
这些例子中都承认了无形财产的真实性和财产性。
作为人民保护伞的刑法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时候也应当亮出最锋利的剑,捍卫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在1969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网络出现后,网络这一神奇的新鲜事物便在以极快的速度蔓延至人们的生活中。
尤其是智能手机出现后几乎人手一台的智能手机让大多数人使用上了网络。
随着人们的需求和网络技术不断地发展完善,导致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不少人称网络世界为第二世界或者是第二人生。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人们在网络上交换的信息种类越来越多。
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交易体系也越来越成熟,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运而生的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新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有了新的定义—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评析(一)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其本身不存在任何价值,也不能创造价值。
这违反了法律中关于财产概念的表述,因此这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财产,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观点出现在网络刚开发的时期,那时候使用互联网的人不多,网络虚拟财产也不被人所认同。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游戏玩家们的重要财产之一。
虚拟财产价值高低不一,有的物品仅仅几毛钱,有的物品则价值千万甚至更高。
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不存在实物形态,但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性质。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数字化的权利,类似于知识产权。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游戏厂商制作,并提供给玩家购买和使用的数字资源,它们属于虚拟物品,没有实物形态,但却能够在游戏中具有价值。
玩家购买虚拟财产时,实际上是购买了使用权,享受该虚拟财产所带来的游戏体验和快乐,而并非该虚拟财产本身。
而游戏厂商则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掌握着虚拟财产的制作、管理和运营权力。
因此,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知识产权。
其次,虚拟财产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合法的财产,且应受到保护。
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一定的市场供需关系,个别玩家会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虚拟财产,从而赚取利润。
因此,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同样享有财产权保护,玩家也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保护对其虚拟财产的享有权,并对其失去或遭受破坏进行追偿。
然而,虚拟财产的价值、使用和流通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也让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界定成为一种争议。
一方面,虚拟财产的价值不仅受到网络游戏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政策环境、流行文化以及游戏厂商的政策影响。
在这样一个多重因素作用下的环境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会受到较大的波动。
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的数字化属性,它的流通方式相对有限,且上述因素的影响波动也会让规定虚拟财产价值成为难题。
试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试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摘要]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应当属于财产范畴。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时间性、价值性及占有、使用的特殊性等特点。
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我国立法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其保护。
标签:虚拟财产;保护方式;物权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变得越来越大。
但在游戏产业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因此网络虚拟财产逐步走进了法律学者的视野。
法律学者们开始研究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范畴?如属于财产的范畴,其又属于哪一种民事权利?应该用何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一、虚拟财产概念(一)虚拟财产定义学界对虚拟财产有不同的定义。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或者是指虚构、凭想象编造的。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空间是指与现实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或者是网络世界。
杨立新教授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量度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件、网友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照片、游戏帐号和各种游戏装备、金币等等。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游戏中的帐号,各种游戏装备,游戏金币等。
本文中所论述的虚拟财产是指狭义上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达到使自己升级的目的,参与者玩网络游戏闯关升级;第二,网络游戏参与者从网络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第三,网络参与者通过相互之间私下进行交易来取得网络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的“非实物性”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之中,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可以表现出来各种各样的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形象,但它的本质却仅仅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一系列电磁记录,而不占据任何有形物理空间。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表现在它只是电磁记录通过信息技术表现出来的各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或者是想象出来的各种视觉、听觉形象,归根结底,虚拟财产只是网络的附属产物。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非是法律范畴内的活动。
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是在游戏中进行各种活动,比如完成任务、击败怪物、参与活动等,得到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内部的产物。
虚拟财产的流通也是在游戏内进行的,玩家之间通过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换。
这些活动并没有牵涉到法律的范畴,所以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不受法律的制约。
虚拟财产并非法律上的财产。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物体。
而虚拟财产虽然在游戏世界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并不具备客观物体的实质,更多的是一种虚拟存在。
虚拟财产并不符合财产的法律属性,也不受民法中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难以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来确认的,比如房产证、车辆合法所有人的登记证明等。
而对于虚拟财产来说,其所有权往往是模糊不清的。
虽然游戏运营商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玩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玩家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难以界定,这也是其法律性质不明确的一个表现。
不过,尽管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了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
比如因为盗窃游戏账号而导致的虚拟财产损失、因为游戏内交易引发的纠纷等。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往往会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来解决争议,这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正在逐渐受到重视和界定。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
虽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并不受法律的制约,其本身也不具备财产的法律属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
相关部门需要尽快跟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界定,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保护。
游戏运营商也要重视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因为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为玩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游戏环境。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能够得到明确和规范,为广大玩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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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摘要」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是目前法律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是虚无的,只能通过络自身来调整;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财产,可以纳入合同法、物权法或著作权法等的调整范围;有人认为,对虚拟财产应当区别对待。
我们认为,只有在其上产生现实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且这种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应该通过立法确认一种新型财产权对其进行保护和调整。
「关键词」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财产权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的发展,络游戏已成为广大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与此同时游虚拟财产的交易已呈产业化趋势[1],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更是此起彼伏,各界人士要求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不断,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成为虚拟财产立法的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尤其是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就是在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民的电子邮件、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本文也主要围绕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分析。
一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及游虚拟财产纠纷各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可归纳为虚无说、财产说和区别说三大类:(一)虚无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虚无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运营商和法律界的某些人士。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之中的财产,是仅仅存在于络中的虚无之物。
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认为虚拟财产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2)如果承认是一种财产,将会加给运营商无法预料的责任: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其后果是,假如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运营公司必须继续保管或者返还玩家的这些财产,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2](3)从虚拟财产的来源角度:有人认为,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
(4)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也不符合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所以是虚拟的不存在的。
(二)财产说这种观点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并不统一。
1、商品说[3]:回避将其进行归类,直接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商品应予以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可以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因此络虚拟财产从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商品的标准,进而也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
比如在络游戏《传奇》中,拥有众多职业玩家,他们以游戏为生,付出劳动,靠上练级获取装备,然后以上获得的装备换取现实中的货币,并以此作为收入来源。
2、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曾作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030号函,确定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4],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说该学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也就是说,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
[5]另一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6]4、债权性权利说该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他们认为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附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所有权是物的交易的前提,也是物的交易的结果,这是物的交易的实质,而服务交易中的交易是行为。
因此,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丢失,玩家对游戏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主张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如果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主张运营商违约是完全会得到支持的,对于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交易,也是对运营商服务行为请求权的交易,而不是物的所有权的交易。
[6]5、无形财产说该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可能只是保存在服务器上的一串字符或一些数据,而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互相,从某种程度上就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作为无形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为李宏晨案中法院的判决所认可,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7](三)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此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虚拟财产所处环境不同应区别对待。
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并非指向“物”本身,而是一种“物”上的社会关系,只有当“物”脱离原始创造的价值而进入社会关系之中,“物”才成为“财产”,才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
在络环境中,有一些虽然也被赋予了财产的可知形态和具体名称,但其本身只能产生、移转、消灭在特定的络环境中,如络游戏中的兵器、衣帽、金币等,并不能拿到现实社会来进行使用和实物交换,所以就不具有财产的属性,站在法律讨论的角度称之为“虚拟财产”也就不是很恰当的,至多只能被称为“虚拟物”。
然而对于另外一些情形,如同样是兵器、衣帽、金币等“虚拟物”,如果玩家必须向络游戏的营运商支付现实货币购到自己的注册名下才能投入游戏中使用,那么这些“物”显然已被实际赋予了交换价值,具有了财产的属性,因此也便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
[8]第二种: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不同种类,区别对待。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游戏中的装备,各种参数等;二是具有一定价值属性的虚拟倾向,如易就有泡泡币等,它可以用来买免费短信;三是直接用金钱买来的游戏点数,例如某些公司的点卡中的“点”。
对于后两者他们认为是直接用钱买来的,因而其财产性质比较明显。
而对于第一点,则认为仅是运营商给自己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中的某些特性而已。
[9]二我们认为,在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中我们要区分两种行为:即纯粹游戏行为和法律行为。
如果是发生在游戏中的行为或者说仅仅是游戏角色之间的行为,没有与现实社会相,那么它就属于前者,比如在《大话西游》络游戏中,两个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结婚,男玩家(丈夫)为取悦于女玩家(妻子),而将大量的虚拟道具和钱币送给后者,帮助其练级;如果是交易行为即现实的货币介入或者是盗窃行为等,而非游戏角色的单纯游戏行为,那就属于后者。
从法律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分析,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时,我们关注的应主要是络游戏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行为。
这是因为,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法律调整的都是现实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好像在络游戏中的打打杀杀并不触犯我们的刑律一样,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不能概括性的全部进入法律的视野,而且我们也无法对络空间的所有虚拟财产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性。
所以,我们在下文论述的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作为]现实社会关系客体和法律行为对象的虚拟财产。
由此看来,上述区别说第一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它注意到了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和络空间的特殊型。
因此,笼统的将络中的虚拟钱币和虚拟道具等称为“虚拟财产”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将其分别对待。
即一部分只存在于络环境,随络环境而生,随络环境而灭,未与现实社会发生的,只能称为虚拟物品;而另一部分虽存在于络环境,但在其上产生了现实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保护,因而具有了财产属性,但由于其存在形式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见财产,为区别起见我们将它称为虚拟财产。
(一)虚拟财产并不是虚无的我们虽然在称谓上使用了“虚拟”二字,并不是指这种财产是虚拟的、不存在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络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和存在形式存在着巨大差别。
我们不能因为虚拟财产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一组数据,而否认其客观存在和价值。
因为:第一,对整个络游戏来说,它和虚拟财产一样表现为一组数据,但是它是游戏开发商的智力创作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范畴,作为创作人的一种财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为法律认可的,因此我们否认作为游戏一部分的虚拟财产的存在也就从理论上讲不通;第二,虚拟财产交易客观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站,出现产业化趋势。
这些能够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相交易的虚拟财产,我们很难再说它是虚无的,因为理性的人们不可能拿着自己的真金白银换取虚无缥缈的东西。
第三,这些虚拟物品确实满足了玩家的需要,体现了其使用价值。
络络游戏作为大众娱乐方式,其功能为:提供娱乐性功能,通过游戏的手段达到身心放松的目的。
通过游戏手段锻炼智力和反应能力。
而玩家通过拥有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够达到心理需求上的满足。
第四,络中所有的东西都表现为一种数据,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络中的一切东西都是虚无的,比如络文学的著作权、域名权等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虚拟财产如果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也就是说其来源合法。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只有劳动才是取得合法财产的唯一渠道,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价值来自于这种权利的效用和稀缺性,而不是劳动”[10],而娱乐本身也可以作为获得财产的一个合法手段,比如买彩票亦应成为部分市民的娱乐活动,一旦中奖,奖金就将是其合法所得。
因此,用“游戏不是劳动,而是娱乐”来否定所谓“虚拟财产”的存在,显得很没有逻辑和缺乏常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