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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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申请书范本

虚拟财产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X公司:我,XXX(申请人姓名),在此向贵公司申请关于虚拟财产的相关事宜。

作为一名热衷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我深知虚拟财产在游戏世界中的重要性,因此我希望能够得到贵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以保护我的虚拟财产权益。

首先,我想阐述一下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虚拟世界中,玩家通过付出时间、精力或者金钱所获得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世界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广大玩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许多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游戏过程中,玩家可能遭遇账号被盗、虚拟物品被非法交易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给玩家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玩家对游戏失去信心,影响整个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希望贵公司能够关注这个问题,并给予支持。

为了保护我的虚拟财产权益,我特此向贵公司提出以下申请:1. 贵公司能否为我提供一份虚拟财产保护指南,以便我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避免遭受损失?2. 贵公司能否加强对游戏账号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采用更高级别的加密技术,防止账号被盗?3. 贵公司能否对游戏内的虚拟物品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虚拟物品被非法交易?4. 贵公司能否提供一条便捷的维权途径,以便我在遭受虚拟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5. 贵公司能否积极参与到虚拟财产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玩家争取更多权益?我相信,贵公司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底线的企业,一定会关注虚拟财产问题,为玩家提供更加安全、公平的游戏环境。

我也愿意与贵公司共同努力,推动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广大玩家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贵公司对我的申请予以关注,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网络计算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大型网络游戏逐渐被人们了解和喜爱。

但网络游戏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和虚拟财产的价值早已议论纷纷。

笔者拟从对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相关立法实践出发,并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面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了虚拟财产立法前瞻。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属性;民法保护;立法前瞻一、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立法实践(一)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由此而产生虚拟财产这样一个新的概念,虚拟财产一般认为最早是起源于网络bbs,但真正产生是网络电脑游戏的出现,在游戏中有可以存储的游戏账号、等级、装备等,当人们发现,这些是可以进行现实交易的,或要获得这些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于是人们开始将这些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来看待。

1.虚拟财产的涵义关于虚拟财产的涵义,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广义虚拟财产说,认为只要是存在虚拟空间的财产都是虚拟财产,不以网络为限。

一是狭义虚拟财产说,认为只要存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交易价值的才是虚拟财产,包括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购买的,并且在网络空间外也能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特征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基于此,网络虚拟财产已不仅单纯地表现为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已涉及到现实财产纠纷,并在现实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间建立了相应的对等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一个虚拟世界里,这个虚拟世界是用网络运营商所构建的,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自然也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2)价值性。

价值是为了满足主体的需求而存在的,针对虚拟财产而言,就是为了满足网络玩家的行为需要。

一种财产要被法律所关注并保护,必须具有被保护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名词和问题也随之出现。

近年来,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点。

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完善立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罪处罚?关键词:虚拟财产;法益属性;犯罪数额;刑法法律完善随着网络产品的丰富和网络使用的普及,“虚拟财产”成为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由其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及司法实践领域的轩然大波,其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成为新形式的案件,受到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在电子商务中被骗,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角色的账号(id)、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货币被抢、被骗、被盗等案件时常发生,然而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罪名也相互不一。

下文作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我国关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以更好地处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阐述。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和财产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范围虽然”虚拟财产“这个词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发生而受到各大媒体的频繁使用,但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然而在学术理论界,“虚拟财产”有一定的含义和范围,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侧重于“虚拟”,认为只要以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1]。

狭义的“虚拟财产”概念偏重于“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且必须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如虚拟金币(腾讯q 币、新浪u 币、网易popo 币、百度的百度币、酷币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 账号、游戏账号等级及游戏角色属性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初探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初探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睡墨圜睡翘..竺堡!型!!f叁垒!查垒垒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初探吴峰琪赵月红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侵权行为方式及其构成要件的叙述,最后引出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2-Ol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记录方式客观存在于网络之中的被赋予财产属性的物。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一)虚拟性虚拟性这是虚拟财产最大的特征,也可称之为无形性。

这种虚拟性表现在它是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它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空间。

在现实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人们只有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才能拥有它们,使用它们,它们也只有通过网络才能体现它们的价值。

因此它们这种虚拟性也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

(二)价值性它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网络虚拟物的基本特征。

虚拟财产应凝结着某种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稀缺性,体现为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网络中虚拟物品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来获取:其二是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用户那里购买得到。

任意一种方式的获得都凝结了一定的劳动或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就是体现了所谓的价值。

…(三)可交易性、可交易性是指虚拟财产可以转换成现实的货币,其价值可以通过交换价值体现出来。

它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它与现实货币之间可以进行转换,在网络用户之间可以进行交易。

正是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了可交易性的特点,才使虚拟物品真正和现实世界联系在一起。

二、我国现行立法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产生和流转的过程中拥有了虚拟价值,但这个虚拟的价值如何与现实中的人民币进行挂钩呢?按怎样比例与现实中货币进行交换呢?由于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立法几乎是空白,更别提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上的规定了。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财产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及其保护措施并未作出确定的解答。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核心在于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此学界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

本文将主要围绕虚拟财产的界定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论述。

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之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物權客体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的范畴,是一种虚拟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被人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并具有可区分性以及可确定性,故其在根本属性上是与民法上的物相一致的。

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这一观点,在《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稿中,还一度将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且网民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有体物意义上的支配与占有,认为虚拟财产并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在如此激烈的观念冲突下,《民法总则》采用了一种模糊的态度,仅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未明确其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

(二)债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运营商与虚拟财产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与权利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体现。

权利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虚拟财产,都必须依靠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而此种技术配合便是网络运营商履行债务的表现。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债权客体说只能对网络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其他情形造成的损害则很难发挥作用。

如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账号密码从而窃取其虚拟财产,此时通过合同关系就很难获得救济。

浅议虚拟财产犯罪

浅议虚拟财产犯罪

浅议虚拟财产犯罪[摘要]随着社会技术水平的发展,网络适用的普及,虚拟财产成为了大家所熟悉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及法律问题,文章以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为前提,在借鉴国内外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一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刑法保护一、虚拟财产概述对于虚拟财产概念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特定的网络虚拟环境里具有特定归属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装备、邮箱、虚拟货币等;另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1]上述两种观点即为广义虚拟财产与狭义虚拟财产之分,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广义的虚拟财产和各种类型的虚拟财产之间存在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而任何事物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之间又存在着其内在的联系。

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

要把握事物的共同点,就必须先认识事物的特殊性,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路线。

基于此,本文就专门讨论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网络游戏中的这种常见的狭义的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有了上述对虚拟财产的定义之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

(1)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他们认为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辅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债权性的特点,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并不完全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是由服务提供者控制,而是用户在接受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而该结果又取决于劳动的自身,而不是仅仅取决于格式化的用户协议。

(2)智力成果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开发商或用户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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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
一、案情介绍
“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
过购买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
中可获得多种虚拟装备。24岁的公司职员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在该游戏里积累和
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但今年
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
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宏晨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
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
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8日对这起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
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1 个、生化头盔3件、生
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
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

二、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案中,审理法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
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
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
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根据以上判决,可以说,法
院认定了虚拟财产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法院的认定是否准确?虚拟财产应如何界定?是否
应从法律上加以保护,怎样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法律须从
何处加以完善?这些都是此案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近一段时间,网络上有很多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讨论。但对于什么是虚拟财产?并没有
一个准确的概念。是不是所有网络中具有财产性质的物都称为虚拟财产?我认为,并不尽然。
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中具有财产性质的物有两种。一种是以游戏装备或网络虚拟社区中的
宠物、房子为代表的物。玩家——即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对价进入
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操作,取得该环境下物的所有权的人,可以在网络上对
它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或游戏环境下、虚拟社区中的其他具
有交换价值的物。另外一种是以网络银行中的货币为代表的。如1996年5月出现的第一家
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它的货币的发行、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有
客户的资金都只是银行中的一段经过加密的数字而已。客户——享受银行服务的人,通过现
实生活中的存款或在网上直接转账而获得网络货币的所有权。客户对这些货币进行占有、使
用,比如说进行网上购物;进行收益,继续在网络银行中存款或通过网络投资于股票、债券;
进行处分,比如说修改密码和名称后赠与他人。我认为,可以将前者称为虚拟财产,后者称
为数字化财产,两者共同构成了网络财产 ——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的财产。
可以看出,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财产是有明显区别的:
1.取得的主体和取得的途径是不同的。虚拟财产的主体是玩家,是通过进入虚拟环境,
按照其规则操作而取得的。数字化财产的主体是客户,是接受银行服务进行存款或转账而取
得的。
2.取得的目的不同。玩家取得虚拟财产是为了娱乐,而客户取得数字化财产与取得现
实财产一样,都是为了使用。取得数字化财产的目的较之虚拟财产要大得多。
3.权利行使的环境不同。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在网络环境中行使的,不论使用,还
是转让、赠与;而对数字化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其实质就是对现实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网络
只是现实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媒介和平台。消费网络银行中的钱实质就是消费现实的财产取得
消费品。因此,数字化财产的价值是现实社会中通过对物的所有权的行使体现出来的,而虚
拟财产的价值是通过对虚拟环境中的虚拟物的行使体现出来的。
4.权利的实质是不同的。数字化财产,是财产从实物向纸面化(如股票、债券),进而
向数字化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虚拟财产则是为了满足一种新的生活形式——虚拟生活应
运而生的,且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这种生活形式将扮演越来越
重要的角色。
同为网络财产的虚拟财产和数字化财产也是有相同点的,那就是财产的状态是相同的,
都是无形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财产不限于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光、电、热、气、
射线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立体空间这些无一定形体之物都可划入无形财产的范畴。他们
都可处于人类的管领、支配、控制、利用之下,成为物权的客体。网络财产具有无形财产的
特征,无一定形体,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们只是计算机中的一段程序。因此,可以
将网络财产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这也是符合无形财产乃至整个财产范畴逐渐扩张的趋势
的。
(二)虚拟财产保护的民法基础
从物的概念上来看: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称为财产,是指人可以支配,能满足人的一定
要求,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虚拟财产符合物的特性,因此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所
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内容。比如说上述游戏装备,它的所有权最初为网络运营商
所有,李先生或其他网络玩家通过网络游戏或是购买取得装备的所有权。李先生可以在游戏
中使用,使自己的游戏角色更加有力,也可以进行转让,取得收益。对于装备的占有,同于
现实中对物的占有,都是物的一种公示方法。所不同的只是在虚拟环境中罢了。虚拟财产的
保护需要网站的网络安全加以维护,而在现实环境中,物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对物的追及保障
自己的权利。
从财产的取得方式来看:财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网络运营商从游戏开发
商那里取得该游戏的运营权(从性质上来说应属于地域专有使用权),是版权中的一部分。
从而享有了对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游戏中原本存在的虚拟物(武器装备等)并不是财产,
不具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性质。任何人都不能直接通过游戏中固有的虚拟物产生娱乐
的使用价值(没有其他玩家的配合,是没法操作的),且不能直接衡量同有虚拟物的价值(无
法预期该虚拟物的供求与取得它需付出的金钱与劳动)。只有通过网络运营商的运营,吸收
更多的玩家到游戏中来,这些虚拟物才有了财产的性质,成为虚拟财产。因此,运营商通过
运营取得虚拟财产,并在运营过程中向不断加入游戏的玩家赠送或转让这些虚拟财产。当然,
若是转让的话,玩家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同时须耗费一定的劳动成本。运营商对于虚拟财产的
取得方式应是原始取得,而玩家应是继受取得。
很显然,虚拟财产属于物,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既然所有权全面地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虚拟财产也应相同地予以保护。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障碍——价值考量
许多文章在讨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中提出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估算问题。认为:正是
基于对虚拟财产价值估算的困难,很难在所有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准确的赔偿数额,也
就无法解决对于所有权的保护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并不能成为财产保护的障碍。首先:现实生活中,人们要遵从现实生活
中的规则,包括法律。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若原物受到损害或无法
恢复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同理,虚拟生活中,网络人物也要遵从网络规则,虚拟财产所有
权受侵害可以要求游戏运营商或社区管理员恢复虚拟物品或进行虚拟货币的赔偿,这在网络
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虚拟财产作为一段加密数据是不可能从物质上消失的,是可以进
行数据恢复的。因此,所有权人不得要求现实货币的赔偿,虚拟财产当然也不具有价值考量
的必要。
其次,是否能进行价值考量和要求现实货币的赔偿也是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财产的区别之
一。一般而言,虚拟财产是从现实财产——如购买游戏卡的货币,向虚拟财产——如游戏装
备的转化。而数字化财产可以从现实财产向数字化财产的转化 ——购买数字货币,再由数
字化财产向现实财产过渡——用数字货币进行网上购物以取得实物。因此,数字化财产受到
侵害,可以要求现实货币的赔偿。赔偿的数额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确认为是数字化财产的实
际交换价值。
有些人不免对此存在疑问:一些案件中出现,某人花上千元甚至上万元购买的游戏装备
被盗,难道只能向运营商要求虚拟财产的赔偿,而不能要求现实的货币赔偿吗?他确实支付
了虚拟财产的对价,为何无权要求相同对价的赔偿?对于出卖虚拟财产的人而言,不是很好
地实现了虚拟财产向现实财产的转化吗?这涉及到下面要讲的网络运营商的义务问题。网络
运营商具有保护虚拟财产的义务,但只眼于网络环境中。购买者向他人而不是通过网络购买
的行为超出了网络协议的规定,当然没有约束运营商的效力,运营商也就没有保护此交易和
保护购买者权利的义务。同理,出卖者的出卖行为也不受到合同法和民法的保护。但若在此
过程中出卖者和购买者任何一方存在欺诈行为,依据程度的不同,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或刑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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