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它具有价值、可流通和可转让等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与其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与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互联网、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性:可流通性、价值稳定性、所有权安全性和可继承性。
这些特性使得虚拟财产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性,其法律地位与产权归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形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尚未明确。
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并不容易界定,给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带来很大的不便。
此外,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比较突出,虚拟财产的盗窃、欺诈等行为频繁发生。
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建立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以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虚拟房屋等。
然而,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对其产权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互联网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上。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运作和交易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加以明确。
首先,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属于在互联网上依法产生的合法财产。
因此,互联网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备财产权属性,用户对其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次,互联网虚拟财产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交易、获取和使用往往建立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依法对他方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示或者默示接受的,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常常需要用户与平台运营商签订一定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互联网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最后,互联网虚拟财产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虚拟财产往往是由开发者创作和设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其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财产的创作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账户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交易规模日益增长,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权利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普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通过现实世界的交易和登记等方式来确定,而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该由网络游戏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盗窃:对虚拟财产进行盗窃行为是一种刑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虚拟财产虽然没有现实世界中的实物形态,但是其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也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三)侵权: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电信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包括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电信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和法律责任,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制裁,保护虚拟财产的产权和知识产权。
(二)加强监管:加大对网络平台和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起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环境。
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者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
(三)加强用户教育和意识提升:提高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护意识,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合法使用和交易的教育。
通过加强用户教育和意识提升,可以减少虚拟财产的不法侵害和利益损失。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土地等。
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其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基于互联网技术,不同于传统实物财产。
传统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尚未得到充分的界定。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是否属于财产权范畴等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此外,虚拟财产的数字化特征也给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例如,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盗窃、虚拟财产的转让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等。
其次,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亟需加强。
由于虚拟财产的独特性,传统的法律制度尚未能够完全适应其特点,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建立虚拟财产的登记制度,确保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认可。
其次,应明确虚拟财产的交易规则,规范虚拟财产的买卖和转让行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财产进行欺诈和洗钱等活动。
此外,应建立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赠与制度,保障虚拟财产的传承和流转。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用户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处置虚拟财产。
总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实体,其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和理解,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立法保护提供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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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研究[摘要]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保护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上还是处于真空状态。
针对此问题文章将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提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建立一个新的权利体系。
进而探讨一个新的保护虚拟财产的体系,从法律、社会、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全面建立起一个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现实发生了许多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如:“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湖南张某诉盛大公司案”等。
而在我国的法律研究中对虚拟财产问题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财产无疑对未来的生活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所以,在此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关于什么是虚拟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学者们都普遍认为: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事物”包括ID号、收费的与免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道具等虚拟物品。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一)虚拟财产的一般的财产属性1.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为了获得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玩家们要注册游戏ID,出了上网的费用外,在游戏过程中往往还要给与游戏开发商一定的费用,这就需要大量的金钱投入,而某些虚拟财产还要用真实货币来购买。
与此同时,在网络财产获得前设置一定的级数障碍,玩家们要用大量时间来完成游戏。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凝结了无误差的人类劳动,即具有价值。
2.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的属性,而这些需求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需求。
在网络游戏过程中玩家们会因打败对手而高兴,因任务失败而愤怒,而虚拟财产作为他们在网络游戏中取胜的辅助,无疑带给了玩家们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感。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具有实用价值。
3.虚拟财产具有流通性虚拟财产是可以流通的,在网络上有许多买卖网络财产的交易出现,不论我国法律是否对虚拟财产的流通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许多虚拟财产额交易。
4.虚拟财产可以被控制的游戏玩家借助于电脑网络等载体可以对其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一定的控制和操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其处分,如赠与、抛弃。
(二)虚拟财产的特有特征1.虚拟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其上的数字信息。
2.合法性虚拟财产应是合法取得的财产。
“合法”应解释为财产取得方式不违法以及取得的对象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这一特征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形态)财产主要在于强调虚拟财产在获得方式上应具有的合法性,而非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课题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
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才能纳入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之列。
某些黑客通过编写程序等非法途径侵入运营商的电脑系统复制虚拟财产,或者制作外挂等工具获得虚拟财产,以此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因其取得方式具有非法性,不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范围。
3.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此而具有明显额时限性。
4.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额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并且只对该款游戏中产生价值。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许多学者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研究,但分歧和争议比较大,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一)物权说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方面是相同的,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物权说肯定了虚拟财产物权的特性,并且对所有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与此同时又忽略虚拟财产的依附特性,它要运营商的积极辅助才能运行,并且当某款游戏的运营商破产或基于正当的理由而停止这款游戏而使它的程序下的虚拟财产失去效用时,虚拟财产额所有人也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这与一般物权的行使只要相对人消极配合的特性是相排斥的,而认定虚拟财产权为物权的话,对运营商加注了过多的义务,不利于其发展。
(二)债权说有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债权性权利。
网络游戏供应商与玩家之间消费订立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
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是为了在游戏中运用。
网络游戏供应商为玩家提供相应的服务,玩家依照约定支付对价。
”这个观点忽略了其物权性质,它把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只局限在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之间,如第三人对虚拟财产的侵害把后起来就变得无据可依,显然对所有人是极为不利和不公平的,与此同时也不利于虚拟财产的发展和保护。
(三)知识产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网络游戏供应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而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的是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玩家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把虚拟财产定义为智力成果是不大妥当的。
智力成果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复制性的,虽然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但虚拟财产的获得是游戏承袭早已设定的一个内容,而玩家经过一关关过级的过程中并没有创造出新的成果,而是顺应一个程序而获得的一件虚拟物。
所以,把虚拟财产定义为智力成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把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式的财产权利,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这种新式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物权和债权的混合体。
因为:1.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性质虚拟财产(营运商和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外)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物权的特性。
它可以为人所支配并且排除所有人以外的人的非法侵犯(包括运营商),具有一种排他性,与此同时,又具有财产性质。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特性是无可争辩的。
2.虚拟财产又具有债权的特性虚拟财产的物权特性是表现在运营商和所有人关系之外的。
因为虚拟财产的使用是得到运营商的辅助,并且在正常的营业中或破产停止该种游戏而使相关的虚拟财产失去效益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应过多地追究运营商的责任。
所以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笼统地认为是物权关系,而应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当做债权关系来处理。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是虚拟财产的运营商非法侵犯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虚拟财产,对运营商以违约来追究其责任与以侵权追究责任,在效果上来说是一样的,因为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鉴于运营商与虚拟财产之间的特殊关系,适用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完善和恰当。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已经出现,而且有些还进入了司法程序。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拟财产交易者之间因欺诈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二是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因运营商停止运营或更改运营条件、运营商封号或删除资料等处罚措施、网络游戏漏洞或数据丢失等造成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引起的纠纷。
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实为必要。
(一)建立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首先,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
仅依据《合同法》,不能完全保护虚拟财产。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受保护范围的限制,盗窃虚拟财产以外的纠纷难以解决。
以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保护,也行不通。
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还是要依据民法。
其次,要通过刑法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可以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为“财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加强游戏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一方面,应该加强游戏审查工作。
目前,游戏出版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
审查的范围不应局限于游戏本身的内容是否健康,还应审查游戏程序是否存在明显漏洞,还应该重点审查游戏公司是否存在可能侵害游戏者利益的行为,以及是否有逃避相关责任的行为。
对于不具备保护能力和保护措施的游戏,坚决不允许上市。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游戏公司的数据保护责任。
网络游戏管理法规有必要规定游戏公司对游戏者的各项数据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发生盗窃、被骗情形时,按有关部门游戏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这样做,从技术上讲并非难事,只要游戏公司愿意付出成本并认真对待即可解决。
(三)建立虚拟财产纠纷的多方解决机制网络社会并不虚拟,它与现实社会有许多相似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会遇到复杂多变的的种种不同情况,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单一的司法途径去解决,去经过漫长的等待、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显然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必然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效率的低下。
因此,必须借鉴现实实践中实体财产纠纷解决的方式,去寻找更快捷、更简易、更多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
1.借鉴双方和解机制,由当事人自行解决虚拟财产的纠纷让玩家之间和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相互沟通,冷静处理彼此的利益取向,本着自由、平等、互惠的原则去解决双方在虚拟财产交易之中的具体问题。
2.借鉴法院调解的方式,发挥法院的作用由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去处理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虚拟财产矛盾纠纷,以民事法律与相关规定为指导,公正、合理、快速、有效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3.借鉴网络拍卖、专门机构评估等方式,完善仲裁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方面的运用其仲裁运行模式设计如下:(1)由国家网络游戏产业管理部门,主要是新闻出版署和信息产业部牵头,成立由国内各个游戏运营商组成互联网纠纷处理仲裁联盟行业组织,下设独立的虚拟财产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统一处理玩家提交的虚拟财产纠纷申请。
(2)建立公平、公正的网络仲裁规则,规范合理、有效的仲裁程序。
(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玩家代表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4)运用先进的即时通讯技术,借鉴在线法庭的模式,试行在线仲裁,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提交仲裁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发送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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