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之探讨_张勇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愈发成为人们闲暇时间的重要娱乐消遣方式。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代币、金币、装备、道具等)也逐渐成为玩家追逐和养成的重要目标。
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研究,却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不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否与现实中的有形财产相同呢?对此,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存在分歧。
1、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首先,现代法律体系中,根据财产的物质形态不同,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即具有物理形态、可完整体现出来的财产,例如房产、汽车、书籍等,而无形财产则没有明显的物质形态,仅存在于权利文书、合同、账簿等介质内,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商标等。
从虚拟财产的本质来看,它仅仅是存在于游戏系统中的数字,具有明显的无形特征。
因此,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非有形财产。
2、虚拟财产应视作普通财产但是,在另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性,因此应当视作普通财产。
特别是在一些面向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虚拟财产的买卖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如果不将虚拟财产视作普通财产,就可能导致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度加大,增加玩家的风险。
3、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在一些学者看来,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交易性和商业价值,但并非真正的财产。
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并不是由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由游戏制定者的用户规则所保护的。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合同权利的范畴,即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游戏制定者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实会遭受侵害。
那么,虚拟财产在刑法中享有怎样的保护呢?1、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及民法保护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虚拟房屋等。
然而,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对其产权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建议。
一、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互联网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上。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运作和交易都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加以明确。
首先,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属于在互联网上依法产生的合法财产。
因此,互联网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备财产权属性,用户对其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次,互联网虚拟财产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交易、获取和使用往往建立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依法对他方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示或者默示接受的,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常常需要用户与平台运营商签订一定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互联网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最后,互联网虚拟财产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虚拟财产往往是由开发者创作和设计,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其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财产的创作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游戏中的装备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藏品,这些形式的虚拟财产都体现出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与交换需求。
但同时,也产生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的问题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数字环境中存在并具备价值,能被用户以电子方式控制和利用的数字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社交网络上的虚拟商品以及电子账户等。
按照功能和使用目的,虚拟财产可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类。
(二)法律属性探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动产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归为动产或不动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控制性等特点,它虽然存在于电子空间中,但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法律地位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给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法律往往无法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
(二)立法需求与完善建议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完善立法成为必然选择。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同时制定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以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们可以是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商业以及其他具有交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网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虽然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于物质空间中,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资产,它们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保护。
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很多虚拟财产是通过创作和劳动获得的,因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使用、复制和传播。
同时,对于其他人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约束上。
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协商并达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也应当履行其合同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它们同样面临着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如网络窃取、盗版、诈骗等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手段。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面临着一些困扰。
首先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难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其权利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是跨国交易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跨越国际边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虚拟财产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即指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虚拟商品等。
近年来,我国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虚拟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指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取的、可以用于购买游戏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的货币。
2. 数字货币: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交易功能的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3. 虚拟商品:指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各种虚拟物品,如电子书、音乐、游戏道具等。
4. 虚拟房产: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购买的房产,可以用于租赁、交易等。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即虚拟财产所有者对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交易权:虚拟财产所有者有权将其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收益。
3. 知识产权:虚拟财产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虚拟商品、数字货币等。
4. 合同权: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虚拟财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明确了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虚拟财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对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5.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通知》:该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的财产形态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以电子化方式表现的财产形式,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形态,也可以被称为虚拟资产或数字资产。
它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和流通的,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可交换性。
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房产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具有典型的财产属性。
它可以被购买、销售、交易和继承,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和流通体现了它的财产属性,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进行买卖交易,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和占有。
2. 数字化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字化的特征,即其存在形式是以数字化方式呈现。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虚拟财产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网络平台和数字技术的支持。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就是以加密算法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的数字货币。
3. 私法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可以被归类为私法范畴中的财产。
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体通过自愿约定和交易实现财产的获得、支配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过程与传统的合同规则和财产权法规定有关。
用户与平台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约定的方式确立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当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4. 虚拟财产法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兴起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制定虚拟财产法。
虚拟财产法是一种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流通和保护。
虚拟财产法的制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律环境。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探讨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数字化财产,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网络账号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关于虚拟财产的种种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以期引发更多学者对此议题的重视。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作为一种非实体物质,其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虚拟财产可以被交易、继承,具备经济价值,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也更具灵活性,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财产法。
因此,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尚待明确,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存在差异。
二、虚拟财产的产权保护1.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虚拟财产的承载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虚拟财产被不法分子盗窃或篡改。
同时,他们还应提供有效的追溯机制,确保在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受害者能够追求合法权益。
2. 虚拟财产的合法获得与交易虚拟财产的产权保护也离不开合法获得与交易的规范。
一方面,网络平台应维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对于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虚拟财产予以清退或封号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非法交易,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应加强对虚拟财产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三、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是比较复杂的。
传统的遗产继承往往只涉及到实体财产,但虚拟财产的继承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用户账号、虚拟货币、道具等。
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为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四、虚拟财产的税务问题虚拟财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税收制度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主要依靠实体财产的征税,而虚拟财产的存在使得税务管理变得困难。
如何针对虚拟财产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既能够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又能够不过度影响虚拟财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专家与企业共同研究。
五、虚拟财产的法律争议解决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相关法律争议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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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之探讨张勇(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引发了争议。
我国关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立法工作尚属缺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反映出其在现实社会属于交易工具性质,其价值具有现实社会的债权和物权属性,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司法判例。
今后需要结合实践,完善立法,对这一新型的财产形式提供更好的法律规范。
Abstract:along wit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n the global rapid development,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s legal status has caused the dispute.Our country was still a vacancy about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society's legislation work,but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s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reflected it belongs to the instrument of exchange nature in the realistic society,its value has the realistic society's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real right attribute,already had the judicial precedent in the real life.From now on needs to unify the practice,consummates the legislation,provides the better legal norm to this new property form.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范Key word: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 legal norm【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12-0005-03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网上娱乐业迎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网络游戏也随之成为现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根据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和国际数据公司统计,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已达到4017万,比2006年增长23%,付费网络游戏用户已达2236万,比2006年增长31.3%,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比2006年增长61.5%。
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网络虚拟财产”亦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成为一种时尚。
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争议,且已有法院作出了司法裁判。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依据,以至于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笔者在此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网络虚拟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
笔者认为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由现实世界的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的财产。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征:(一)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依托于虚拟网络空间,外化成诸如游戏装备、形象等,但这些形式实际上以电磁纪录的方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无形无体。
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像一些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一样独立存在,其必须依附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空间,也正是这一特征使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直接的调整和规范。
(二)价值性这是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根本原因。
所谓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可以以一定货币进行衡量,即通常所说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有金钱价值,指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
其构成财产者,如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社员权。
①门格尔也曾经说过:“我们把一个人所能支配的财货总体,叫做这个人的‘财货所有’。
现在我把一个经济主体所能支配的财货总体,叫做他的财产。
”②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性是财产的根本属性,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它才能成为财产。
为什么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呢?这需要考察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过程。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有两种直接获得的途径:一种是玩家通过在游戏中完成任务或通过升级来获得较好的装备(网络虚拟财产),这种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游戏运营商预设于游戏之中,但玩家必须投入大量游戏的时间和精力来获得,这不仅是在娱乐,同时也付出了劳动,特别是在众多的网络游戏中,游戏的时间也是需要用现实金钱来购买的(即购买游戏的点卡)。
另一种是玩家直接和游戏运营商交易,用金钱直接向游戏运营商购买游戏中的虚拟的货币或装备。
从上述两种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显然是具有价值的,玩家们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或金钱,且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也可以进行交易。
(三)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有限性包括空间上的有限性和时间上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基于虚拟社区空间来实现,即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共同构成的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虚拟空间,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在这一虚拟空间中才能存在和使用。
从时间上看,任何一个游戏都有其运营周期,即网络游戏的存在时间,当该网络游戏因某种原因停止运营后,附属于该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将不复存在。
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法律概念中“物”的重要特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这些虚拟的“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却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认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一)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法制经纬政治2010年12月刊改革与开放相对于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上的空白,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已经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
在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层面上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仅仅是为玩家的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区别。
日本相关法律亦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行为,可以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立价值。
台湾地区“法务部”在2001年11月23日作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从法律上肯定了玩家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财产价值,即当玩家在游戏中形成自己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后,这些数据已经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了财产价值,运营商仅提供一个寄存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任意地修改或删除。
游戏终止运营后,原运营商仍承担赔偿的义务。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些先进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从财产的含义来讲,有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财产范畴之分。
在经济学上,财产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源。
正是由于财产稀缺性,人们才会因此产生纠纷,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上界定产权—————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指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据此行使权利,他人必须给予尊重。
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具有合法性。
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想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有这些特征。
首先,从效用方面看,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特定用户的效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拥有某些特定虚拟财产的用户比其他用户有更多的游戏优势,更有“身份”、“地位”,或者说能享受较其他用户更多的增值服务,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获得了更大的满足。
也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对于不参与该游戏,或不进入该网络虚拟空间的人来说毫无价值,而且网络虚拟财产一旦离开了其存在的游戏空间就毫无价值。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效用。
笔者认为,这是对“使用价值”这一概念的误读。
任何的使用价值都有其存在的特定时空和对象,即任何使用价值都是在特定环境下、特定时间内,对特定的人具有使用价值,不存在任何环境下对任何人有效的“普遍”的使用价值。
即使是货币,对于仍然生活在丛林中的某些原始部落的人来说,仍然是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
其次,从稀缺性看,一方面,对网络玩家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要通过投入几十甚至数百小时的游戏时间以及大量的精力(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或者需要玩家支付一定的经济对价(比如直接向运营商购买游戏装备)。
因此,对于玩家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是记载于特定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纪录,运营商可以通过修改电磁纪录无限制地复制网络虚拟财产。
但是,一旦运营商无限制地复制网络虚拟财产,则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大量出现将会导致其迅速贬值(这在众多网络游戏中都得到了证明),另一方面会导致该运营商经营的网络游戏对用户的吸引力降低,可能导致大量用户离开游戏使网络运营商无利可图。
因此,对网络运营商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稀缺性,受供求关系影响。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财产的一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观点及评述1.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的观点认为应当对虚拟财产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虚拟物品是玩家的智力成果。
尽管游戏商已经通过软件编程创造出潜在的角色、物品等,但这并不意味虚拟物品必然会在游戏中出现,其仍然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慧,使潜在的物品成为现实。
⑥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宜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首先,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体现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玩家通过花费时间、金钱来获得,其本身是游戏运营商预先创设并通过电磁纪录已记载于相应的网络空间中的,玩家在其中不能体现创造性的劳动及成果。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除“合理使用”等法定原因外,其他人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之,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人却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