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论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记 录 。 因此 ,有 学 者认 为 , “ 过 与物 的权 利联 系 、 实现 使 用权 ;属于 计 时收 费 的 ,应属 于 玩 家通 过继 受取 得 。有 通
对 物 的最终 控 制权 的支 配 方 式” 是现 代 “ 物 支配 的一 种 观 点认 为 ,玩 家 在游 戏 过程 中取 得 虚拟 财产 可 以认 定 为劳 对 新趋 势 ” , “ 拟 财产 权 形 式上是 对 虚 拟 的 ‘ 虚 载体 物 ’的 动所 得 。笔者 并 不认 同这 一 观点 。 目前 网络 游 戏行 业存 在
收稿 日期 :2 1 —4 1 ;修回 日期 :2 1—52 000 —7 0 00 —8 作者简介 :陈泽勇(9 4 , 汉族, 18 一) 男, 福建福州人, 西南政法 大学民商法 学院硕士研 究生, 究方向 为民法。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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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g n a o 8 o6 2 1 ce c e h oo ya dL w V I 8 N ., 0 0
财 产 本质 上 是 电磁 纪 录 ,是 物 质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而知 识 产 权 客 体 则是 无 形 智 力成 果 。虚 拟 财 产 权 应 认 定 为 准 物权 ,通过 专 门 立 法保 护 。
关键 词 :虚拟 财产 ;网络游戏 ;法律 性质 ;准物权 中图分类 号 :D9 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1)60 7 —5 0 39 4 (0 00 —0 70
两大 盈 利模 式 ,即道 具 收 费模 式和 计 时收费 模 式 。道 具 收 杀 )而转移 所有 权乃 至消 灭 时 ,P K方 不负 损害 赔偿 责任 ,
费模 式是 免 费游 戏模 式 ,即玩 家在 游戏 过程 无 须支付 任 何 或者 被 P K方 强 制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原 物 而 P K方 可 以拒 绝 返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账号、角色、虚拟资产等,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与传统财产相媲美。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一直备受争议,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还比较欠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不同,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和流通的一种数字化资源。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尚未被明确纳入到财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目前的法律无法提供明确的制裁措施。
这不仅给合法用户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也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提升,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日益加剧。
一些学者和律师主张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并确立其法律性质。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则应当予以法律的惩处和赔偿。
与此同时,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供游戏娱乐和交互的数字化产品,并非真正的财产。
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没有实体性和稳定性,因此不应将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划等号。
这样的观点主张,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主要由网络平台自行负责,而非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虽然争议颇多,但无论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他们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安全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以减少用户财产的损失。
同时,他们也应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
而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需要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信息安全,避免遭受非法侵害。
试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试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摘要]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应当属于财产范畴。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时间性、价值性及占有、使用的特殊性等特点。
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我国立法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其保护。
标签:虚拟财产;保护方式;物权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变得越来越大。
但在游戏产业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因此网络虚拟财产逐步走进了法律学者的视野。
法律学者们开始研究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范畴?如属于财产的范畴,其又属于哪一种民事权利?应该用何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一、虚拟财产概念(一)虚拟财产定义学界对虚拟财产有不同的定义。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或者是指虚构、凭想象编造的。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空间是指与现实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或者是网络世界。
杨立新教授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量度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件、网友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照片、游戏帐号和各种游戏装备、金币等等。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游戏中的帐号,各种游戏装备,游戏金币等。
本文中所论述的虚拟财产是指狭义上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达到使自己升级的目的,参与者玩网络游戏闯关升级;第二,网络游戏参与者从网络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第三,网络参与者通过相互之间私下进行交易来取得网络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的“非实物性”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之中,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可以表现出来各种各样的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形象,但它的本质却仅仅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一系列电磁记录,而不占据任何有形物理空间。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表现在它只是电磁记录通过信息技术表现出来的各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或者是想象出来的各种视觉、听觉形象,归根结底,虚拟财产只是网络的附属产物。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 财产 虽 然 是 由 网 络 运 营 商 所 开 发 的 ,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网 络
务 合 同关 系 。 二、 网 络 运 营 商 对 虚 拟 财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网络运营商开发 网络程 序 , 吸引用 户注册 , 将 网络游戏 、 即时
在并无太 大的经济 价值 。只有 在用户 使用这些 账号 以后 , 对这些
账号灌注 了个 人的心血 和金钱 , 付 出劳 动如发表新颖 的帖子 吸引
实 际 上 是 服 务 合 同 中服 务 接 受 者 的变 更 , 只 要 用 户 对 虚 拟 财 产 的 持有 是合 法的 , 网络运营商没有必要对用户之 间的交易进行 否定 。 四、 用 户 对 虚 拟 财 产 享 有 用 益 债 权
拟 财产 市场 的繁 荣 , 对 虚拟 财产 的法律属 性提 出几 点建议 。
在, 但这种非独立存在仅是 网络 的外 部表现 , 而在 网络 内部 , 这些 虚拟财产是具有独立性 的 , 可 以在人们之问进行 自由的流转。
虚拟财产在实践 中牵涉多方 法律关 系 , 性 质 比较 复杂 。笔 者 认为, 应具体分析各方法律关系来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网 络 运 营 商 与 用 户 之 间 是 一 种 服 务 合 同关 系
【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用益债权 虚拟财产是指虚拟 的网络本身 以及存在于 网络上 的具有 财产 性 的电磁记 录 , 是一种 能够用现有 的度量标准度 量其价值 的数 字 化 的新型财 产 , 如 Q Q号 、 网 络游 戏装 备 等。虚拟财 产 具有 无形 性, 本质上只是一组 以电磁记录形式保存的数据信息 , 不能让所 有 者触摸或取得 , 也不能在现 实世界 中使用 ; 虚拟财 产具有依 赖性 , 依附 于网络 的存在而存在 ; 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 可 以通过转让 获 取利益 ; 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 , 尽管其本身不能脱离 网络而独立存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继承专论〈〈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李珊珊黄忠摘要:《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 论。
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印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
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
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
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
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遗产;《民法典》第127条中图分类号:DF5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108-010作者:李珊珊,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批国家“万人 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首批人选。
现代MMO(大型多人在线)游戏之父巴特勒(Richard A.Battle)教授在《虚拟财产的陷阱》一文的结尾曾意味深长地写道:虚拟财产的最大陷阱就是其法律属性的不确定。
^在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学者还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为判断其可继承性的前提性问题。
®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妥当认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既有学说的见解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增加,有关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不断展开,其中围绕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讨论尤为丰富,已经形成了诸多的学说见解。
1.物权说。
美国的费尔菲尔德和威斯布鲁克主张,财产是人身权利以外的对物性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对世性和可转让性而属于财产。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作出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也曾将虚拟财产作为“物”进行保护。
®在大陆,虚拟财产物权说的内部则存在着两种证立的路径:一是以杨立新、林旭霞教授等为代表的本质论思路,即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AFX015.,©Richard A.Bartle, Pitfalls of virtual property. The Themis Group, 2004,p.23./external/pdf/reports/ PitfallsofVirtualProperty.pdf, 2020 年 7 月15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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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2004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关于李某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终审判决,此案件中李某保存在网站的武器被盗,其向法院起诉该游戏网站,对其武器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请求判决游戏网站承担赔偿责任,经一、二审判决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相应的赔偿诉讼请求。
1此后,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研究突然爆发起来,此案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虚拟”,顾名思义,虚幻的、拟制的,是指不存在于真实的物质世界中。
虚拟财产的理解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
从狭义上说,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如游戏账号、QQ号码、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等。
并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大部分的虚拟财产纠纷都是集中于这些网络虚拟游戏上面。
从广义上考虑,虚拟财产增加了更多的权力性财产,如域名权。
所以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应该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加上其他财产性权利。
如电子邮箱、域名等。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主要、最明显的特征,同时其具有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期限性等特征2,尤其是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许多争议,总的来说有以下四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其他学说。
1、物权说根据民法上物的特征,其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
其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其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其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其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从物权的属性方面来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人们可以自由的控制物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干涉权利人物权的行使,否则要负侵权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虽然其不存在有形性的特点,但我们认为其可作为无形物,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网络游戏账号使用者自己直接支配虚拟财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赠与或者转让虚拟财产,这种处分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像对于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不但可以任意装备、使用,还可以透过游戏中的交易功能,与其他的角色进行交易;而类似于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商,更是有成千上万的卖家在上面搭建自己的网上商铺,与人进行买卖交易。
因此,就虚拟财产的性质看来,游戏使用者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和网上商铺的使用者确实具有直接支配的能力符合以上物权的相关要素。
3如在2020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匡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中,确认了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等物的法律性质。
4其次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如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开发游戏、投资开发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以此赋予了网络虚拟财产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5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 127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确认了数据或虚拟财产构成民事权益,这为数据或虚拟财产的私法保护提供了一个基础法律判断。
6但数据不等同于就是虚拟财产,其主要区别在于,虚拟财产局限于在网络中产生和存续的特定数据,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对应物,且会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普通的数据如电子货币与现实货币的电子化,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
7另外,数字货币具有的分布式特性又与电子货币不一样,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
8虚拟财产作为物也是有许多争议,如虚拟财产的其期限性导致其依赖网络服务商是否存续而存在,如虚拟财产的支配性也受制于网络空间这一媒介物,这使得其支配性缺失等。
92、债权说债权说是从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游戏准入合同或服务合同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债权。
10服务商按照服务合同所提供的虚拟空间,游戏服务等,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一定款项,此时服务商与玩家之间并不是进行所有权转让的买卖,服务商也不是抱着转移网络空间及附属产品所有权的目的进行交易,当玩家账号遇到问题时需要找服务商解决问题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服务商仍是服务的最终控制者。
所以,玩家在这其中所支付的价格仅仅只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的买卖标的物的价格。
如QQ在注册时则会提示,申请账号者只享有账号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腾讯公司享有。
根据这合约,腾讯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而账号使用者则在使用的过程中享有权利。
在这种学说下,若服务商与玩家发生纠纷,玩家若是主张所有权,那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付过玩家是主张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服务商违约则会得到完全的支持。
11所以说,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应在于虚拟物品本身, 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 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
12根据游戏规则,游戏服务的级别等都是根据玩家的游戏、装备级别以及玩家自己花钱购买的来决定的。
如果视虚拟财产为合同行为,那么服务商应该向玩家提供无差别的服务,这显然与现在网络游戏服务的现状不符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现实玩家互相之间转让虚拟财产,则不需要不通知服务商。
玩家此时处理虚拟财产更偏向于像处分自己的物权。
所以将虚拟财产视为债权的合同关系也有其不合理性。
3、知识产权说该说是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可复制性,如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伴随着这些的投入,虚拟财产成了玩家的智慧成果。
另一种说法是与著作权相关,如现行很多人喜欢在网络空间上传相片、文章、信件等,而这些相片信件等都是著作权的客体,此时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这些著作权的载体,那么应同样享有著作权。
13但知识产权与虚拟财产还是有很多的区别。
第一,知识产权需要有创造性。
杜宇虚拟财产来说,游戏的装备或者物品,无疑都是服务商事先开发好的,玩家从服务商手中购买或者赚取这些装备或物品时,这些虚拟财产从头到尾都没有改变其形态,所以对于玩家来说理应根本不存在创造。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定时间届满后,权利自动终止。
若将虚拟财产归类为知识产权,那么也就是在法定保护时间届满后,虚拟财产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所有人的财富,这显然也与现在现行的网络游戏服务有很大的出入。
144、新型财产说15一些学者认为简单的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物权或者是知识产权无法概括其特殊性质,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物债融合的多重属性,同时也包含了传统财产所不具有的特性,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型财产。
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因而具有物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多是通过签订网络用户协议而产生,因此又具有债的属性;用户或网络运营商在创造虚拟财产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此虚拟财产又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某些网络虚拟财产,譬如原始数据、比特币,本身既不能视作物,又不是债,更不是智力成果,就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性。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物权说,一是网络财产是网络中的一些数据、信息、符号等,虽然是非现实存在,但其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现实中发生了很多虚拟财产相互交易的情况,实实在在说明其具有的交换价值,也具有可转让性;三是虚拟财产始终是支配在网络注册者手中,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支配”的内涵也应是不断丰富,而非“支配”的刻板、僵化的概念。
支配在更多场合、更大范围上呈现出由事实支配到法律支配, 由对实物的支配到对价值的支配甚至于通过与“物”的权利联系、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权而实现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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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
2陈旭琴、戈壁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第143-147页。
3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5-15页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3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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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载《法学》2013年第4期,第81-91页。
10陈旭琴、戈壁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第143-147页。
11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载《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第121-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