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一)
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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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民法上 的公共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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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扮演着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中重要的原则和价值观,本文将探讨它们在民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保护问题。
一、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认的公共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在民法中,公序良俗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序良俗是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桥梁。
尽管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但它们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为社会行为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指引。
其次,公序良俗对于修复和调整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时,公序良俗可以成为一种指引,帮助人们判断何为合理和公正的行为。
最后,公序良俗的遵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循公共道德标准时,社会将更加和谐,互信关系将更加牢固。
二、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具体运用在民法中,公序良俗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法领域在合同法中,公序良俗被认为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当合同条款违背公共道德准则时,其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能要求雇员签订不合理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等违背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
2.侵权责任领域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序良俗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序良俗,任何人都应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反公共道德准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后果。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故意逃逸的一方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3.婚姻家庭领域在婚姻家庭法中,公序良俗是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
根据公序良俗,配偶之间应互相尊重、信任、关心,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例如,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民法措施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利益的对象不仅限于个人,而是涉及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和利益。
法律规定公共属性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属性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不得为少数人私利所垄断。
公共属性原则贯穿于我国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实施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1. 公共性公共属性原则的首要内涵是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垄断。
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权力不得滥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共同受益的资源,如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
公共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
(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保护,不得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侵害。
2. 公平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二个内涵是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权利平等: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2)机会均等: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消除各种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
3. 透明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是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信息公开: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有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决策公开: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公共属性原则的立法体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浅议公共利益

浅议公共利益摘要: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公共利益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累累硕果。
但就目前国内的研究来看,公共利益的范围较窄,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多,还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 称谓混乱,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界定主体、判断标准、认定原则等都没有做出过多的研究。
学者们应当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共利益制度的建设上,让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我国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主体和原则等确保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施,增进社会福祉。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界定原则;界定标准一、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公共利益游离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外,但同时又和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每个人利益的总和,公共利益主张每个经济理性人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能给每个人带来好处。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开始群居生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公共利益,那时的公共利益即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
社会的发展也带动了公共利益的进步。
近代资本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出现也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这时的公共利益是在契约自由基础上形成的,肯定了意思自治,追求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和平等社会目标。
虽然现在存在多种利益交织和冲突,但我们仍有共同的追求,如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
从传统上来看,我国一直有国家本来思想,但社会本位思想逐渐发展,或许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公共利益的思想,但这并不代表它不存在。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如同大多数学者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概念,如何界定它的含义至今都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文字上的解释、程序和实体上的定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上的定义等,各种定义方式层出不穷。
逻辑学上对某一事物的定义即质的规定性方法有两种:内涵式的定义和外延式的定义,内涵式的定义方法形成的概念为实质概念,其具有封闭型和概括性的特点。
外延式的定义形成的概念为形式概念,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的外延式概念可以从特征、要素以及和相关概念等角度着手,如学者高志宏所言“从社会生活实践出发,总结出公共利益的特性也许比用一个理论概括公共利益的概念更有意义,更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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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一)
【摘要】
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包二奶”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
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
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
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以后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
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
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宪政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权力。
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1]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
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
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
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
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
在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不付款。
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
因此,如果私人无法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
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观判断标准。
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
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
果。
这就是主观说。
3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
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
在我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
这些列举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
即在这些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
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
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
”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流行欧美的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则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
还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如果政府的行为表达了这一妥协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3]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
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某些领域相对确定些。
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