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为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所有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均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必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XXX备案。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人员要求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3、检验记录与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九月十二日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随着科技和医学的不断发展,医学检验实验室在现代医疗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相应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设备与设施1. 实验室需配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检验设备,包括自动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器、细胞计数仪等,确保其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2. 实验室需拥有适宜的检验空间和设备布局,以确保检验工作的流程合理、顺畅。
3. 实验室应配置适量的能源和外部工程支持,例如洁净空气、冷却设备等,以保持设备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
4. 实验室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环境要求来控制温度、湿度和噪音等相关因素,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二、人员与培训1. 实验室需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医学检验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2. 实验室应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案,并确保实验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并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工作。
3. 实验室应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以确保实验人员能够与时俱进,掌握最新的检验技术和科学方法。
4. 实验室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三、质量管理与控制1. 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标本采集、标本运输、标本储存等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并及时纠正和改进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和误差。
3.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校准,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设备管理制度。
4. 实验室应加强标本和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保密性,并制定相应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方案。
四、环境与安全管理1.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化学品使用、放射性物质管理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4篇)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一、引言医学检验实验室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之一,其负责对患者的体液、组织、细胞等样本进行检验,提供诊断和预防疾病的依据。
为确保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本文将探讨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并提供相关的指导。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1.设施和设备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具备适当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实验室专用房间、洁净台面、显微镜、离心机、显微摄影系统等。
设施和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人员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具备一支合格的人员队伍,包括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生、技师和实习生等。
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合理,人员搭配应适当,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评价等。
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技术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样本采集、样本运输、检验方法和报告解读等。
技术标准的遵守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工作与其他实验室的对比和比较,提高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5.数据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样本信息的记录、检验结果的生成和报告、质控数据的分析和统计等。
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数据管理能力。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1.质量管理体系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纠正和改进措施等。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2.人员培训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技术操作、质量管理、安全保护等方面。
人员培训能够提高实验室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实验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药管注[2000]403号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人员要求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3、检验记录与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九月十二日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Criterionof Quality Management for the Pharmaceutical Quality ControlLaboratories in Chin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起草组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I I一、范围 (6)二、引用标准 (6)三、术语和定义 (7)四、管理要求1 组织 (12)2质量管理体系 (13)3文件控制 (14)4合同评审 (15)5检测活动的分包 (17)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8)7服务客户和投诉 (19)8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 (20)9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与改进 (21)10记录的控制 (22)11变更控制 (24)12内部审核 (25)13管理评审 (26)五、技术要求14 人员 (27)15设施和环境条件 (29)16检测方法及方法的选择、确认和验证 (30)17设备与设备的鉴定 (32)18测量溯源性 (34)19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35)20试剂、耗材和实验用水 (37)21检测药品的抽样、接收与处置 (38)22检测结果质量的保证 (40)23数据与数据的处理 (41)24检验检测与超标结果 (42)25检测报告与结果评价 (43)六、实验室安全26实验室安全通用要求 (45)附录:本规范与GPPQCL、ISO/IEC 17025 的条款对照 (47)参考文献 (48)前言本规范原则上适用于从事药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评价的实验室,包括国家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省级(副省级)及口岸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也可用于从事药品相关质量控制的实验室。
在本文中,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简称为实验室。
本文件不适用从事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如疫苗和血液制品。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WHO_TRS_957_A1 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任何时候都得到执行和遵守 [见第一部分,章节 13(j)]。
质量手册 描述质量管理体系各种元素的手册,保证实验室所得试验结
果的质量。
质量管理部门 一个既履行质量保证和又履行质量控制职责,不依赖生产的
独立的单位。根据组织的规模和结构,既可以将质量保证部门或 质量控制部门单独设置,也可以组成一体。
质量控制 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标准规范的建立、取样、检验、检验
的清除,以保证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终产品与建立的标准 规范在鉴别、浓度、纯度和其他性质方面一致。
·82·
质量管理体系 一个适当的组织,包括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及必要
的系统行动,以保证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质量的要求 (见第一部 分,章节 2)。
原材料、包装材料或产品。有时会将其分为一定量亚批,最终再 将其混合成均质的批样品。在终端灭菌过程中,批的规模由高压 灭菌器的容量所决定。在连续生产中,批应为产品中预期均质的 确定的部分。批的规模可通过确定的数量或规定时间内生产的数 量来确定 (1)。
批号 标签上有特征的一组数字和 (或) 字母的组合,用以区分不 ·79·
方法包括药典方法、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商提供 的上市许可用的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或由实验室研究的经 过验证的分析方法。 — 对药品监管者、消费者或警方提供的可疑的、非法的、假 冒产品进行研究性检验。 为保证患者安全,应按照国家药品法律对国家药品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地位这样进行定义:必要时,其提供的检验结果可导致 法律和法律诉讼的强制执行。
这些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 (包括公立 的、商业的和非官方的实验室)。但不适用于从事疫苗和血液制 品等生 物 制 品 检 测 的 实 验 室,对 于 这 类 实 验 室 有 单 独 的 指 导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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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第十条质保督查员应对收检、检验、实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或检验结果处于可疑情况的复验与处理、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科研工作等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质保督查工作应制订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检查记录,包括日期、目的、容、执行情况、建议和意见、检查者等。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从事专项检查时,质保督查员中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四章实验室设施第十二条实验室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设施。
实验室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
实验室的管线设置应整齐,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报警、应急及急救设施。
用于放射性药品及菌毒种、疫苗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所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与其职能要求相适应。
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分开。
第十四条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第十五条具有符合留存样品要求的留样间。
第十六条对于易燃、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使用。
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仪器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操作、清洁和维修,要有适当的防尘、防震、通风及专用的排气等设施;对温度或湿度变化敏感易影响检测结果的仪器,应备有恒温或除湿装置。
仪器所用电源应保证电压恒定,有足够容量,并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第十八条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
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
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
无菌操作间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
实验室应光线明亮,并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
实验室应注意防止抗生素的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各所可根据工作任务、使用动物品种、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
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各所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进行定期培训。
不同种属或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
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不宜在同室饲养;如同室饲养,至少应在空间上适当分隔,并作明显识别标志。
实验动物设施必须具有洗刷消毒设备,定期对笼器进行消毒。
第五章仪器设备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担的药品检验、复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
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第二十二条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三条精密仪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章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检验所应协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辖区新药标准品、对照品原料的提供。
第二十六条各级药检所应有专人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
第七章标准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应制订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SOP应写明操作程序,其容应明确、详细。
SOP的制定和修订,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所长批准后实施;制定容及修订原因,应保存原始制定和修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SOP应存放于各有关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需制定SOP的项目有:(一)仪器与设备的使用(二)通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三)专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四)动物及动物室的管理(五)试剂及试药溶液的配制与管理(六)其它第八章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有序进行,药品检验所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容:(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三)检品的收检、检验、留样制度(见附件二)。
(四)新药、仿制药品药学审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六)中药标本管理与使用制度。
(七)菌、毒种及细胞系保管制度。
(八)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九)计量管理制度。
(十)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十一)制度。
(十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十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所还可根据本所情况,补充有关制度。
第九章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第三十一条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
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晰、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原始检验记录应按页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容不得私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
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的态度认真书写检验卡、检验报告书底稿,做到数据完整、字迹清晰、用语规、结论明确。
检验报告书应按全国统一的规格式书写打印。
关于《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见(附件三)。
第十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三十四条档案资料必须加强管理,药品检验所应设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所应规定档案资料的归档围,定期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所应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和分类方案;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便于对档案资料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地(市)级药品检验所质量管理规,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由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人员要求1、药品检验所所长应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主管业务的副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学历和10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业务技术有综合处理和管理能力。
2、技术科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正主任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业务工作,对药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3、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实践,经岗位考核、所长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技术工作。
4、药品检验所应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对象与培训容,要有考核记录。
5、药品检验所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
充实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与药学有关的人员应不少于60%,从事药品检验的实验室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6、药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7、药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药品监督检验公正性的工作或行为。
8、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有记录;在发现人员患有对实验室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疾病时,则应暂停其工作或调离。
附件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一、检品的收检1、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
2、除报批产品外,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检品要求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收检。
委托检验由所在辖区的药检所负责;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5、进口检验由业务技术科(室)指定专人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检、抽样等,并按要求出具进口报验证明,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