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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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一)货物从中国出口;(二)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三)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一、前言二、合同概述本合同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旨在对投保人的出口交易进行信用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外贸活动中能够获得信用支持和风险保障。

2.1 合同名称本合同的正式名称为“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

2.2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适用于投保人的出口交易,对应合同的风险保障期限为短期。

2.3 合同版本本合同的版本号为20版,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了优化和更新。

三、合同条款3.1 保险责任本部分详细说明了中信保对投保人在出口交易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出口商买方风险、出口商政府风险、投资风险等不同风险的保障措施。

3.2 免责条款本部分规定了中信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报风险、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3.3 保险费及赔款本部分规定了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计算方式、缴费方式和赔款处理方式,确保保险手续的顺利进行。

3.4 争议解决本部分说明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3.5 其他条款本部分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条款,如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通知方式等内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

四、合同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4.2 合同终止4.2.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中信保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2.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3 合同解释与变更合同解释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五、附则本合同相关事宜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处理。

结语。

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2 保险公司信息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产品类型2.2 保险责任范围2.3 保险金额与保额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率4.1 基本保费4.2 附加保费4.3 保费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时效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续签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失效条件8.3 合同续签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密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流程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投保人违约责任11.2 保险公司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1 投保人全称:外贸有限公司1.1.2 投保人地址:省市区路号1.1.3 投保人联系人:X1.1.4 投保人联系电话:+ 138 **** **** 1.2 保险公司信息1.2.1 保险公司全称:保险公司1.2.2 保险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1.2.3 保险公司联系人:X1.2.4 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139 ****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产品类型2.1.1 信用保险2.1.2 出口信用保险2.2 保险责任范围2.2.1 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买方破产、拖欠货款等原因导致投保人遭受的经济损失2.2.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3 保险金额与保额2.3.1 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整2.3.2 保额:人民币80万元整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保险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第四条保险费率4.1 基本保费:人民币20,000元整4.2 附加保费:人民币10,000元整4.3 保费支付方式与时间4.3.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1.1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遭受经济损失5.1.2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理赔材料5.2 理赔流程5.2.1 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5.2.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2.3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5.3 理赔时效5.3.1 保险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5.3.2 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1.1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6.1.2 保险公司在接到变更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6.2 合同解除条件6.2.1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6.2.2 投保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续签8.1 合同生效条件8.1.1 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8.1.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8.2 合同失效条件8.2.1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8.2.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8.2.3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8.3 合同续签条件8.3.1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续签申请8.3.2 保险公司同意续签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1.1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9.2 保密期限9.2.1 双方对保密内容的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年止9.3 泄密责任9.3.1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1.1 投保人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10.2 转让流程10.2.1 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合同转让事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0.2.2 保险公司同意转让的,合同转让自保险公司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投保人违约责任11.1.1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应向保险公司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11.2 保险公司违约责任11.2.1 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理赔义务的,应向投保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1.1 战争、动乱、骚乱、暴动、恐怖活动12.1.2 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12.1.3 政府行为、政策变化、法律变化等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12.2.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12.2.2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名词解释13.1.1 投保人: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权益的一方13.1.2 保险公司: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收取保险费的一方13.2 合同附件13.2.1 本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费用收据等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1.1 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署14.2 签署地点14.2.1 本合同于省市区路号签署14.3 签署人14.3.1 投保人签署人:X,职务:总经理14.3.2 保险公司签署人:X,职务:董事长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鉴于本合同可能涉及第三方介入的情况,特此对合同中关于第三方的责权利及责任限额进行明确界定。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甲方(出口商):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出口商,乙方为保险公司,双方为保障甲方出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定义1.1 本合同所称“出口信保”,指甲方将其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承担因买方(进口商)违约而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

1.2 本合同所称“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破产、无力支付、拖欠、拒收货物或服务、政治风险等。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乙方同意对甲方出口至_______(国家/地区)的货物或服务提供信用保险。

2.2 保险期限:自货物或服务交付之日起至买方应付账款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_______个月。

2.3 保险金额:甲方出口货物或服务的总金额的_______%,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_______%。

3.2 保险费用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如买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应收账款,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买方追偿。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口义务;(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报告买方的信用风险;(3)买方的信用风险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4)其他不属于乙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甲方在发生信用风险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及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书面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乙方保险责任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2.1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信保
出口商
中国
商务合同
进口商
1.进出口商之间签署商务合同,形成商品流;
外国
2.若进口商无力以现汇形式支付全部货款,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申请出口信 贷,或者出口商可以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国银行,进口商可以分期 偿还款项;
3. 银行或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付款风险;
4.中国信保为银行或出口商提供保险支持。
案例3
项目名称:G国选矿厂项目 合同金额:3687万美元 承包商:BZ公司 项目业主:BN公司 买断银行:C银行 预付款比例:15% 合同期限:17个月 付款方式:进度确认债权,12个月内付清。
搭建结构,降低风险,帮助承包商取得订单。
案例3
BN 铁精粉销售 合同 铁精粉 购买商 EPC合同 监 管 账 户 BZ 应收账 款卖断 C银行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定损核赔——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应在六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 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另有规定除外。
明确了理赔时间,使取得赔款的时间更加确定。 更加便于保单进行融资。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第二十二条 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 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 (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 保险费; (二)商务合同生效。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产品修订后特点
保单模块化,批注标准化 产品实质性内容维持不变 更加适应项目承保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拖欠——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 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出口贸易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出口业务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专门为出口企业在短期内的贸易活动提供信用保障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帮助企业应对海外买家可能出现的拖欠货款、破产或拒绝付款等信用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具有诸多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中,买家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恶化。

一旦出现买家违约的情况,保险可以弥补企业的损失,避免资金链断裂对企业造成的严重冲击。

其次,有助于企业拓展市场。

有了信用保险的支持,企业在与新客户或风险较高的市场开展业务时会更有信心,从而能够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

再者,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购买了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为保险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这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充足的资金,促进业务的发展。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涵盖买家破产、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

政治风险则包括进口国的政策变化、战争、暴乱、外汇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家无法支付货款。

在保险期限方面,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一般覆盖的是一年以内的出口贸易业务。

这个期限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短期贸易的交易周期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容易评估和控制。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基于企业与买家的交易金额,并根据买家的信用状况、所在国家的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理赔方面,当企业遭遇买家违约并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损和赔付。

为了获得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企业通常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口业务情况、买家信息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0
•【文号】保监许可〔2016〕943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43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特定合同保险产品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信保发〔2016〕49、234、29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中信保)(审-保证)〔2016〕(主)1号、(中信保)(审-保证)〔2016〕(附)1-15号。

此复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0日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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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一)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迟延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经保险人认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商务合同无法执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

如保险人核准解除保险单及退费,保险人:(一)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退回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相应保险费;(二)解除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并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承诺:(一)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三)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取得履行商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和授权;(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商务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六)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一)始终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二)及时通知并督促买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的损失,不得因有保险而放弃应有的注意义务;(三)在行使或放弃商务合同中约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四)在履行商务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五)在获悉买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减损行为应确保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六)在买方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买方破产证明;(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执行商务合同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单证和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一)商务合同执行的进展情况;(二)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付款的情况;(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

第六章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第十二条可能损失通知(一)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一)2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应付款的,应在收到应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索赔(一)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格式如实填报有关损失事项,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成份,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追回已赔付的款项,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定损核赔(一)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另有规定除外。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如涉及货物或工程处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或工程之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被保险人处理货物或工程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商务合同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四)上述发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

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仲裁费或诉讼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

(五)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六)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1.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2. 买方有权收取、贷记、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3. 被保险人与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4. 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转卖、处理货物或工程等方式已经或可以收回的款项;5. 自应付款日起买方应付的利息以及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6.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或降价的部分。

7. 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七)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章追偿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八条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同时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追回欠款,并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和分配追回的欠款。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指示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追回或者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

第十九条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的应付款。

第二十条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八章货币及汇率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赔款及追回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计算并支付。

如需兑换:(一)按照《保险费通知书》签发日期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保险费;(二)按照被保险人索赔的受理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赔款;(三)按照保险人收到追回款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追回款。

如无上述汇率可以参照,以《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汇率为准。

第九章保险期限第二十二条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保险费;(二)商务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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