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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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文物博函[2011]94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943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发布实施。

《办法》规定,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实行考试认定制度。

为加强责任鉴定员的资质管理,规范责任鉴定员从业行为,根据《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历次参加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经我局审定合格人员,均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具备责任鉴定员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从事进出境审核工作人员,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

二、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应提交资料(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职称证明复印件;(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已取得《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责任鉴定员证书》者,需交回原件;(六)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应提交资料(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并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证明;(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职称证明复印件;(五)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一寸免冠照片1张。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文物博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鉴定资格认定第四条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

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10.26•【文号】文物博函[2011]1726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726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为加强责任鉴定员的资质管理,规范责任鉴定员从业行为,根据《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近期开展了《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李晨等110人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见附件1);二、李晨等68人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名单附件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名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名单北京市(6人):李晨、汪雪玲、虞海燕、薛伟、顾斌、陈占锡天津市(8人):李凯、张安鸽、施俊、赵旻、吕铁山、崔云、张旭、陈扬河北省(5人):XXX、申献友、常素霞、穆青、樊海军山西省(5人):曾昭冬、王轶鸿、曹玉琪、谷锦秋、王爱国内蒙古自治区(3人):于宝东、尹建光、苏东辽宁省(5人):张桂莲、刘忠诚、杨品卉、陈术实、王亚平上海市(5人):温秋明、黄韵之、万寿、翁平娜、徐汝聪江苏省(7人):鲁力、李竹、程晓中、庞鸥、霍华、王金潮、陆建芳浙江省(7人):柴眩华、梁秀华、王牧、周刃、马争鸣、周永良、钟凤文安徽省(4人)王刚、周锦、付慧娟、张耕福建省(7人):王永平、朱申春、陈卫三、林存琪、林尊源、黄汉杰、周端江西省(4人):陈建平、赵中朝、刘昌兵、赖金明山东省(5人):郭思克、王金环、王冬梅、张鹏、崔胜利河南省(5人):夏志峰、李玲、邱向军、陈敏、王旭湖北省(4人):张少山、张洪珍、刘彦、蔡路武湖南省(3人):李建毛、匡红焰、郭学仁广东省(12人):单晓英、谢海山、邹伟初、林锐、何锋、吴生道、许建林、杨穗敏、潘鸣皋、赵敏、李遇春、鲁方重庆市(1人):梁冠男四川省(2人):苏欣、刘振宇云南省(6人):张XXX、陈浩、詹其友、范舟、贺苏、马文斗陕西省(5人):尹夏清、徐涛、何建武、崔庚浩、杜文甘肃省(1人):王南南附件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名单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北京管理处(6人):李晨、汪雪玲、虞海燕、薛伟、顾斌、陈占锡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天津管理处(7人):李凯、施俊、赵旻、吕铁山、崔云、张旭、陈扬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河北管理处(3人):XXX、穆青、樊海军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辽宁管理处(4人):张桂莲、杨品卉、陈术实、王亚平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3人):温秋明、黄韵之、万寿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江苏管理处(3人):鲁力、李竹、程晓中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浙江管理处(6人):柴眩华、梁秀华、王牧、周刃、马争鸣、周永良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安徽管理处(4人)王刚、周锦、付慧娟、张耕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福建管理处(3人):王永平、朱申春、陈卫三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山东管理处(4人):郭思克、王金环、王冬梅、张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河南管理处(3人):夏志峰、陈敏、王旭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湖北管理处(1人):刘彦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广东管理处(11人):单晓英、谢海山、林锐、何锋、吴生道、许建林、杨穗敏、潘鸣皋、赵敏、李遇春、鲁方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四川管理处(2人):苏欣、刘振宇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云南管理处(6人):张XXX、陈浩、詹其友、范舟、贺苏、马文斗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陕西管理处(2人):尹夏清、杜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外发〔2016〕15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外发〔2016〕15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外发〔2016〕15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对外文化交流服务,根据我部因公出入境申办工作实际,特对2010年印发的《文化部护照、签证专办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关于从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根据《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化部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管理办法》和外交部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联局”)负责专办员的备案、业务指导、培训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办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指定,负责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专办员由各单位指定,报外联局备案。

各申办单位可指定不多于3名专办员,并保持专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如更换专办员,需在外联局备案。

外联局为专办员颁发专办员证。

第四条各申办单位须由专办员持证前往外联局,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专办员任职资格和职责第五条专办员应当是所在单位正式职工或长期聘用人员。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

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

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

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

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管理,保护和维护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涉及到我国出境或入境的文物,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国家文物局和海关。

第四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文物出入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文物出入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文物出入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并遵守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文物出入境活动。

第二章文物出境管理第七条凡涉及到我国国家一级文物和其他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出境,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出境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的价值和特点,审核文物出境申请,并根据需要组成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文物出境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严格审核,对文物出境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出境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文物出境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出境计划执行,并在出境前向国家文物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文物出境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相关新的证据或材料。

第三章文物入境管理第十三条凡涉及到我国境外进口的文物,必须向海关提出入境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入境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海关根据文物的分类和价值,审核文物入境申请,并根据需要组成专门的审查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文物入境审查小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严格审核,对文物入境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海关根据审查小组的审核意见,做出入境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文物入境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入境计划执行,并在入境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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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

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
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它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
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三十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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