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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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全科诊所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要求,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本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全科诊所是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含中医全科医生,下同)举办,主要为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可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障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全科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家庭病床服务办法

家庭病床服务办法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在本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DB31/T487-2010)》基础上,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实际,梳理了2019年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见附件1),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以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本市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并由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在本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质控管理和考核。

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制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家庭病床服务业务指南,组织区级专业质控组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控和考核。

第六条家庭病床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家庭病床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中西医诊疗规范、护理规范、康复规范、居家护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等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二)适宜连续的原则。

医师对有需求的患者上门进行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适宜的家庭病床服务。

同时,家庭病床服务还与医疗机构内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当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的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列为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一、前言二、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家庭病床服务是指为有特殊需要的居民提供的在家中接受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和照料的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包括以下方面:床位提供、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照料服务等。

三、家庭病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1.床位提供方面,家庭病床服务的床位应符合相关医疗卫生标准,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同时,服务提供方需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2.医疗护理方面,服务提供方需配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能够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给予必要的药物治疗、处理创口等。

3.康复训练方面,服务提供方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康复师,能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训练方案,帮助患者恢复身体功能。

4.照料服务方面,服务提供方需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能够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心理支持,保证患者的饮食、卫生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四、家庭病床服务的申请和接受流程1.居民需要家庭病床服务时,应先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居民的家庭病床服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居民是否符合家庭病床服务的条件。

3.评估通过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家庭病床服务申请转发给服务提供方,通知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5.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家庭病床服务档案,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情况和服务内容等,以便进行管理和跟进。

五、家庭病床服务的管理和监督1.居民使用家庭病床服务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患者的康复进展和服务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床位使用率、服务质量等。

3.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家庭病床服务的费用和支付1.家庭病床服务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支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价格,并在服务前与服务提供方进行确认。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促进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形式第三章人员职能第四章服务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服务,促进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安宁疗护服务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家属心理哀伤的一种卫生服务。

第四条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经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经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内。

(二)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第五条安宁疗护服务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以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

(二)以患者自愿、尊重患者、平等公正为导向。

医院中医家床病史书写规范

医院中医家床病史书写规范

3、客观资料——(1)望、闻、切诊
神色形态:神志、精神、体态及气色 声息气味:语言、呼吸、咳喘、太息、呻吟及各种气味 皮肤毛发 舌象:舌苔、舌质、、舌体、舌底脉络 脉象:详细记录寸口脉的脉象(左右、寸关尺、浮中沉) 头面、五官、颈项 胸腹部 腰背、四肢 前后二阴排泄物
(一)建床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建床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主观资料——(3)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家族史
家族史: 记录患者直系亲属和本人密切相关的亲属的健康状况。 如亲属已经死亡,则应记录其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及年龄。 主要记录有否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一)建床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建床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主观资料——(3)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家族史
个人史: 记录出生地、居留地、居住环境和条件、工作情况、饮 食习惯、特殊嗜好(烟酒嗜好)等。妇女应询问月经及 生育史。月经使包括:初潮年龄,行经期/周期、绝经年 龄;生育史,包括:孕、胎、产情况。
婚姻史: 结婚年龄、配偶及子女的健康状况。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家床中医病历书写相关文件和资料
目 二、家床中医病历书写内容 录
三、家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家床中医病历书写相关文件和资料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卫生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 沪卫基层[2010]018号,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遵照 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 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家床质量管理小组,顾国栋,《家床中 医病史书写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一、家庭病床的分类(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

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一)建床条件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的设置,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应到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设临终关怀科注册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三)开展住院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病房床位功能中融合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根据床位患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与病房。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将安宁疗护服务向养老机构、家庭等延伸。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病床”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家庭病床是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颇具特色的形式之一,卫生部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家庭病床服务在全国各地得到快速发展,在方便患者、保障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前后,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出现萎缩,但作为一种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模式,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医疗服务形式,近年来,在我国有些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报告通过查阅文献、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病床服务涉及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开展现状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认为家庭病床服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缓解医院床位紧张压力的同时,可有效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这种方便、有效、经济、符合现代医学发展方向的服务模式将会迎来较大发展。

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河南省的龙头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丰富,认真研究并适时参与家庭病床服务,不仅是体现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拓展医院服务领域,延伸院前-院后服务链条,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但是,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时,应注意政策因素、医疗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选择适当时机,以符合政策要求的形式,有重点地规范运作。

一、家庭病床的发展概况1、概念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中就地建立的病床。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卫生部)2010年上海市颁布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也对家庭病床予以定义:家庭病床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2、发展概况(1)国内情况20世纪50年代中期,天津等城市曾推行过家庭病床,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医疗服务方式。

文革期间,家庭病床限于自流状态。

1984年,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和《家庭病床暂行管理条例》,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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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08年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经多方扶持研制,已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487—2010,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学习研究,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

我局将适时开展家庭病床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D 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487-2010─────────────────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报批稿)2010—06—23批准 2010—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定义 (3)4收治范围 (3)5服务机构与人员 (3)6服务项目 (4)7常用器材配置 (4)8建床 (4)9查床 (4)10护理 (5)11撤床 (5)12医疗安全 (5)13其他管理要求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8)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9)附录D (资料性附录)“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10)前言家庭病床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B、C、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局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上海市闸北区技术质量监督局、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本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10年 6月首次发布家庭病床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 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沪卫监督〔2007〕6号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3 定义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4 收治范围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具体包括:—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5 服务机构与人员5.1 原则上由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5.2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5.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6 服务项目6.1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

应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6.2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6.3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7 常用器材配置7.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

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7.2 各种器材应符合GB15980、GB15981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8 建床8.1 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是否建床。

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

8.2 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录A)。

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录B)。

8.3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

8.4责任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和部分格式见附录C、附录D。

8.5 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

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

为避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的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9 查床9.1 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

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

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

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9.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

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9.3 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

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10 护理10.1 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10.2 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10.3 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11 撤床11.1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病房或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能自行到医院就诊;—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患者死亡。

责任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见附录D(二)。

11.2 建床患者(或家属)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责任医师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11.3 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归入患者病史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并保存,并按病历存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12 医疗安全12.1 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

12.2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关医疗风险。

在患者(或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

12.3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

12.4家庭病床静脉输液应注意以下事项:12.4.1对首次使用的药物,应在开始输液后至少观察患者15分钟,并向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

12.4.2应告知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联系。

12.4.3原则上每次输液量以1瓶为限。

12.5 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12.6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转院。

如拒绝转院,责任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

12.7 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处置。

13 其他管理要求13.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管理,制定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应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务联系电话。

13.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负责家庭病床联系、服务质量监控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等管理工作。

应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患者及家属:您好,欢迎选择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收治范围: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具体包括:—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二、建床手续: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2、对属于收治范围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患者或家属家庭病床诊治的局限性、有关医疗风险及患者和家属需要注意的事项;3、患者或家属在知情了解有关情况后,愿意接受家庭病床服务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4、患者或家属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确定联系人,保证联系畅通;5、与责任医师约定第一次上门服务时间。

三、服务内容:1、医生查床服务:一般每周查床1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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