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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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08年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经多方扶持研制,已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487—2010,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学习研究,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我局将适时开展家庭病床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D 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87-2010

─────────────────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报批稿)

2010—06—23批准 2010—10—01实

施───────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定义 (3)

4收治范围 (3)

5服务机构与人员 (3)

6服务项目 (4)

7常用器材配置 (4)

8建床 (4)

9查床 (4)

10护理 (5)

11撤床 (5)

12医疗安全 (5)

13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10)

前言

家庭病床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B、C、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上海市闸北区技术质量监督局、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0年 6月首次发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沪卫监督〔2007〕6号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3 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4 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者。

5 服务机构与人员

5.1 原则上由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5.2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5.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6 服务项目

6.1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6.2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6.3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7 常用器材配置

7.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的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7.2 各种器材应符合GB15980、GB15981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8 建床

8.1 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

8.2 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录A)。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录B)。

8.3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

8.4责任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和部分格式见附录C、附录D。

8.5 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为避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的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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