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招生、注册、课程学习、考核、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三条招生工作应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条学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注册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本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
课程学习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环节。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终结性考核主要包括期末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等。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毕业与资格认证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证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能够有效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
2. 学籍档案管理2.1 学籍档案的建立- 每位中职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建立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申请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2 学籍档案的更新-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奖惩记录等信息。
-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相关手续。
2.3 学籍档案的保存- 学校应制定学籍档案保存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 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超过时限的学籍档案应进行归档或销毁。
3. 学籍核查与调整3.1 学籍核查- 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籍核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籍核查可通过与学生本人核对信息、与家长核实信息等方式进行。
3.2 学籍调整- 学校在核实学籍信息有误后,应及时进行学籍调整。
- 学籍调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调整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生信息保密4.1 学生信息的保密原则- 学校应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 学生信息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且需经过学校的授权。
4.2 学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学校应建立安全的学生信息存储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 学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5.1 学籍管理的监督-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
5.2 学籍管理的评估-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 学籍管理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进行学籍管理改革的依据。
6. 总结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明;3. 入学通知书;4. 录取通知书;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学籍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手续,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学籍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2. 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3. 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4. 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学籍查询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查询本人学籍信息。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乐山市医药科技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入学体检表;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籍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学籍办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就办请假,并附医院或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2年为主。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及退学。
中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新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
3.学生入学后,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学籍管理1.学生学籍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证、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需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3.学生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教学与考试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
2.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3.学校实行考试制度,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五、奖惩与考核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2)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3)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4)考试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的;(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学生权益保障1.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途径。
3.学校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卫生保健等服务。
七、附则1.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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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乐山市医药科技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入学体检表;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籍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学籍办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就办请假,并附医院或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2年为主。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及退学。
原则上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第九条学生休学需有正当理由,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自己离开学校,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办理复学手续;
2.无正当事由,逾期三周未到校注册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三周以上,不与学校联系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二条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学籍办提出更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将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教务处确定。
第十七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班主任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顶岗实习
第十八条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九条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将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学籍办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将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将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会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