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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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

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入学和注册第壹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且附原单位或所于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壹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诊断不宜于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壹年,且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且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每学期学生证于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逾期俩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关联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般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占40%~20%给予评定.平时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时测验等全部内容.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星期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于课程结束后一星期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第十条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决定.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费用自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第十一条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或团委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末送教务处.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年级考试.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计入.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时尚不能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十七条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应办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无论何种原因,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以“无效”计,并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第二十条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与违纪等学生,应根据情况逐一填写“缓考”、“旷考”、“无效”等字样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当通过教务处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核对.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院系、专业或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经过拟转入院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院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系、转专业、转学只能一次.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者专科二年级者;五应给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治疗者如肝炎、结核病等;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医疗费自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第三十三条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应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就读.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次留级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三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在开学两周内根据学生成绩统计出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名单,经各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信息科审核,信息科在接到各院系上报的退学学生名单后,三天之内将审核结果经教务处长签字报主管教学的校长.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第三十七条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决定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时尚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不及格课程未达留级学分数,毕业学期内可组织一次补考,考核后仍不及格,并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给予补考;如未达最长学习年限,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不返校补考、重修,或考核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返校补考、重修费用自理.二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学分数,并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给予补考;如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可作留级处理,跟下一年级毕业时如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则发给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且不及格课程在15学分含15学分以下,并未达最长学习年限者结业后一年内尚可按学校规定返校参加补考、重修,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课程超过15学分或补考、重修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补考.不愿留级者亦可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再给予补考.三体育课及实践的课程不组织毕业补考,一律按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五十条凡学籍异动学生含休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各院系均应在原管理班级和异动后的班级学生名单中注明原因和日期,并妥善保管好有关处理文件.第五十一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院系,也可直接向教务处信息科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籍处理确定后,各院系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及学生本人.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议决定,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生入学1.招生对象:高级中学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招生方式:统一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和推荐免试录取三种方式。

二、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2.信息变更: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等。

3.学分管理:学生学习期间所修学分需满足学院的学分要求,并经过相关教师审核确认。

4.学籍异动:对于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评定管理1.学生评分:学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成绩查询: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情况,并在成绩查询期限内提出申诉。

3.课程重修:学生如在门课程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但成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学术违规处理:对于学术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四、奖励和处分1.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形象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五、学生毕业和离校1.毕业资格:学生在完成学业规定要求后,经学校审核确认,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退还校园卡、归还图书馆借阅书籍等。

3.毕业证书保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保管,不得私自乱放、涂写或转让。

总结:以上是对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流程,能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也应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学校的发展需求。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升(降)级等情况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休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持休学证明离校。

(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复学证明,学生持复学证明返校。

(四)退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生离校。

(五)转专业、升(降)级:学生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三)负责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四)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五)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十一条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纸质与电子档案并行。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是学校综合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校稳定发展。

从学生个人来说,学籍管理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学业成绩、奖惩等等,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和前途。

从学校来说,学籍管理就是学校对全体学生进行各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因此,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目标学籍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品德、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最终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学生的个人发展目标。

1. 加强学生学习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2. 加强学生生活管理。

学校要注重学生生活的具体管理,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学习,有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有丰富的文娱活动、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的发展。

3. 加强学生行为管理。

学校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真正明白学生行为的规范,使学生行为真正符合和体现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观。

4. 加强学生思想品德管理。

在学校里,学生的德育是极其重要的,学校必须把学生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大课题上,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的管理教育。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工作学院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的管理、学业成绩的管理、学生考勤的管理、学生奖惩的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主要工作包括:1. 学生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学习信息等应当记录详细、真实。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

2.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

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作业成绩等,学校要将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家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学生考勤管理。

学校要对学生的课堂考勤、学生宿舍考勤等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出勤问题,解决学生旷课等现象。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学生入学报到是学籍管理的起始步骤,也是学生进入学校的第一步。

在入学报到时,学生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学校报到,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进行核实,确保学生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还应当向学生介绍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让学生了解学校的管理方式和要求。

二、注册管理注册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注册流程。

学生在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校要对学生的注册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注册完成后,学校应当及时发放学籍证明和学生证,方便学生在校内外的身份识别和使用。

三、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学校要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及时处理学籍变更、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务。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出勤情况、学业成绩、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记录,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详细、规范的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库,确保学生的档案安全完整。

学校还应当加强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学生档案的查阅权限,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等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籍异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异动申请进行审批和备案。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籍异动的跟踪和管理,在处理异动事务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籍变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毕业管理学生毕业是学籍管理的重要节点,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毕业管理制度,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

学校要明确毕业生的毕业条件和毕业要求,确保毕业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学校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授予毕业生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升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学籍管理制度(三篇)

学籍管理制度(三篇)

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入学年级等基本信息,以及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奖励惩罚等相关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管理:包括学生报名、录取、注册等手续的办理,确定学生的入学年级、专业等信息。

2. 学业管理:包括学生选课、修读课程、考试和评价等的管理,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进展。

3. 奖惩管理:根据学校的奖励和惩罚规定,记录学生的奖励和惩罚情况,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引导。

4. 毕业离校管理:包括学生毕业准备、毕业审核、领取证书等程序的管理。

5. 学籍档案管理: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归档和保存,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也是学校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依据,为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数据支持,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的科学性。

学籍管理制度(二)是指学校为管理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生信息管理:学校通过建立学生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学籍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能够为学校管理学生提供基础数据。

2. 学籍注册与变动管理:学校要求学生在入学时进行学籍注册,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学生在学籍变动时(如转学、休学、退学等)也需要向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则对这些变动进行管理。

3. 学业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成绩管理、课程安排、选修管理等方式,对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4. 行为管理:学校制定纪律规范和行为规则,对学生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课堂纪律、校规校纪、安全管理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5. 奖励与荣誉管理:学校设立奖励制度,通过评选和表彰优秀学生,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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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

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般不超过六年。

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应当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占40%~20%给予评定。

平时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

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时测验等全部内容。

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星期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于课程结束后一星期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

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

第十条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决定。

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费用自理。

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

第十一条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XX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或团委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末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计入。

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时尚不能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XX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持住院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

缓考学生应办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

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无论何种原因),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

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以“无效”计,并依据《XX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与违纪等学生,应根据情况逐一填写“缓考”、“旷考”、“无效”等字样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当通过教务处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

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核对。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院(系)、专业或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X围内转院(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经过拟转入院(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院(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办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系、转专业、转学只能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者专科二年级者;(五)应给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治疗者(如肝炎、结核病等);(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医疗费自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XX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应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次留级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三)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在开学两周内根据学生成绩统计出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经各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信息科审核,信息科在接到各院(系)上报的退学学生后,三天之内将审核结果经教务处长签字报主管教学的校长。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决定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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