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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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知道与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参与诉讼程序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障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人身安全保障,包括不受暴力威胁、不受侮辱或者诽谤。

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和学习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获得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法赔偿。

对于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

四、救助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律师的辅助和帮助。

精神康复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治疗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帮助和治疗,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法律、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认真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

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

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

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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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及其意义[摘要]文章就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新旧刑事诉讼法变化以及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析。

此次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诉讼制度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意义。

[关键词]新旧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合法权益;变化;意义
一、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很大。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修改内容达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一)政治背景
近年来,民主化与法治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确定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强化了被害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

为了适当矫正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开辟了一条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道路。

(二)经济背景
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发展。

立法者一方面要正视由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谋求社会安定的同时,不得不对个体权利、竞争意识和平等要求给予必要的关注。

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会震荡、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诱发的道德危机,这些也都有赖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功能的正确发挥甚至强化。

(三)国际背景
近些年来,少数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以人权状况为由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横加干涉。

如果不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加以纠正或改变,那么它们就很可能继续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或“凭证”。

因此,在这种国际大气候中进行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不仅符合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要求,而且适应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趋势。

二、新旧刑诉法变化比较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旧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被害人的条文共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中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条文共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

新刑诉法较旧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

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

同时,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旧《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被害人对审判结果不服,认为判决过轻或不公,但由于其不是独立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来实现愿望,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请求,则对被害人明显不公。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刑事被害人由被动变为主动,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旧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

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才能体现出来。

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在旧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代理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

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

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

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新刑诉法里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第一项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二项是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第三项是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一)提升被害人地位,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中,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由国家公诉机关代替被害人提出控诉,结果导致被害人沦为旁观者,只能起到辅助查明案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作用,既不能与犯罪人“私了”,也不能主动追诉犯罪人。

新刑诉法改变了这一现状,被害人可以与犯
罪人和解,作为和解的一方,被害人在已经受到伤害的前提下享有很大的控制权,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

(二)保证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在实践中,硬性的刑事法律调整所产生的结果有时候与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有所差别。

对被害人而言,伤害既已造成,这时候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用以弥补人身和财产损失,精神利益则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使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获得心理上的慰藉。

对犯罪人而言,在自由和经济损失之间,自由总是显得更加可贵一些,大多数人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刑事和解的。

刑事和解不仅有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能保正刑事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当事双方很多时候都是一时冲动所为,有时候当事双方还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关系。

新刑诉法中设立的刑事和解有利于改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将被害人的伤害减到最低。

注重发挥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促进双方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减少社会冲突,加强社会和谐。

四、新刑诉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不同社会的历史时期,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差异很大。

奴隶制社会里,被害人居于原告的地位,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和主导者;在封建制社会,由于强化了国家追究犯罪的职能作用,采取了纠问式诉讼为主的诉讼方式,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现代刑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认为是对代表统治阶级或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处于被遗忘、被忽视的地位。

自上世纪60年代起至80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被称为“恢复被害人权利”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保障人权,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步,并将此项宪法原则首次载入部门法,是一个新的突破。

被害人能依靠司法保障名誉、尊严、生命、健康以及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化,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人,对犯罪全过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失衡的权利,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保这些权利实现,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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