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原县长王彦平受贿近23万 一审被判15年_经济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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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视角下的“王成忠案”案例分析

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视角下的“王成忠案”案例分析

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视角下的“王成忠案”案例分析一、案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在审理一桩林权合同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因疑似“关照”本院副院长金宝岩堂妹(请托方)的利益、对涉案证据审查不周即宣判被告胜诉等原因,被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二、案件经过1150亩林地,转让价值为600万还是60万?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这一民事案件在一审审判时,原告败诉,该林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被认定为600万,原告不服上诉,触发二审程序,由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负责人审理,经他之手,该案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

但伴随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该案再审裁定可谓“连根拔起”:郭永贵不是案涉林地实际权利人,与郭长兴之间互不认识、无经济往来、无民事争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由此,该民案触发了三桩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皆被指控民事枉法裁判罪,涉案一方当事人被指控诈骗罪。

一桩“林权案”,背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极大争议:该案出现3份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将郭永贵名下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 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

转让价款却差异悬殊:一份未约定价款,一份约定600 万元,还有一份约定60 万元。

郭永贵一纸诉状,把郭长兴告到东辽县法院。

除却原告被告的名字,该案林权实际所有人另有其人——李笑岩,被告郭永贵只是林权的名义所有人,该合同签订全程由李笑岩与郭长兴一同跟进。

在签订协议时,第一份合同未规定转让价款,但在进行变更登记时,被告知应规定转让价款,因此,李笑岩同原告郭长兴约定签订一份“阴阳合同”以规避转让所需缴纳的巨额税款(60万林权转让合同);与此同时,为安抚债权人的情绪,他说服原告签订600万林权转让合同,以使债权人放心、获得增信效益。

但这三份合同,在具体履行时出现争议,原告认定林权实际转让价款为60万、现已交付58万,尚未交付款项仅为2万。

郭永贵方则认为,林权实际价值绝非仅仅60万,600万合同项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郭长兴仍欠款项542万。

山西敏繁峙“6.22”矿难回顾与反思

山西敏繁峙“6.22”矿难回顾与反思

山西敏繁峙“6.22”矿难回顾与反思当前,安全生产已成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关心的头等大事。

据新华社2003年10月23日?穴国务院就安全生产问题举行的记者招待会?雪报道:”今年1-9月份共发生10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461人”。

”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我们有将近26000个煤矿,其中有23000个乡镇煤矿,也就是非公有制煤矿,占90%。

每年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中,乡镇煤矿这一块将近占70%,而且重特大事故占到了80%。

”矿难事故屡禁不止,起起都是触目惊心人命关天的大事,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在事故的背后有”黑洞”吗?下面,让我们的视角回到去年仲夏,发生在山西繁峙的一件惊天焚尸灭迹矿难案。

惊天矿难发生2002年的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在”6・22”事故中失踪矿工的”迷雾”逐渐散去,数十具遇难矿工遗体不是被抛于荒郊野外,便是被焚尸灭迹。

矿工的遗体没有被矿井的大火烧掉,却被无情的矿方毁尸灭迹。

暂居在繁峙县境内的家属为死不瞑目的矿工悲痛欲绝,他们控诉矿难黑幕,控诉那丧尽天良的毁尸灭迹的罪恶。

6月22日,一起建国以来罕见的金矿爆炸事故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发生了。

9天过去了,事故中明确证实的死亡人数已经达到37人。

37个矿工被证实遇难浓浓的烟雾不断从五台山北麓的一个金矿井下冒出,随着沉闷的爆炸声,井口的巨型井架一下子被炸飞到空中。

而此时,在几百米深的井下,正有数十名工人在作业。

爆炸产生的大量有毒气体霎时弥漫到整个矿井,许多矿工倒了下去……山西省繁峙县有关部门于6月23日作出的调查结论是事发当时有40人在井下作业,2死、4伤、另外34人安全撤离。

6月30日,闻讯赶到发现尸体的现场的记者,在距事故发生地10公里处的繁峙县柏家庄乡,见到几具遇难者尸体被埋藏在紧挨一条土路的山沟里。

现场情景惨不忍睹。

除了尸体外,附近还有几处被焚烧过的痕迹,尽管几天前下过大雨,但是许多黑色的灰烬还是遍布在山坡上。

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被指吃15年空饷(组图)

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被指吃15年空饷(组图)

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被指吃15年空饷(组图)王辉,女,山西省人大代表,文水县副县长。

山西省文水县政府官方网站对王辉的介绍山西省人大官方网站对人大代表王辉的“代表信息”公开情况刘志明胡飙42岁的女人王辉,自2011年6月当选为山西省文水县副县长——这位山西雪恩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雪恩集团”)前董事长——即陷入当地政界与坊间的争议中。

王辉,1970年生,1990年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毕业,之后进入文水县民政局工作。

工作仅仅两年,即于1992年到北京经商,与丈夫王建中一起成立山西雪恩集团。

经商15年后,于2007年底又进入文水县政界。

第三年,即2010年4月,升任县政协副主席。

第四年,即2011年6月,改任副县长。

本报记者调查获知,自1992年开始在京晋两地经商至2007年进入政界的15年间,王辉在县民政局“从来不上班”,却一直领着工资,是为“吃空饷”。

这也是她在文水被议论的一个焦点所在。

一位与王辉相熟的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她的争议大一点,从不上班,回来却当了领导!”15年空饷:三任局长的证词1990年,20岁的王辉进入文水县民政局工作。

当时担任局长职务的是席士彪,席现退休在家。

4月11日,席告诉本报记者,他是在1990-1996年间担任局长一职,他记得王辉进民政局的那年,同时进来的还有另外一个女生,“王辉就是一般职工,在办公室工作,没多久就去北京做生意去了。

那时要求不太严格,也没办什么手续”,而工资“一直发着,领到我退休”。

文水县殡仪馆馆长王效忠也毕业于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比王辉高一届,由于都来自文水,在校期间二人相识。

1989年王效忠毕业,进入县民政局工作,一年后,王辉也到了,王效忠记得那时的王辉也就是做些收发报纸、文件登记之类的工作。

由于比自己的婚礼早了三天,他对王辉的结婚日期记忆很深刻,那是1992年农历十一月十一(公历1992年12月4日),“结婚后,她就没再到局里上过班”。

对于王辉为何离开民政局,一位同在北京做生意的文水人介绍说:“不是因为工作,也不是因为有什么矛盾。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万民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万民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万民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万民【当事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万民【当事人-个人】王万民【当事人-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畅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刘原华山西信若义律师事务所;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畅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刘原华山西信若义律师事务所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畅刘原华雷晶【代理律所】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山西信若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万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编号为240某、241某的两份《太化六千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编号为240某、241某的两份《太化六千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

对行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要对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无效时,需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是否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司某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司某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司某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19)晋行终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强庞永平姚利屏【审理法官】李强庞永平姚利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司某;山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司某山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司某【当事人-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2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2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2【代理律所】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征裁字[2018]3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书》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征裁字[2018]3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书》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涉案裁决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本案中,司某提出的补偿标准争议已经忻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在协调不成后,由批准征用涉案土地的人民政府,即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裁决。

以上事实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决申请书》、忻政行协字(2018)第1号《行政协调意见书》、《关于忻州市二〇一五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征裁字[2018]3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受理通知书》、《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答复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且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两会期间匿名举报县委书记山西稷山3名干部获刑

两会期间匿名举报县委书记山西稷山3名干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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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 2007年4月2日,薛志敬在一份法律文书上草草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甚至没有看文书上的具体内容,文书是山西稷山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回执.【总页数】3页(P35-3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SARS流行期间山西省稷山县医院隔离观察区病人情况分析 [J], 段永杰;宁国法;兰才保
2.“山西第一贪”宋建平获刑 [J], 徐明
3.山西稷山:县委书记被“诽谤”的背后 [J], 高山
4.百鸟朝凤歌──记山西省屯留县委书记王进卯倡导实施的领导干部项目工程 [J], 田九星;
5.邵阳一干部招标受贿四千万获刑 [J], 潇湘晨报[1];梁晋(编辑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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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汉族,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经理。

陈某平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陈某平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受贿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2. 贪污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3. 挪用资金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一百万元挪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法律分析(一)受贿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受贿金额达到一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贪污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五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贪污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2002年6月22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0#脉王全全井发生特大爆炸,38名金矿矿工不幸罹难。

时隔一年多,2003年9月15日,中国最大的官方新闻通讯社———新华社在报道繁峙矿难的进展时却出人意外地宣称:“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

”消息甫出,社会上一片哗然:到底是哪个记者收受贿赂?收受多少贿赂?面对质疑声浪,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

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

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

9月28日,早报特派记者奔赴山西,调查这场新闻权力与地方政治权力、金钱的交易内幕。

令同行震惊的受贿内幕“6·22”繁峙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不是设法救人,而是与个别地方党政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

据有关媒体报道,事发当晚,涉案非法矿主殷三、杨海龙、杨治兴、王建勇等商定统一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事故口径,同时几人做了明确分工:王勇负责做繁峙县县长王彦平的工作;杨海龙负责做其他县领导的工作;殷三负责应付领导、记者的调查和遣散民工;杨学兵负责转移、藏匿尸体及与死难矿工家属私了。

同时,殷三、杨学兵指使其它矿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县调查人员作伪证。

当天晚上11时,矿主将遇难矿工尸体陆续转移、掩埋。

其后几天,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置事实于不顾,按照矿主谎报出具了“2死4伤”的事故伤亡材料。

6月27日,陕西《华商报》和》中国青年报》接到举报,并先后赶到矿难现场。

28日、29日,两家媒体先后披露了非法矿主转移、掩埋、焚烧死难矿工尸体和地方官员隐瞒真相的内幕。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其实早在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4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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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地域内非法采矿的殷三、杨海龙、王建勇等人为使他们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到繁峙县政府和山西省义兴寨金矿的认可,分别向王彦平和杨林河行贿20万元、10万元。

此外,杨海龙为给其女婿在公安部门安排工作,向王彦平行贿金条4根,共计价值29200元。

2002年6月22日,由于非法开采、管理混乱,义兴寨金矿○#脉矿井内炸药发生爆炸,38名矿工死亡。

事后,矿主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
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对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矿证、探矿资质不进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备探矿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设施,也未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将○#脉的探矿权非法承包给殷三等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鉴于杨林河主动交代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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