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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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涉及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军婚的法律依据军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婚姻,包括军婚。

《军人保障法》则明确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对军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1. 军人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在结婚时享有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根据军人的级别和军龄而定,一般为3至15天不等。

婚假期间,军人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休假天数。

2. 军人家属权益军人家属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

根据《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与军人本人相同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门诊、药品等费用的报销。

此外,军人家属也有权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可以申请军队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对于军人家属的子女教育,军队提供了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3.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婚姻离婚相同,但在军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离婚,需要提前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并经过批准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此外,军人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军婚的司法解释军婚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对军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人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婚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规定兵役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人婚姻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兵役法》第4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二、军婚的保护措施1. 离婚限制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婚姻的稳定,确保军人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事业中。

2. 军人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3. 优先处理在军人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优先处理。

这是因为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军人离婚往往涉及到家庭、军队等多方面利益,需要优先保障。

4. 法律援助对于军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三、军婚的法律责任1.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具体包括:(1)对军人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2)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3)对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是指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具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法律依据、军婚的特殊性、军婚的权利和义务、军婚的解除和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成立,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同时,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是针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登记、婚假、家庭住房、家庭医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

三、军婚的特殊性1.婚姻登记军人婚姻登记需要在军队机关进行,而非普通的民政部门。

军队机关将核实军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婚假军人婚假的安排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军队任务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军人的婚假期限较长,以保证其与配偶共度新婚之夜,并解决婚后事务。

3.家庭住房军人家庭住房的分配有一定的优先权。

根据军队的规定,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4.家庭医疗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到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系统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军婚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权利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婚姻平等、婚姻自主等。

军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享有平等的婚姻地位。

2.婚姻义务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特殊义务。

他们需要履行配偶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互相支持、忠诚、关心、照顾等。

军人需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确保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3.家庭保障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保障。

军队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婚姻登记、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

一、婚姻登记军婚的婚姻登记程序与普通婚姻登记程序基本相同,但军婚登记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

军人应提供军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此外,军婚登记还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离婚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离婚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军婚离婚需要符合一些特殊规定。

首先,军人在服役期间不得提出离婚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等,军人才能提出离婚申请。

其次,军婚离婚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批。

最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财产分割军婚的财产分割是军婚离婚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军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经过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

但是,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取得的军人特殊待遇、奖金、津贴等特殊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四、军婚福利为了保障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军婚福利政策。

军人婚后,其配偶和子女享有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教育优惠、住房保障等福利待遇。

此外,军人婚姻稳定并在军队服役满一定年限的,还可以享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

五、军人婚姻法律纠纷解决军婚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解决。

军人婚姻纠纷案件可以由军事法院或人民法院受理。

军事法院主要受理与军队有关的婚姻纠纷案件,如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等。

人民法院则受理与军队无关的婚姻纠纷案件,如夫妻感情破裂等。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军队设有相应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军人婚姻纠纷。

六、军婚的特殊性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军婚的法律基础军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禁止结婚的情形,适合于普通民事婚姻关系。

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则是针对军人特殊身份和职责制定的专门法律,对军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军婚的司法解释1. 关于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军人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为军人,离婚诉讼应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军队福利待遇、军队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军人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对于军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军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军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归属于非军人一方,但军人一方有权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并享有探望、交流等权利。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的履行抚养义务存在难点,应当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军婚的规章制度1.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军人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正常进行,军队实行了婚假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和相关福利待遇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机关进行规定。

3. 军队离婚程序军队离婚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离婚程序有所不同。

军官配偶法律规定(3篇)

军官配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官配偶作为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维护军官配偶的合法权益,保障军官家属的生活质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军官配偶法律规定,以期为军官配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军官配偶的定义军官配偶是指与现役军官依法结婚,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

军官配偶包括军官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三、军官配偶的法律地位1. 平等权利军官配偶在法律地位上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在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军官配偶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保护。

2. 特殊权益军官配偶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军官配偶证:军官配偶可申请领取军官配偶证,证明其配偶身份,便于享受相关待遇。

(2)住房保障:军官配偶在住房方面享有优先权,可优先申请安置住房。

(3)医疗保健:军官配偶可享受军队医院的医疗服务,享受优惠的收费标准。

(4)子女教育:军官配偶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四、军官配偶的权益保障1. 婚姻权益(1)婚姻自由:军官配偶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其婚姻自由。

(2)家庭和睦:军官配偶有权维护家庭和睦,反对家庭暴力。

2. 家庭权益(1)财产权益:军官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2)子女权益:军官配偶有权抚养、教育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工作权益(1)就业优先:军官配偶在就业方面享有优先权,可优先安排工作。

(2)职业培训:军官配偶可参加军队组织的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会权益(1)社会保障:军官配偶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2)荣誉奖励:军官配偶可参与评选荣誉奖励,分享荣誉。

五、军官配偶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 尊重军官职业,支持军官工作。

3. 依法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家庭和睦。

4. 教育子女,传承优良家风。

六、军官配偶法律责任的承担1. 违反婚姻法规定,损害军官配偶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军婚中,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影响。

本文将就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详细探讨。

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1 军婚的法律地位军婚在法律上享有与普通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影响。

1.2 军婚的保障军婚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障,例如在军队内部,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会更加周到。

1.3 军婚的特殊性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部队中的调动和分配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限制。

二、军婚的离婚规定2.1 军婚的离婚程序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2.2 军婚的离婚原因军婚的离婚原因与普通婚姻相同,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2.3 军婚的离婚后的处理军婚的离婚后,对于军人家庭的处理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军婚的财产分割3.1 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3.2 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3.3 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军婚的子女抚养4.1 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4.2 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4.3 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军婚的特殊情况处理5.1 军婚的特殊情况军婚可能会浮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2 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摘要:对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的必要性,促进了对军婚民事保护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合理性。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军婚民事保护不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女性的经济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军婚进行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广大官兵的实际生活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

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在不偏袒有过错的军人一方的基础上来保护军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婚民事保护和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冲突。

但是这种以限制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合理性。

一、军婚的概念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报告》将军婚定义为:“军婚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

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①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定义军婚的概念。

因为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承认订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军人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关系也是军婚。

随着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实施,订婚的法律效力开始被否认,因此该定义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淡忘。

目前,人们对军婚的概念有了比较共同的认识,即“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②。

因为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民事保护,因此,本文将军婚仅定义为:军婚是指因夫妻双方中任何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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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摘要: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

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

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公平,正义,立法传统。

军队是国家安定和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牢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事业的发展。

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

建国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的婚姻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如何在新形势下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军队建设和安全发展。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探求具体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明确其不足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从立法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立法传统。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从1930年3月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开始,到1949年8月绥远《关于干部战士之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为止,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共颁布了约40部婚姻法律规件,其中有21部包含有保护革命军人婚约的条款,有6部是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

在现行的法律中,对军婚形成以下几个层次的特殊保护体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二,20XX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对破坏军婚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总政治部颁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结婚、离婚实体和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几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规范基础,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权利和义务分配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这一条切实保护军婚的具体法律规范,在理论界引起异议。

异议认为按照该条规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就离不了,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对军人配偶一方不公平,因为它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来达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这种立法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对这一问题,我们要深入分析,辩证地看待。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而要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设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上体现着法律的肯定和否定。

就军婚而言,法律要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就是要在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或者在其履行方式上有所体现。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一个原则,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

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就《婚姻法》第33条来说,它并没有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只是在离婚诉讼的胜诉权的实现上增加了难度,况且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这种困难又被法律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军婚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由此条可知,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并非不能实现,与普通婚姻在诉讼离婚方式中的调解程序相比,只是在离婚程序和手续上有所区别,但并不是实体权利的得失问题。

而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根据总政治部曾颁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深重的特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相对于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胜诉权的实现来说,这项规定,对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则设置了前提程序,尽管并没有剥夺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但在其实现上也是困难重重。

从以上的法律条款分析,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在立法上并非通过赋予军人特权和剥夺军人配偶的实体权利来实现的,只是在相关权利的实现上增加了难度。

不同的是军人配偶一方增加在离婚的胜诉权上,而军人一方则增加在离婚请求权上。

只不过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对组织严格的归依性使其将此困难视为必须完成的程序;而在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社会中,任何对离婚胜诉权的限制都被视为对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违背而已。

三、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分析军婚保护制度。

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两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作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又各具自己的特征,在表现形式、调整对象、违反的后果、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有必要把军婚关系和一般婚姻关系放在同一视角下比较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多样化、开放性的特点的出现。

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

军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军人的婚姻关系也产生并存在这样社会环境中。

法律既要实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又要使这种保护扎根于现实社会且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纷杂的社会现象中界定法律和道德范畴,明确哪些行为和现象是法律作用的范畴,哪些应该留给道德,无疑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自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婚外情、非法同居、通奸等现象时刻都在考验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和容忍度。

尽管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婚姻家庭和道德的关系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状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这种状态下,使用强制性的法律介入并非易事。

因为“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高尚的道德情操将依赖于个人的自觉履约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

所以,《刑法》只是否定了重婚问题,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现象,而将此外的其他现象留给了道德去调整,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解决。

但是,道德除了具有灵活性、普适行的优点外,它还隐含着制裁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以及某些情况下制裁的不适当性。

在法律否定的不道德现象之外,尚有其他不道德现象存在,但这已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在军婚保护制度中,《刑法》在规定了重婚刑事责任的同时,又增加了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对于前者破坏军婚的行为同时又是重婚行为,两者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关系,由于前者是重婚罪的特殊类型,后者是重婚罪的一般表现,因此,要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刑法和确定罪名。

对于后者,则明显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特殊性。

在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中,法律延伸了它的介入范围,即增加了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行为规制。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因此,在法律和道德关系上,破坏军婚罪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又扩大了一步,将重婚罪原本留给道德去调整的范围纳入了法律的强制调整之下。

当然,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只能针对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来进行,道德义务中要求较高的那部分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否则,法律会因脱离实际而难于执行。

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也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制度。

但这只是表明国家法律对待军婚这一现象的态度,而要使这一制度得以落实,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制力,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人们的自觉遵守才是最重要的保障。

注释:李学勇。

幸福可以像花儿一样——访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副教授李芳梅。

解放军报。

20XX年12月14日。

第9版。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XX年版。

第109页。

徐永康主编。

法理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XX年版。

第203页。

王丽。

试论军婚保护与诉权冲突问题。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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