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困惑和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一、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1. 先行支付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是指在参保人员生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津贴、生育津贴等相关费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
先行支付的方式是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等待后期核实和审核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2. 先行支付的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意外伤害或者生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其次,先行支付也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保护和管理,因为先行支付是在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发生后即时垫付相关费用,后期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核,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 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只要是参加了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都可以享有先行支付的待遇。
同时,先行支付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项目,保障了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多种需求。
二、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1. 多种类型的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先行支付主要包括了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工伤医疗津贴的先行支付、生育津贴的先行支付等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
这些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都是根据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经济资助和医疗救助,以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和帮助。
2. 先行支付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了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需要在医院就诊后,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和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之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关于删除《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条款建议

建议:建议删除《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条款。
1. 背景先行支付条款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前支付给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让需要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够在特殊情况下及时获得资金支持,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意义。
2.问题然而,实际操作中,先行支付条款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先行支付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大规模实施,将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巨大压力,可能导致基金的不稳定。
先行支付的金额标准和条件不够明确,容易引起纠纷和争议。
由于先行支付并非正式的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会滋生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益诈骗行为。
现行的先行支付条款存在着风险和漏洞,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慎考虑。
3.建议鉴于此,我们建议删除《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条款。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这一目标:(1) 修改法律条款。
在《社会保险法》中删除有关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原则和程序,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营和管理。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应急救助体系,为突发事件下的参保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3) 加强监管和执法。
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流转。
(4) 宣传教育。
加强对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度,减少恶意利用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4.益处删除先行支付条款的举措将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可以避免因先行支付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基金的健康运营。
规范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程序和标准,有利于降低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有助于净化社会保险领域的环境,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为参保人员提供更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
5.结论当前的先行支付条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慎考虑。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我们建议删除《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条款,通过多种途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信力。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全体劳动者建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些问题和隐患也逐渐显现出来,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改善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更多劳动者的权益。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 缴费基数不合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决定个人和企业缴纳金额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现实征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恶意漏报或低报收入,导致征收基数不合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和使用效率。
1.2 征收执法不力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联合进行的,但在实际征收中,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1.3 征收流程繁琐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流程繁琐,需要企业和个人提供大量材料和资料,办理手续繁多,耗费时间和精力。
这不仅增加了征收的成本,也降低了征收的效率,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1.4 征收方式不合理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采用线下方式,企业和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线上征收方式能更好地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提升征收质量。
1.5 缺乏征收统一标准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标准。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征收成本,也降低了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容易导致失信行为发生。
二、优化建议2.1 加强征收监管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逃避缴费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
2.2 简化征收流程简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流程,减少手续和材料的提交,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企业和个人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领域中,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工伤赔偿费用等待定费用,而不是等待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判决后再支付,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实效性。
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法律思考。
一、第三方责任险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关系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时,需要考虑与第三方责任险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费,可是具体赔偿数额需要在维修费用核实后确定。
如果社保基金提前先行支付费用,事故责任方又拒绝支付,存在社保基金参保人(被代位追偿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诉讼问题。
关于此问题,建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和惩戒措施,并且通过相关法律手段强迫事故责任方支付应付的费用,避免社保基金和被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
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行政赔偿的关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公受伤、生育等原因需要申请行政赔偿。
如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则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就需要特别从赔偿金额、赔偿责任、支付过程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权益进行保障。
建议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时,明确被保险人的行政赔偿权益,加强各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险公司是与社保基金相互联系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公司和医保基金的服务,在先行支付制度下,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重复支付的情况。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协商费用支付过程中,建议协调各方,避免将费用都转嫁到社保基金上。
四、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环境污染案件的关系在破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最终涉及到具体的污染企业,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需要考虑其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议加强污染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监测,并结合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明确污染企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在确保全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
一、问题分析1. 保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是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模较小,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导致部分人群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补贴金额较低,导致一些参保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水平。
2. 风险分担不均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风险分担存在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基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较重,风险分担不均;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一些利益集团的问题,导致一些人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风险分担也存在不均的问题。
3. 制度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资金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也导致了制度的运行效率较低。
4. 参保人员缴费意愿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意愿较低。
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则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参保人员对参保的认同感不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较为单一,导致一些参保人员对缴费意愿不强。
二、改革建议1. 提高保障水平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需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提高补贴金额,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2. 实现风险分担均衡为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均衡,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平衡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实现风险分担的均衡。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改进,以下是一些主要问题及建议:1. 公平性问题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着公平性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均等,造成一些群体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建议在改革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会出现歧视性差异。
2. 可持续性问题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养老保险方面面临较大的压力,如果不及时进行改革,无法保障养老人口的生活质量。
建议在改革中引入更多的财政补贴,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
3. 管理和运作问题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管理和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一些参保人员无法及时领取到应有的保险金。
建议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险金。
4. 制度差异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一些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建议在改革中统一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减少制度之间的差异性,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险金。
5.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问题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参保人员待遇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性,一些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险金。
建议在改革中增加参保人员的待遇,提高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管理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征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收不规范、征缴不及时、信息不透明等,这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便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平性。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征收不规范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征收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一方面,有些单位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存在虚报、漏报或者少报的情况,以减少自己的税负。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迎合企业、单位的需求,放松了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导致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不规范和不公平。
2. 征缴不及时在一些地方,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及时的现象。
一方面,由于缴费主体缺乏资金或者经济出现困难,导致其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单位的拖欠社会保险费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态度,放松了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缩小,使得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受到了影响。
3.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一方面,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部分地区政府、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缴费基数等信息掌握不清,导致征收过程不透明,容易引发社会诚信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政府、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相关方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正常征收。
二、优化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为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监督力度,确保征收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其次,加强对征收主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征收审核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征收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保障社会保险费的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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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困惑和希望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陈星律师本文所述的案例的主人公李东华出生在河南,河南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北宋以前中国历史的核心区域之一。
商代在河南建都,每当中国内乱时期,群雄“逐鹿中原”,河南是必争之地,“中国”的名称就来源于中心位于中原地带的国家。
这里走出了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始祖五帝之一黄帝;这里走出了思想家老子、墨子、列子、韩非;这里也走出了政治家陈胜、吴广、袁世凯、赵紫阳;这里也走出了伟大的诗人杜甫、李贺、冯友兰等;这里也走出了一代枭雄岳飞、戚继光、史可法、许世友;这里也走出了李东华夫妇,他们到北京目的只有一个,不是为了讨饭,不是为了当官,只是为了维持生计,为了更好的生活,社会给了他一个响亮的名字:农民工,新市民。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
谁知道他们的苦痛?谁知道他们的艰辛?孩子在家由父母代管;两人在京,一个在大兴作保安,一个在丰台作美容;同在一个城市却分居两地的一对夫妇,同在一个国家却暂住在首都的远离子女的一对父母。
但他们也有他们的乐趣,也有他们的幸福。
那就是春节回家的时候能买上一张硬座或无座的火车票而不是动辄几百元的高铁;那就是回家时能给孩子带上一支地道的北京烤鸭,并拿出一年的积蓄贴补家用。
老人自然不会苛求孩子给他带来礼物,只要家庭团聚,今年又全须全影的回来了就是高兴的一年,幸福的一年。
可是,今年又没有带回钱来,苦争多年的工伤赔偿还没有得到赔
偿,一滴眼泪,又楹出这位男子汉的眼角,他只好依偎在火车车门的一角佯装睡觉。
往事如烟,有历历在目,那是2011年的春节,不幸降临到了这里,李东华的爱人在足疗店被欠工资,“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李东华上班为工友送饭时被车撞伤,车跑了。
李东华,右腿折了,回到家……
这年的夏天,刘东华拄着双拐,拖着那双病腿来到了位于北京市西南四环的“致诚律师事务所”找到了陈星律师。
身高一米八,和蔼可亲的职业律师陈星热情接待了他,为之确立了办案方向,进行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继续治疗。
半信半疑的
不签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受阻。
工伤鉴定八级,单位逃债失踪。
法院执行两年,三万乞能结清。
先行支付申请,三审胜诉执行。
专业的水准,职业化的操守使因无劳动合同需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胜诉,一审胜诉,二审胜诉,工伤认定胜利,劳动能力鉴定为陆级,可是经过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没有执行回来,无奈的当事人二次手术一拖再拖,李东华再次找到陈律师交来一份法院执行终结的裁定,看到当事人无奈的表情,援助大厅里“为了正义”四个字更显的刺眼,律师帮其起草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书,并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先予支付申请,该中心于2013
年12月20日做出《关于李东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答复》以“目前我中心暂时无法受理你的先行支付申请,待本市出台相关规定后,你可以再次提出先行支付申请。
”,律师帮其于2014年2月28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意受理,原告撤诉。
原告重新提出先行支付申请,但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又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履行职责,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作出决定的法规依据和李提交的申请书并提交了一份李东华单位有执行能力的证明,但是系决定做出后才取得的,,援助律师马上提出该证据的违法性,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观点,2014年10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于60日内履行先行支付职责。
2014年10月24日社保中心联系李东华到中心办理核定支付手续,现正在办理中。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确立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完善了病残津贴制度。
但通过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了解到在社会保险领域,这两个好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社会保险支付部门时常以没有具体细则,没有操作流程,不能通过电脑系统审核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根据义联的有关调查,现在全国只有山东威海、福建厦门有支付细则;新疆乌鲁木齐、浙江宁波、山东淄博、江苏常州、辽宁鞍山、河南湘西有相关的先予支付行政诉讼案例,先行支付还尚未在全国普遍建立。
我们建议不能
让每个案件都要通过复议、诉讼解决,应由全国各级人大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加大成功案例的宣传促使细则的出台,方便劳动者申请。
通过这类案件,我们要明确先行支付的种类有二种:一是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一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当然也包括因第三人侵权也同时构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
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对于先行支付项目也是明确的:
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
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先行支付)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全部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用、本市就医交通费用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下述情形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争议和适用
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伤害能否适用先行支付,也就是发生在2011年7月1日前,但至今不能全部执行的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能不能先行支付,这又分为两类:
1、事故发生早,但2011年7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
2、其它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并认定工伤的。
我们认为2011年7月1日后进行工伤认定的肯定应适用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
因为工伤认定是解决确定是否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关待遇,而事故伤害的发生早晚只是确定支付多少的问题,比如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其相关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而社保基金不支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也是采用事故发生时间确定支付数额的多少;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也采用了认定时间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我们认为社保中心以没有具体细则等拒绝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并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应加大先行支付的力度并方便劳动者进行申请和支付。
总之,伴随着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法律援助的春开再次到来,保障公民权利的进程会更高更快的发展。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