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最新金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安全稳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防止基金损失和风险。
(三)公开透明:公开基金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合理编制基金预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社保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社保基金支出包括:(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支出;(三)其他支出。
第六条社保基金收支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第七条社保基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社保基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编制年度基金预算。
第十条基金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
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年度基金预算报送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完毕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报送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基金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用途1.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国家财政等多方渠道。
2.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需求。
3. 社会保障基金不得挪用、私分、冒用、截留,必须按规定用于合法用途。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1. 社会保障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工作。
2. 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岗位应明确,实行专人管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3. 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1.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等,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障待遇、保障人员生活用品、医疗费用等,支出标准应符合规定。
3.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1.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进行适度的投资运营,增加基金的收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 投资运营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分散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3. 投资运营的收益应用于增加社会保障待遇、改善保障人员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六、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1.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投资运营情况。
2.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社会公众有权利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细则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财务透明、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治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社保基金的收入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财政拨款等。
第七条个人缴费应当根据收入水平和缴费比例确定,具体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八条单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单位缴费情况。
第九条财政拨款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拨款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社保基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的其他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收入核算和监督机制,保证社保基金的收入来源清晰可查。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社保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应当细化明确,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私自支出或挪用。
第十七条社保基金应当建立健全支出核算和监督机制,保证支出的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社保基金的支付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支付凭证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支出应当留有合理的备付金,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社保基金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的资产应当采取安全、稳健的投资策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基金管理机构1. 社会保险基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3.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基金运作相关业务,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稳健和有效。
三、基金收支管理1. 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费、政府补助和基金投资收益。
2. 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支出。
3. 基金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挪用、滥用基金。
四、基金投资管理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
2.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透明。
3.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五、财务监督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公开。
2.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2. 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希望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切实遵守并落实相关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原文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原文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主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风险控制等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财务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合理、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1.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制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类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工伤补偿、失业救济金和生育津贴等。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关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平稳发展。
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1.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合理、安全地进行投资运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地进行投资运营,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安全和投资效益。
五、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识别、评估和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合理配置资产,并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事件。
六、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费:包括全民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
2、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拨款的比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转。
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部分收益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确保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收支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风险控制制度: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经济周期波动、政策变化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4、投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如国债、股票、债券等。
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5、财务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利用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职工、企业和国家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开展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三个方面。
二、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则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财务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分配、严格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务预算制度及时、准确地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审批。
四、财务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费征收、缴费管理和征集逾期款等收入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程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清晰、准确。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缴。
2.支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支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目标明确、标准合理、资金安全。
五、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管理业务的自动化、计算机化和信息化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结构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专门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财务监督等职责。
3.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会计岗位,专人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并严格保密。
三、会计核算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四、财政收支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其他收入。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社会保障基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到相关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五、风险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管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监督检查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2.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社会公众有权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落实后出具文书备查,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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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
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
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六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之间的比例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