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如何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三)

如何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三)摘要:本文对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和主要差异比较分析,并对如何新旧账务处理解析,使会计人员对变化部分引起关注。
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促进新制度贯彻实施,如何正确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随着新事业单位制度的发布,从2013年起所有的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新旧制度发生变化。
如何更好适应新制度需要从出台形式、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解,从而达到学习领会,掌握运用。
笔者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对新旧事业会计制度差异进行分析,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一、收入支出类1.新制度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应交税费”科目。
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转账处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新制度取消“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转账时,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二、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事业单位应按照新制度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年底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相当于追溯调整。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转换方法: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将原资 产负债表中的科目与新制度中的科目进 行对比,并按照新制度的科目进行调整
转换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 方面的转换
注意事项:转换过程中需注意核对科目的 余额,确保转换的准确性
转换内容:将旧制度下的收入和 费用类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 计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如 将旧制度下的“管理费用”调整 为新制度下的“业务活动成本” 等。
监督与检查的对象:新旧会 计制度衔接过程中涉及的财 务报告、会计科目、账务处 理等方面。
监督与检查的主体:政府部门、 审计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内 部监督部门等。
监督与检查的方法:实地检查、 查阅资料、询问调查等。
监督与检查的重点:关注新旧 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财务风险和舞弊行为。
规定要求:在过渡期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进 行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
0 4
清理资产和负债:对组织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准确无误。
评估组织价值:对组织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新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提供依据。
制定衔接计划:根据新旧制度的变化,制定详细的衔接计划,包括时间安 排、人员分工等。 培训财务人员:对财务人员进行新制度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新 制度的核算要求。
添加标题
现金流量表的转 换:按照新制度 的要求,对现金 流量表进行重新 编制,包括对经 营活动、投资活 动和筹资活动的 现金流量进行重 新分类和列报。
添加标题
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的转换:将旧 报表中的科目按 照新制度的要求 进行调整和重分 类,同时对报表 格式和内容进行
相应的修改。
添加标题
合并报表的编制 范围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发展探析

38农场经济管理 (2019/11)Farm Economic Management【作者简介】吉玖男(1990—),女,讲师,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管理系。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发展探析吉玖男 王海民(西安交通大学)【摘要】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关系国家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社会保险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具有重大作用。
本文梳理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与历史延革,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衔接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发展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含义及内容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则是一类来源于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同时政府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的统一管理并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相关支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形成基金,在税收、利率、财政等方面予以支持,并通过货币方式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具体组成如图1所示。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我国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文件最早开始于1999年,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1999〕20号);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新增业务的出现,2002年我国政府又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又确立了以新型农村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因此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基金的会计制度产生了,财政部又颁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30•【文号】财库〔2015〕205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5年10月30日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2012年)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I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3 . 将2 0 1 2 年l 2 月3 1 日 原 账科 目 余 额按 照本规 定进 行调 整
入 了解 相关的修订 背景 、 意义和实施 要求 , 切实增 强事业单 位 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 自觉性 , 有效提高会计人员 的业务 水平 和工 作能力 , 扎实做好 会计科 目的新 旧转换 、 会计 信息 系 统升级改造等工作 , 确保新 旧《 会计制度 》 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 渡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 会计准则》 、 《 会计 制度 》 的规定进
、
新 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4 .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 目期初余额 , 按照新制度编制2 0 1 3 年1
月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一) 自2 0 1 3 年1 月1 日起 , 事业单 位应 当严 格按 照新 制度的
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 三) 及 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事业单位应 当对 原有会计核 算 软件 和会 计信 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 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 确保 新旧账套 的有序衔接 。
围
四、 加强宣传 , 营造《 会计准则》 、 《 会计制度》 实施的 良好氛 《 会计 准则》 、 《 会计制 度》 新 旧变化较大 , 实施时间紧 、 任务 重, 各地 区、 各部 门要加 大《 会计 准则 》 、 《 会计 制度 》 的宣传 力 度, 为其 贯彻 实施 营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各地 财政 部门应按照
局,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市 、 计 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
2 0 1 3 年1 月1 0日
新制 度的有效 贯彻实施 , 我部 制定 了《 新 旧事业单 位会计 制度
修订后 的《 事业 单位会计 制度 》 ( 财会 ( 2 0 1 2 } 2 2 号) 自2 0 1 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 旧制度顺利衔接 、 平稳过渡 , 促进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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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委托投资收益”“委托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委托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本金”“投资收益”等明细科目。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4〕19号)规定对委托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将原账中“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将原账中“委托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委托投资——本金”科目。
2.负债类。
(1)“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暂收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暂收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临时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临时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净资产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4.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资产类。
“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负债类。
(1)“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暂收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暂收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临时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临时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净资产类。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将原账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失业保险基金。
1.资产类。
“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负债类。
(1)“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暂收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暂收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临时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临时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临时借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净资产类。
“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4.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和“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和“暂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但设置了“暂付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缴存风险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暂付款——缴存风险基金”科目。
2.负债类。
“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账中的“暂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不再核算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的“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核算。
转账时,如果原账中“暂收款”科目余额中包括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余额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暂收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净资产类。
(1)“统筹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统筹基金”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和“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转账时,将原账中“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将原账中“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2)“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家庭账户基金”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并可根据需要在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家庭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予以明细登记。
4.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负债类。
“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暂收款”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暂收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净资产类。
“基金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基金结余”科目,但设置了“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基金结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4.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参照本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三、财务报表新旧衔接(一)社会保险基金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2018年度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2018年度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