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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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学说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学说中国大陆各种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发展演变, 是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发展阶段紧密相连的。

改革开放初期关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形成了以佟怀柔教授为代表的学科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有人称之为“管理协调说”。

它源于前苏联的“现代经济法学派”,在我国的前身就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经济法说”。

由于“大经济法说”主张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明显缺乏科学性,于是“管理协调说”改而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2、以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综合经济法论指出, 经济法是以多种不同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粱彗星教授为代表的经济行政论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 对国民经济实施组织、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学说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 初步形成于20 世纪80 年代初中期, 至1992 年以后在法学界已处主导地位, 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 又分为几种不同的观点。

1、国家协调论杨紫烜、徐杰等教授认为,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家调节论漆多俊等教授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保障国家调节,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政府干预论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简而言之,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

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

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

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

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

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

中国经济法学说史分期研究论文

中国经济法学说史分期研究论文

中国经济法学说史分期研究论文中国经济法学说史分期研究论文中国经济法学是一门历史较短的学科。

经济法学说史宜采用两分法和分期特例来进行分期。

两分法是以1992年为界,1992年以前是中国经济法学的萌芽时期,亦称"经济法学说老诸论;"1992年以后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时期,亦称"经济法学说新诸论"。

经济法学说的分期特例是"国家调节说"。

经济法在中国有着30年左右的开展历史,经济法的开展来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立构成的强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随着国度工作的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而步入最初阶段,直到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台。

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学说存在着几种有影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虽然这几种学说本源于传统体制下固有的观念和观念,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却依然有意无意地传承着历史上经济法固有传统,断断续续地坚持着经济法的实质属性,因此它们列中国经济法的开展起过奠基性的作用。

从变革开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前,中国经济法学说有综合经济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学科经济法学说五种。

综合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作为综合的法律部门所占领的位置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它没有本人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共同的调整办法。

综合经济法学说把经济法看作是由调整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构成的,这样就把经济法变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是不恰当的对等的.礼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三种详细的社会经济关系已分别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加以调整,这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在理论上已成为常规。

假如综合起因由经济法调整,势必扰乱现有的法律体系。

综合经济法学说,是当时中国在既没有民法,也没有行政法和劳动法,更没有经济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学说,是难能可贵的,它构建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和根本框架。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张翊轩
【期刊名称】《新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4()1
【摘要】1903—1906年间,章太炎的进化观发生了鲜明的“断裂”,在《訄书》时期,章太炎认同达尔文、斯宾塞的进化论;至《俱分进化论》时期,他提出了善恶苦乐并进的俱分进化观,并把“俱分”进一步推扩为“文明”的定语;到《民报》时期,特别是在《齐物论释》中,批判线性进化观背后的理论根源逐步呈现出来,表达为“齐文野”的思想旨趣及对目的论文明观的深刻反思,对进化概念本身的批判实则是对诸如文明、进步等观念被用以将强权和暴力合理化、合法化、合目的性的危险的格外警惕,这是理解章太炎一以贯之之道的方便法门。

【总页数】14页(P21-33)
【作者】张翊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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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和规范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演进。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进行辨析,以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来源于对工业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

现代性强调个人权利、市场自由和财产保护。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契约自由现代经济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个体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达成合同。

契约自由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自主决策的权力,有助于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

市场规制现代经济法对市场进行规制,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法在现代经济中起到了监管和保护的作用。

司法保护现代经济法注重司法保护,通过法院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和裁决,维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

司法保护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增强了市场各方的信心。

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后现代经济法是对现代经济法的一种超越和扬弃,它在现代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

后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动态性和灵活性后现代经济法强调规则的动态性和灵活性。

现代经济法大多是以确定的规则和制度为基础,而后现代经济法更加注重灵活调整规则,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

可持续发展后现代经济法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除了经济效益外,后现代经济法还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因素纳入考虑,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多元主义后现代经济法倡导多元主义的理念。

在处理经济关系时,后现代经济法主张平等、多样的价值观和规则,尊重不同经济主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辨析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辨析主要在于两者对权力、规则和目标的看法有所不同。

现代性强调权力的合理和有序运作,通过法律和规则保护个体权益和市场秩序。

它关注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和财产保护,注重个体自由和合同自由。

后现代性则更加关注权力的批判和变革,追求更具包容性的规则和目标。

后现代性强调规则的灵活性和动态性,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经济学科学性的时空相对性

经济学科学性的时空相对性

经济学科学性的时空相对性
郝云宏
【期刊名称】《财经研究》
【年(卷),期】2002(028)007
【摘要】当我们不考虑社会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的本质差异,试图用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来规范经济学的科学性时,自然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明经济学的非科学性,但是,当我们承认社会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的本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经济学的科学性的时候,问题就不再表现为经济学是否具有科学性,而是演变为经济学的科学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显然,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经济学的科学性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或者说,经济学的科学性在现实中总是表现为时空相对的科学性或条件限制的科学性.
【总页数】7页(P26-32)
【作者】郝云宏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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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

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传统部门法、现代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

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

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1],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总是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往往更直接地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不同于法律部门的精神。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精神追求,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精神亦不同。

如传统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保护私权的精神,这同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国家的自由放任政策等都是一致的。

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

论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摘要宪法实践是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根本目的,以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所授予和产生的公共权力的运作为基本方式,以调节利益为重要手段而进行政治过程与司法过程。

在宪法实践中,人权、权力、利益这三个基本范畴都存在鲜明的时空属性。

关键词时空观宪法实践人权权力时空属性基金项目: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学2009年青年重点项目《宪政的科学发展观——宪政时空观初探》资助,项目编号为09sqz004。

作者简介:王波,西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26-02一、时空观及其在公法研究中的引入时空观如同物质观、意识观、运动观、真理观一样,是哲学构成的基本板社会是物质存在的高级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的自然时空理论,社会运动的时空性分别体现在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上。

所谓社会时间,是指社会活动的持续性;所谓社会空间,则是指社会运动的广延性。

法学界已经有学者对经济法时空性这一问题的探讨即是以马克思哲学时空观为基础,进一步指出了时间和空间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丰富了时空观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内涵。

要分析公法实践的时空属性,离不开对宪法实践本体的明确认识。

事实上,本体论兼含了本的思想和体的思想,在本质上也是时空属性特征的体现。

“本是根源,是历史性,是时间性,是内在性;体是整体。

是体系,是空间性,是外在性本体因之是包含一切事物及其发生的宇宙系统,更体现在事物发生转化的过程之中。

”因此对宪法实践层面的本体而不是宪法价值(自由、平等、正义)进行分析,才能让时空分析的范式得到应用的平台。

以下,将围绕宪政实践本体基本的范畴,具体解析公法实践的时空属性。

二、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分析(一)人权、利益、权力:宪法实践的范畴论法治国家的宪法实践是保障和实现人权为根本目的,以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所授予和产生的公共权力的运作为基本方式,以调节利益为重要手段的政治过程与司法过程。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V1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V1
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起源于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和经济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法的
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
日益频繁、复杂,简单的道德观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

因此,逐渐形成具有明确法律性质的经济规则,即经济法。

经济法最
初的形式是经济契约,后来逐渐进化为法律。

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市场经济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得
到极大的扩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

2. 工业化时期
在工业化时期,经济法开始朝着全面法制化发展。

大量工业企业的兴起,使得经济法不仅仅需要处理各种货币交换的问题,还需要解决资
本主义工厂模式带来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问题。

3. 现代化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传统意义上经济法所关注的问题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面临的复杂经济问题,因此经济法也逐渐向更广泛、更深层的领域拓展,如环保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

总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始终紧密围绕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展开,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未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必将进一步增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摘要: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人口。

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

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

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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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三)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

在历史渊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

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的起点。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

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

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

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

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

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

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

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

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

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

其中,产业调节法律政策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

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瑞典的福利经济法北欧国家瑞典以独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瑞典模式”闻名于世,这一模式被誉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

瑞典的福利经济法与之相伴而生,有其独特的时空存在形式。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概而言之,以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为理论支点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掌国家政权之时。

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对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瑞典的福利经济法是从立法上对这一模式的确认。

因此,我们研究瑞典经济法的特殊发展道路时就应当从瑞典模式这一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着手。

所谓瑞典模式,简单说来就是指瑞典所实施的福利国家的经济政策。

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

与之相对应,瑞典经济法也从以下三个方面显示出与众不同的风格:第一,与混合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

瑞典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

相应地,瑞典经济法也对以这三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企业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制。

第二,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相适应的经济立法。

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

其中,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能够基于“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共识而在劳动市场上通过集体订约的方式实现双赢。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瑞典模式的本质是劳资权力的均衡,其表现为福利”。

这种权力均衡的劳资关系在法律上即为劳动法所确认。

第三,与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财政法和金融法。

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包括失业救济、养老救济、住宅福利、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法律。

同时,由于瑞典是以高税收维持高福利,故而财政税收法对于维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义。

此外,“充分就业”既是瑞典的一项社会福利目标也是一项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政府采取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兴建公共工程、补贴解救私人企业等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

由是观之,瑞典福利经济法的特色就是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来,这也是瑞典经济法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之所在。

我们之所以要对资本主义世界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国家经济法的发展都表现出时空性的特征。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如果说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国经济法,对二战后各国逐渐形成的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回应。

那么,同样是在二战后,面对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还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趋同走势,即各国经济法在框架体系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之处。

这种现象折射出经济法时空性上的特点就是以时间上的演进和空间上的并存为前提的无限发展的趋势。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作为一个历史的现象,体现了“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

这一过程发展的高级形态就是始于二战后60—7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

因此,对经济国际化的研究具体地就是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

在此,我们将从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国的时代定位两方面来谈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从全球化的特征来看。

经济全球化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区域性经济组织作用增强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确立的条件下生成的。

经济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历史进一步向世界历史的转变。

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经济的开放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交往主体的多样性、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危机、核战危机等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

由于各国间的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致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都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

是故,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必将逐渐增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定位来看。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自觉地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其目的是要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

而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的。

总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在内涵特征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外向性和权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经济发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导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核心企业、抑制市场过分竞争、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国家利益原则作为全球化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通过弥补个体缺陷、发挥整体优势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时,也应该立足于国情,以国家利益原则参与世界性的生产和交往。

这就是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利益出发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协作程度,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从而提升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是上述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国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场给经济法治提出了要求,给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一般内涵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就是法律与秩序,它与无政府状态相互区别”。

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下面的政府”。

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秩序的某种内在属性,或者说法律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念”。

由此可见,法治具有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规制政府行使权力,规范个人行使权利,实现社会秩序,体现法律价值的丰富内涵。

就经济法治而言,其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具备完善的现代经济法律体系。

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市场主体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及时的调整。

例如,在市场主体制度中,重视对巨形企业的组织形式、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的规范;在市场秩序制度中,为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域外适用的条款;在宏观调控制度中,注重将财政调节、金融调节、收入政策、国民经济计划、国际调节等方面的必要措施上升为法律;在社会分配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

可见,确立必要的、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条件。

第二,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一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权介入的方法还是采取私权介入的方法,就此两种方法而言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三,对于政府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范围和程序,这也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四,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进行规范; 第三,经济法治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治意味着经济法律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秩序。

这种秩序包括形成市场主体法律形态的秩序、市场准入的秩序、企业运行的秩序、市场竞争的秩序、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社会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预的秩序。

正是在这种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会主体平等地遵守法律从而赢得各自利益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经济法治在伦理意义上意味着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

这种价值是经济法律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实现的以实质正义为统率的价值系统,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民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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