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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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概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和核算要求而制定的一套会计规范。

该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会计科目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入支出类。

这些科目涵盖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方面,如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2、会计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这些报表不仅有助于管理层进行决策,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3、会计信息披露: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披露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同时,还要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风险管理等信息。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意义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使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管理层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2、保障基金安全: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3、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公众可以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五、结论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考试试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考试试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考试试卷_范文写作网(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00分)考试得分:89.00分窗体顶端一、推断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题5.00分,共80分)1、资产负债表为动态报表。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2、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3、失业保险省外转移涉及转移收支。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本质一样。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5、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需要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6、“债券投资”工程,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持有的国债的账面余额。

本工程应当依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7、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党中心.国务院着力推动的重点民生工程。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8、现金可以坐支。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9、暂收款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治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掩盖社会保险险种。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2、“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摘要:近几年,我国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了能够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并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财政部针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于二零一七年进一步修订,并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

本文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比与启发。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现状分析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针对社会保险的开展来进行,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

事实上,社会保险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利用多种渠道进行资金筹集,在参保公民出现生育、失业、疾病等情况时,能够根据相关法制规定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发点是为参保公民给予一定的保障措施,并直接体现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支出环节。

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基金依法支付很重要。

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支出、刚性支出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根本目的。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于决算功能,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

在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方面的编制更加规范化,对于基金预算工作的要求也更高。

在实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过程中,预算编制与决算编制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态与运行效益提供重要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升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工作。

并且,还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增值,发挥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应有的效果。

同时,通过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能够直观的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基金风险防控管理的角度深入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预警能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管理中,决算数据实际上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执行效果的汇总和反馈,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全面化、客观化的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全面收支状况,能够更好的评价基金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与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总结其中的不足之处,展开相应的应对策略,避免同类型问题再次出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效果,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提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苏财会〔2018〕1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苏财会〔2018〕1号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9
施行日期
2018.01.01
文号
苏财会〔2018〕1号
主题类别
社会保险综合规定,会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转发财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苏财会〔2018〕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转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存在一定水平的不完善性,随着保证制度变革的日益纵深化,需求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归入政府的核算体系中,并思索到收付完成制和权责发作制相分离的会计核算根底,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根底的内容。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是随同社会保险开展成熟起来的,它是对社会保险的内容停止记载、计量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在确立收付完成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主要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国度社会保证预算体系,以实践收支的款项为确认规范,能照实反映国度社会保证预算的收支和结余状况。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征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的多样性。

普通状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内只要一个会计主体,但是在我国公布的有关制度中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相同的,基金经办机构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所以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设,这样就构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的分列性。

普通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可收可支,具有结算功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规则:银行存款账户既要开设支出户又要开设收入户。

收入户核算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收入;支出户核算有关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该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普通只支不收。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均衡公式及会计要素的特殊性。

国际上会计均衡公式普通为:“资产=一切者权益+负债”或“资产=资本+负债”,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会计的共同性,它的均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基金”,这样才反映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性。

二、以收付完成制为根底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完成制为根底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践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根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践支付的局部,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作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局部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并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到反映,只要在实践支付利息或出借本息时才支出,招致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精确记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保证基金平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一、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该制度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实施时间
1.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21年5月6日再次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需要。

新制度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范文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范文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定增值,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障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拨款。

2、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国家拨款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缴费。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实施科学的投资计划,控制风险,提高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社保基金财务管理。

三、支出管理(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发放保险金。

2、支付管理费用。

3、进行投资。

4、其他合法支出。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保险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开支,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风险评估,防范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支,确保社保基金的合法用途。

四、财务监督(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国家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日常收支进行监督。

3、社会单位和个人对自身缴费和领取保险金的权益进行监督。

(二)财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会计核算(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

六、财务报告(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报送国家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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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1999〕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额。

1005 国库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经办机构根据取得的相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101 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应收款项,包括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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