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省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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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四批)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四批)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
公告(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第四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公告第四批315家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

凡公告的社会组织,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省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204室加盖年检印鉴。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第四批)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结论(第四批)
3.基金会2023年度检查结论(第四批)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结论(第四批)
附件3
基金会2023年度检查结论(第四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吉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现就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具备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适时依照程序申请撤县(市)设区,拓展城市空间。

具备条件的县(市),以中心镇(街道办事处)为主体,适当扩大管辖范围。

具备条件的县城镇,适时开展撤销县城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

具备条件的乡,适时开展撤乡设镇工作。

条件成熟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撤并乡镇。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

全面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2012年前,所有城市社区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实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

三、积极做好困难群体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和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城乡固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病、残等特殊人员,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

城乡特定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年老、病、残等特殊成员的补助标准,在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其他成员的补助标准通过家庭人均收入比照当地保障标准的方法差额计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吉民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07〕1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团体: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多过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问题,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和民政部文件精神,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标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要做到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

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工作步骤清理工作从2007年2月份开始,至2007年6月底完成。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五步实施: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底前)。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吉民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吉民发〔2017〕59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吉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9月18日吉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褒扬烈士,规范我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为安葬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

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一)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机构健全,编制配置到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展示手段丰富多样。

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当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三)新建烈士墓碑外观整洁、制式统一,碑文信息应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撰写,并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05]20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05〕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切实加强全省评定残疾工作的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新《条例》和《评定标准》的学习各地要组织基层民政干部、特别是优抚干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评定标准》的有关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精神,掌握运用新《条例》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

同时,要将在执行新《条例》和《评定标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厅优抚处反馈。

二、建立残疾鉴定机构残疾鉴定技术性强,是做好残疾等级评定的关键。

各市、州要选择一所科类齐全、医疗技术水平较高、设施完备的医院,作为残疾鉴定指定医院,并依托医院成立残疾鉴定小组。

鉴定小组由3至5名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同科目的医务人员和民政局主管局长及优抚科(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民政局主管局长和医院主管医疗的院长担任。

根据残疾鉴定的需要,也可临时聘请其它医院的有关专家参与鉴定。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担任鉴定小组副组长的医院方领导签字,并加盖评残鉴定小组或医院的印章。

请各市州务于5月底前建立起残疾鉴定小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厅优抚处备案。

三、完善评残工作制度一是严格评残工作程序。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7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扎实苦干,拼搏奉献,为推动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含乡镇、街道民政助理)。

(二)表彰名额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相关社会治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3. 深刻把握新时期为民惠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各类资源,高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法治保障,在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4. 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有战斗力;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5. 坚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近5年内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吉民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08]53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现将《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地,并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执行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吉民发〔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9月16日—18日在长春市举办了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州)及省直12支参赛队48名选手参加本次大赛。

经过激烈角逐,根据参赛选手排名,大赛产生一等奖选手3名、二等奖选手9名、三等奖选手13名、团体总分前三名。

根据各参赛队、指导教师、组织单位及个人表现,经大赛组委会决定,评选出优秀指导教师3名、优秀组织单位6个、突出贡献单位4个、突出贡献个人15名。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授予部分选手有关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为表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决定对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获奖选手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加奋进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努力为我省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名单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30日附件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名单一、获奖名单(一)一等奖获奖选手(3人)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郭秀楠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倩雯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二)二等奖获奖选手(9人)高丽萍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袁明惠吉林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高亚长春市南关区仁大医养中心有限公司杨贺棋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杨兰兰白城市洮北区颐年养老院张睿菲吉林市社会福利院李佳哲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于渌葳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邹悦莹白城市社会福利院(三)三等奖获奖选手(13人)刘巍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潘晓烨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杨博四平市社会福利院李艳安图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张蕾吉林市社会福利院陈钰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黄雁茹长春市净月颐康医养中心曹慧玲松原市社会福利院高晓漫四平市资生养护中心许风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郝金彤辽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李翠萍四平市社会福利院王慧延边社会福利院(四)优秀指导教师(3人)赵欣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綦倩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月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五)团体总分前三名(3个)团体总分第一名:省直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二名:吉林市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三名:长春市代表队(六)优秀组织单位(6个)四平市民政局白山市民政局松原市民政局白城市民政局延边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七)突出贡献单位(4个)吉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八)突出贡献个人(15人)袁金洪吉林省民政厅崔高嵩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蔡宏伟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永标吉林省民政厅屠其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何凤云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李树光吉林省民政厅杨明龙《民情》杂志社刘坤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周艳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吉洪伟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綦倩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月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王东梅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王光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二、授予称号和职业技能晋级人员名单(一)授予“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1人)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二)职业技能等级晋升(25人)1.晋升养老护理员技师职业技能等级选手: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郭秀楠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倩雯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2.晋升养老护理员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选手:高丽萍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袁明惠吉林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高亚长春市南关区仁大医养中心有限公司杨贺棋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杨兰兰白城市洮北区颐年养老院张睿菲吉林市社会福利院李佳哲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于渌葳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邹悦莹白城市社会福利院刘巍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潘晓烨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杨博四平市社会福利院李艳安图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张蕾吉林市社会福利院陈钰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黄雁茹长春市净月颐康医养中心曹慧玲松原市社会福利院高晓漫四平市资生养护中心许风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郝金彤辽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李翠萍四平市社会福利院王慧延边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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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省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情况的通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吉民发[2005]8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26
【实施日期】2005.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省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情况的通报
(吉民发〔2005〕83号)
各市州,九台市、德惠市、双阳区、桦甸市民政局:
为推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发挥国办福利事业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级评定的通知》(吉民办字[2005]39号)精神,省民政厅组成评审小组,于9月底对全省审报等级院的14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及对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护理知识考试、护理技术操作等方式,对31条98项评分点进行了考评。

根据评审小组的综合评定,经省民政厅研究决定,对延边社会精神病院等6所精神病院、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等8所福利院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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