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关于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民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1年9月30日“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民政职责,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取得新成绩。
——党的领导不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党的建设写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长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长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发改、财政部门: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和服务水平,依据《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本通知所称公办养老机构为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特困人员等集中供养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再另行收费,在保证有意愿的特困人员等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
在保证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老年人权益基础上,床位仍有剩余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
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其他服务收费等。
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1.床位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住、保洁等生活必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核算成本主要包括:职工(管理、清洁、勤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包括水、电、气、油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2.护理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核算成本主要包括:护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护理人员培训费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晋民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晋民函〔2017〕4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2016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经我厅2016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检内容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本条件。
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人事、档案、证件、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社团能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晋民发〔2011〕8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审批程序合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驻吉各直属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根据省政府部署,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我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规范、核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附后)执行。
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再征收。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辖区内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认真清理规范,适时公布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涉企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
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解读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改良工作作风,为企业做好效劳。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篇【一】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稳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标准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稳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工程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
同时,全面清理标准行政审批前置效劳工程及收费,标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本钱负担;对确需保存的涉企收费基金工程,建立科学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效劳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程,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工程、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效劳并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当并收取费用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效劳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中介效劳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效劳、强制效劳并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效劳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效劳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将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年报年检工作。
二、需提交的材料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登录宁夏民政厅官网(/xzzx/)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样表,并根据本组织年度情况认真填写。
(一)《年检报告书》1.年检单位需提供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2.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0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18、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二)财务报告及整改报告1.年检单位需提供2020年年度银行对账单;2.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19、2020年年度银行对账单;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0年底审计报告”。
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安价管〔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7〕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由市、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经定价的,要立即废止相关定价文件(市、县物价局负责)。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政〔2016〕96号),认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市、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县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市、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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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关于对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05
【实施日期】2017.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关于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开展执法检查的通
知
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27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的要求,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自查阶段:从2017年6月8日至7月27日,各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及时上报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