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代表比例,并逐步提高。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06•【字号】•【施行日期】1991.08.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组织村民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政治时事,加强对村民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支持和组织村民的农业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项活动,带领村民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村办企业,壮大集体经济;(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八)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资源,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九)组织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村民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尊老爱幼,爱护公共财物,促进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团结、互助。
民政部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民基发[1996]5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6.02.08【实施日期】1996.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基发[1996]5号1996年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今年,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或将要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为了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暨城乡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部署的任务,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现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是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体现,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通过换届选举,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向广大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
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对于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任务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胜利实现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一定要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契机,认真抓紧抓好。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这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按照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吉民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吉民发〔2014〕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切实做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确定的“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根据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省民政厅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2014年8月5日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我省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准备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省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部署后,市、县、乡三级应成立由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市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3.结合本地实际,将国家和省有关选举的政策规定具体化,部署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并提出时间要求;4.组织选举工作培训,对县级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5.掌握换届选举工作动态,及时查处有关信访问题;6.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辖区换届选举工作;7.汇总有关数据,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民发〔201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开展了7至8届村委会选举,总体平稳有序,对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执法不严、指导不力等原因,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有的村故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村投票时间尚未结束就开箱计票、唱票;有的村不当众公布选举结果,甚至出现不进行民主推选直接内定候选人的情况;有的村存在贿选等不正当现象且未及时加以制止;有的村选举完成后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甚至存在恶意毁坏集体财务账册、工作档案等文件资料;个别村存在宗族宗派势力、黑恶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等情况,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挫伤了村民的参与热情。
今明两年,大部分省份将陆续开展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好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基础。
地方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画、文艺队、公示栏、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村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选举程序和步骤,珍惜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增强抵制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自觉性,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人选进村委会。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数量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支持。
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来信来访;(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及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以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区基层民主为目标,扩大居民参与范围,改进选民登记办法,规范选举操作程序,依法选举出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热心于社区管理和居民服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保障基层社区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选举,民主选举,规范选举,公平选举。
二、总体安排此次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方案安排,分步组织实施。
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办事处具体操作。
从今年6月初开始,到7月末结束。
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各县(市)区要确定统一的选举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同步结束。
三、方法步骤此次换届选举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各县(市)区和街道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好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方法步骤和相关要求等;还要研究确定代表选举的方式和直选的范围及办法等,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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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民发〔2014〕46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确定的“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根据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省民政厅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4年8月5日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我省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准备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省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部署后,市、县、乡三级应成立由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市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
3.结合本地实际,将国家和省有关选举的政策规定具体化,部署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并提出时间要求;
4.组织选举工作培训,对县级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
5.掌握换届选举工作动态,及时查处有关信访问题;
6.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辖区换届选举工作;
7.汇总有关数据,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二)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
3.制定本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换届选举时间;
4.组织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5.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选举工作培训;
6.印制选票、参选证、委托投票证以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
7.指导和监督所辖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期间的工作;
8.受理、查处换届选举期间有关信访问题,并回复信访人;落实上级对有关信访问题的督办意见;
9.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辖区选举工作;
10.汇总有关数据,及时上报市(州)民政局或省民政厅;
11.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2.办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
3.制定本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具体选举日期;
4.组织实施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选举工作培训;
6.经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印制选票、参选证、委托投票证以及选举
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
7.指导各村的选举工作;
8.受理、查处有关信访问题,并回复信访人;落实上级对有关信访问题的督办意见;
9.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辖区选举工作;
10.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完成印章、财务、档案等移交工作;
12.办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调查研究
市、县、乡三级应分别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弄清本辖区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历次选举情况、干部现状、群众的思想动态等。
(二)制定方案
市、县、乡三级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1.方案的制定程序。
由民政部门根据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部署要求以及换届选举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拟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2.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应重点明确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时间要求、方法步骤、日程安排、指导机构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动员部署
选举方案制定后,市、县、乡三级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
会议内容应包括: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提出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公布有关选举规定,讨论研究选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四、组织培训
(一)培训对象
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市、县、乡三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村级选举工作骨干。
(二)培训方式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市级主要培训本级以及所辖区、县(市)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县级主要培训本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工作人员、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和重点村难点村的选举工作骨干;乡级主要培训所有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骨干。
(三)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选举实施方案、选举工作手册及选举常识;选举经验与教训;选举材料的书写与保存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
县级人民政府应下发通知,对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对象包括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10日前公布。
为确保如期完成审计工作,各地可提前部署。
第二章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村应当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五人或者七人,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其近亲属或其本人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再继续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二)产生方式
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由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其成员名单要向村民公告,并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同时应制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公告式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