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关于法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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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简评《法律的道德性》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以往。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与富勒相反,哈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因为他现实地认识到道德在确定“用来控制社会的规则”的问题上是一种不那么可靠的东西;富勒批评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哈特等人只讲立法的形式合法,而忽略其实质正义,坚决认为“应然”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首先,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

二战后,由于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场战争中所扮演的负面角色,开始追寻法律的道德价值,自然法得以复兴。

同时,由于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颠覆,这促使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开始向以程序为中心开始转移。

其次,本书第一句话就将富勒的勃勃雄心表露无遗,“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

”在对于法律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研究“实际的法律”而坚持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为了“应该”的缘故,“实际”与“应该”不可分。

富勒采取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的目的性,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他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不能独立于目的而存在。

再次,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的关系时,对道德做一种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法律的道德性》研究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法律的道德性》研究

九里香盆景的养殖方法与技巧以下是十条关于九里香盆景养殖方法与技巧的诗句:1. 浇水适中很重要,别让根部泡水中!就像人喝水一样,恰到好处才健康。

例子:“哎呀,上次浇水太多,我的九里香都快淹死了!”2. 阳光充足是关键,光合作用不能断!好比人需要阳光,九里香也爱晒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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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给九里香施点肥,让它枝繁叶茂!”4. 修剪整型别偷懒,美观大方人人赞!好比人要打扮,九里香也需要修剪。

例子:“看我修剪后的九里香,多漂亮啊!”5. 通风良好很必要,空气流通病害少!就像人需要新鲜空气,九里香也喜欢通风的环境。

例子:“把九里香放在通风的地方,它会长得更好哦!”6. 换盆换土别忽视,根系生长有空间!好比人要换大房子,九里香也需要更大的盆。

例子:“该给九里香换个大盆了,让它的根系舒展开。

”7. 防寒保暖要做好,冬天别让它冻着!就像人要穿厚衣服,九里香也需要保暖。

例子:“冬天到了,快把九里香搬进屋里,别让它冻坏了!”8. 观察细心很重要,发现问题及时搞!好比人要关注身体,九里香也需要我们的关心。

例子:“咦,九里香的叶子怎么黄了?得赶紧找找原因!”9. 耐心呵护少不了,陪伴它慢慢变老!就像对待朋友,九里香也需要我们的耐心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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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些诗句能让你对九里香盆景的养殖方法和技巧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让你对养殖九里香充满兴趣!。

试论道德与法--对富勒相关理论的一点理解

试论道德与法--对富勒相关理论的一点理解
要 性 而 提 出 的 , 是 类 比 于人 类 的道 德 对 于法 它
其 次 , 以 说 法 律 ① 就 是 义 务 的道 德 , 可 有
别于富勒 所说 的 “ 务 的道 德 与法 律 最 为类 义 似” 。富勒对 于他 的这个 观点举 了一个赌博的
的重要性。 自然法 学派 , 就是 主张道 德对 于法 的指导作用 , 强调法律应该 服从道德 。而富勒
向 下是 愿 望 的道 德 , 中 间是 愿 望 的道 德 和 义 其 务 的道德 的分 界 线 。用 简 单 的 话 说 , 务 的道 义 德 是低 要 求 的道 德 , 愿 望 的道 德 则 是 高 要 求 而
不可分 , 而且强调法律本 身的存在也必须 以一
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 , 些法制原则 就是法 这 律的“ 内在道德 ”也 即“ , 程序 自然法” 。 为了论证法律与道 德不可分 , 富勒提 出道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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睛 : 论 道 德 与 法 试
同一时期不 同国家和社会 的法律作横 向的考察
罢 了。
的道德显然是不 同于上文 中的道德。更确切地 说, 法律 的“ 内在道 德” 富勒 为 了强调这些法 是 制原则对于法律的制定 , 确定法律 的权威 的重
德 可分 为 两种 , 即愿 望 的道 德 ( rlyo p . mo i fsi at a r e t ̄和 义务 的道 德 ( oat o uy 。显 然 富 勒 i) o m ri f t) ly d
的道德是很广义 的道德 , 同于我们一 般所讲 不
的“ 有 良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的 “ 德 ” 在理 解 具 中 道 , 了富勒 关 于愿 望 的 道德 和 义务 的道 德 的论 述 之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
朗·L·富勒,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 。70 年代初 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大家应该都看过一个电影——《天下无贼》,它讲述了一对浪迹天涯的亡命恋人兼扒窃搭档王薄、王丽,在火车上被一个不相信天下有贼的打工仔“傻根”的纯朴打动,为了保护“傻根”的血汗钱,与另一个扒窃团伙进行一系列明争暗斗的故事。也许我们不会成为“傻根”——不是因为“傻根”是由电影杜撰出来的人物,而是在于“傻根”过于相信人性善后对贼的不设防,但他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选择题:我们是像王丽那样,帮他抵御贼手,并对他隐瞒天下有贼的现实,留住他对人世间善良的信任,还是让“傻根”接受教训,摧毁他心中的善良世界,使他认识真实的生活,使他变得更加“俗套”,变得更加善于“应付”?贼与“傻根”的关系类似于恶法与人的关系。所以,对于后者我们面对着同样的选择题。对此,朗·富勒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此时的富勒更像王丽。王丽向“傻根”隐瞒了遇贼的所有遭遇,保留住了“傻根”“天下无贼”的纯洁意识,给了“傻根”一个“天下无贼”的“世界”。富勒则想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否定纳粹恶法的法律性,达到与过去决裂的目的,向人们展示天下不应再有恶法的图画。在影片中,王薄试图打破王丽的“谎言”,他说:“他(傻根)凭什么不设防啊?他凭什么不能受到伤害?你为什么要让他傻到底?生活要求他必须要聪明起来。作为一个人,你不让他知道生活的真相,就是欺骗。什么叫大恶?欺骗就是大恶。”我们当然不能说富勒是在欺骗。富勒只是向我们展示了他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向我们展示了他对法律以后应该怎样的期望。但作为自然法学家的富勒为了表达对良法的向往,试图通过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向人们展示未来“天下无恶法”的画面,这种做法也许会降低人们对恶法的警觉,进而降低人们防范和应对恶法的能力。

论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论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论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作者:李聪聪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摘要:法律与道德关系是法学历来无法避免讨论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法理学人都无法避开研究的问题。

提起法律与道德关系不得不让人想起其代表人物—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

富勒的自然法思想产生于二战后,当时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逐步落幕,开始找寻法律的道德价值,自然法得以复兴。

另一方面,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性,颠覆了传统法学理论,促使了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了依程序为中心。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

” 在对于法律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研究“实际的法律”而坚持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为了“应该”的缘故,“实际”与“应该”不可分。

富勒采取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的目的性,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他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不能独立于目的而存在。

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时,把其关联起来进行了论述,对道德做一种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与道德》的第一章中,富勒着力从几个方面阐明这样两种道德,他提到,“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1]即愿望的道德是积极向上的道德、追求善良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

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变化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德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今天的愿望的道德可能在明天成为义务的道德。

当社会要求愿望的道德成为义务的道德时就是义务的道德。

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关于义务与道德区别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二者内容不同,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而义务的道德是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其次,二者形式不同由于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因此它通常表现为赞美、鼓励、肯定等;而义务的道德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任何人都不能反抗。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相互作用以及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然后从法伦理学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现了道德价值观。

同时,他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法伦理学解析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影响,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更多地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在法伦理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是否应该直接反映道德要求。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甚至应该直接等同于道德。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以维护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富勒认为,道德价值观可以分为两类:初级道德和高级道德。

初级道德是指与人类生存和繁衍相关的基本道德,如诚实、勇敢等。

高级道德则是指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观,如公正、平等、自由等。

在法律中,道德价值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定阶段,二是法律实施阶段。

在制定阶段,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施阶段,法官需要依据道德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法伦理学中,关于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

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

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仅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于论富勒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二战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动乱与整合,也给思想文化界带去了较大的冲击与启发。

二战过后,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多次的争论,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哈特与富勒的思想,他们分别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自我阐述。

文章以富勒的观点为研究重点,在整合法律与道德争论由来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并与同时代的哈特的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势与不足。

最后,根据我国实际,表达文章自己的观点,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由来与争论焦点(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历史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存在,只是以一种很平静的方式默默的进行。

两者的争论真正开始于《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哈特,是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在这之前,各家学派的争论焦点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上,很少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探究。

这时大家认为的法律不过是一些官员的命令,是为了让社会更有秩序的运行的规章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界限的一种明确。

根本不涉及什么特殊目的,甚至一些学派根本不重视相关的研究,认为只要在现实中可以使用就行。

但是《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文章诞生之后,以富勒为代表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

富勒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命令,更是人类可以崇拜坚守的一种东西,反应了人的一种信仰。

哈特教授主张的是道德要无条件的遵从法律,法律至上。

而富勒则坚持法律要为道德服务,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

至此,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逐渐明朗化,即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分离成为了众多学者专家研究的对象。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焦点富勒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克萨斯州,大学阶段攻读了经济学专业。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作者:孙文恺来源:《北方论丛》2019年第01期[摘要]“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法律理论的核心概念。

富勒在区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的基础上,将“法律的内在道德”概括为:法律的一般性,必须公布,不溯及既往,清晰、明确,稳定性,法律规则之间不能存在矛盾,以及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继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道德的逻辑命题后,富勒还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一法概念立基于“理性的社会人”的現实,又促成了建构良好秩序的可能与必要。

富勒将自然法观念实证化的智识努力及其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1-0098-06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法学家H.L.A.哈特和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就“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命题展开长达十几年的论战。

这场被人们视为复兴自然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的较量,深入挖掘并进一步澄清了双方的观点。

哈特以后人所谓“描述社会学”的立场、通过语义分析的手段,比较缜密地阐释了法律的.概念。

他的分析表明,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合道德性”不能成为认定法律是否有效的判准。

论战的另一方富勒则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必须具备“内在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衡量法律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

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全面的理论梳理。

在廓清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的内涵之后,“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愿望的道德,从而定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内涵。

“理性的社会人”则是架设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构建良好秩序”之间的桥梁。

构建良好秩序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逻辑终点。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逻辑起点: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区分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并非完全的理论创新(富勒吸收并改进了前人的相关理论),但富勒认为,未能清晰地界定二者含义,以及未能准确厘定它们在法律和道德之关系中的作用,才是人们误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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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动乱与整合,也给思想文化界带去了较大的冲击与启发。

二战过后,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多次的争论,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哈特与富勒的思想,他们分别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自我阐述。

文章以富勒的观点为研究重点,在整合法律与道德争论由来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并与同时代的哈特的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势与不足。

最后,根据我国实际,表达文章自己的观点,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由来与争论焦点(一)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历史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从法律与道德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存在,只是以一种很平静的方式默默的进行。

两者的争论真正开始于《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哈特,是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在这之前,各家学派的争论焦点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上,很少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探究。

这时大家认为的法律不过是一些官员的命令,是为了让社会更有秩序的运行的规章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界限的一种明确。

根本不涉及什么特殊目的,甚至一些学派根本不重视相关的研究,认为只要在现实中可以使用就行。

但是《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文章诞生之后,以富勒为代表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

富勒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命令,更是人类可以崇拜坚守的一种东西,反应了人的一种信仰。

哈特教授主张的是道德要无条件的遵从法律,法律至上。

而富勒则坚持法律要为道德服务,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

至此,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逐渐明朗化,即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分离成为了众多学者专家研究的对象。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焦点富勒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克萨斯州,大学阶段攻读了经济学专业。

他是一个对时事、对各种观点有着自己想法并且敢于评论的人,也是因为他,法律与道德的话题才会如此受到关注。

不同于之前的教条主义,富勒把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表明二者是有共同点的,是可以合作转化的,这就区别于哈特的法律与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是相互矛盾不可调和的理论。

富勒将道德分别归为两类:一类是愿望的道德,指满足法律制定的目标原则、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

一类是义务的道德,指能够满足法律实体的目标,在现实社会中符合条文制度的规定的法律。

相应的,富勒将法律分别归类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

内在的法律道德是指构成法律存在的必须的条件,是一种程序与流程,是自然存在的法律。

而外在的法律道德是指有关法律的实体目标的法律,是一种实体法律。

与现实主义理论不同的是,富勒认为自然法的时空性特点决定了人类的幸福生活不是连续的、持久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判断基础上的,而对人类幸福的最低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对法律的判断准则。

二、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内涵一切思想都是从既有的知识体系中提炼出来的,富勒的法律内涵也是如此。

富勒在现实主义、形式主义的基础上,提炼出了更加符合现实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人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思想体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富勒的批判现实主义观念富勒对于传统的现实主义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批判与否定,指出现实主义理论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是不正确的,在现实中容易引起混乱,使人对事情的判断陷入不确定、迷茫之中。

富勒指出,现实主义学派倡导的法律与道德分开的做法完全摒弃了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脱离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事情的影响能力。

因为人是社会性的群体,人类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行为都会受到价值判断的影响。

再此基础上,富勒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可以截然分开的观点,指出人类行为的目的和价值判断都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是法律体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富勒进一步提出了法律体系的一些原则和衡量标准,主要包括:公平、公正、一致、可行、明确、稳定等,指出这些都是法律的优越性的体现。

这些规则都是为法律的目的服务的,是法律规章的制定者设计的出发点,是道德的一种。

但是不同于一般的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愿望式的道德,是一种使人向善,净化心灵的道德。

在定义了内在道德的基础上,富勒进一步提出了道德成就了法律这一命题。

指出人是受社会、受舆论道德影响的生命体,所做的决定不可能不受任何事情的影响。

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德是有联系的,而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践行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法律不仅仅与道德分不开,而且道德与法律之间互相支持,互相成就。

(二)富勒对古典自然法的新解在批判现实主义的过程中,富勒总结出了“内在道德”这一全新的道德命题,是对古典自然法的一种更新与完善。

富勒指出,“道德成就了法律”中的道德就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是程序上的一种道德体现,具有一般的道德的标准与作用,也可以称之为程序的法律。

程序的法律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与外在的道德一起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原则。

因此,富勒反对古典自然法中将唯一的标准作为人类生活遵守的依据。

主张对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应该是无限制的、开放的、不断变化的。

因此,自然法应该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前进的,是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作为是否完善的唯一衡量标准应该是用来完善本身的原则与程序。

正是这一点,使富勒的自然法思想超越了古典的自然法,成为当时社会上普遍接受的理论之一,并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富勒自然法的理论构建为了更好的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富勒将道德与法律分别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将道德细分为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将法律细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而且富勒指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范,才能保证法律的道德性与原则性。

具体主要有下列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守基本的原则,基本原则应该保持公开透明,立足于未来而不是过去的事情,而且这些原则应该尽量的通俗大众,具有可执行性与稳定性,能够长久的延续下去。

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循了这些原则,能够保证立法的目的性与可实施性,即达到了愿望的道德。

因此,道德是法律成为可能这一命题再一次成立了,这也是程序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构成。

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有以下特点:首先自然法中的道德不是外在的、强加的,而是一种内在的,能够成就法律的道德。

其次这种内在的道德更多的强调制定法律的程序性,步骤性,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的实体目的。

还有就是这种道德是指引我们追求更加完美生活的指向灯,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虽然不一定能够达到原则所期望的结果,但是至少可以避免人类走弯路,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

富勒将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目的与内在的道德联系起来,使法律规范成为人类生活中的原则标准,将道德与法律联系起来,摆脱了长期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现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富勒思想的争议之处历史上,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性,但并不是说其是完美的。

文章简单的分析了富勒思想存在的矛盾不足之处,并适当结合哈特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试图进一步全面了解富勒的思想体系。

(一)法律是否符合人性难以确定富勒教授在论证自己理论的事情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式,其中较为出名的要数德国纳粹的例子了。

富勒指出,在二战期间,正是因为很多政权依照当时的法律做事,完全偏离了人类行为的内在道德,导致违背人性、远离正义的事情层出不穷,给人类的整部历史留下了永久的耻辱。

然而当时社会上的一系列罪恶之事,虽然有部分原因是人类照搬当时的法律所导致的,是现实主义思想误导的,但是更深层的原因并不在此。

综合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思想文化的转变,可以发现导致二战后纳粹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哲学领域的变换。

一直维护社会稳定的黑格尔思想逐渐不能满足暴动浮躁的德国人的需要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较为激进叔本华的思想与尼采更为激进的思想。

其次,富勒指出将道德融进法律很容易造成罪恶的产生是很难确定的。

正如哈特所说的其实很难说明德国当时的法律是不符合人性的,相反当时德国国力的上升,思想的百家争鸣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法律的适当性。

(二)人类不断追求进步的标准不确定富勒指出,人类追求自己向往的生活状态是有一个既定的目标标准的。

但是这个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人类思想的变化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结合。

富勒给出了一连串的理论说明了这一目标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富勒并不能给出一个衡量这一目标的标准,不能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依据,因而容易造成事实的不确定性,或者继续陷入传统自然法的恶性循环,并没有事实上的进步。

这也是富勒思想被后人抨击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结语法律与道德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富勒思想家给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

结合我们生活的实际,综合其他思想家的思想,本人也认同富勒的思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开的。

富勒的自然法思想体系对于当今社会很多问题都具有指导性的价值,值得后人详细的研究分析。

但是其思想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后人结合实践不断的补充完善。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的状态,需要学者专家与时俱进的精神去探索,发现。

摘要:什么是法治?首先是有法可依,其次是良法之治。

法治自然离不开法律,而法律是法治和道德之间的桥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一直是法理学关注的焦点。

古今中外,没有人能够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阐述清楚,大多只能就其中的一个方面自圆其说。

自“哈富”大战以来,法律的道德性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关于法律的道德性,富勒将其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外在道德无怪乎公平正义,而法律的内在道德则事关法律本身的正义性,是一种程序自然法。

法律的内在道德经过富勒的总结,得到了普遍认可,意义非凡,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同时,富勒关于法律的外在道德也至关重要,这直接影响着法治的定义。

那么司法为民是不是也应成为法律道德性的应有之义了?有人认为司法为民应属于法律外在道德的一部分,但是司法为民从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术语。

笔者认为这不妨碍司法为民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司法为民成为法治的内容之一也是一种道德的要求。

关键词:法治;法律;道德;司法为民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家的重点工作。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建立起有序的法制体系,建立起有序的法制体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常常导致法律并不能有效的解决实践中的司法问题,这也成为当今司法界的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的制定要紧随时代的步伐,以免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制定法律是一回事,而法律的好坏又是另一回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法律,更需要良善的法律。

同时,司法为名应该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是一种治理手段。

但是不能排除它本身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司法为民不妨碍法治的定义,相反,司法为民应成为法治内涵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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