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教案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 、民法一词中的" 民" 的含义公民、人民、市民2 、如何理解" 市民" 法(civil law )"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
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自公元3 世纪后,因罗马境内的所有居民被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融合。
中世纪以来,市民法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其后用于私法之意。
汉字的民法是从日本传过来的。
日本学者在仿效西方国家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在翻译过程中将" 市民法" 译成"民法" 。
清末,我国在邀请日本学者帮我们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就用了" 民法" 一词。
(二)民法与商品经济民法的产生具有十分复杂的原因,和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关系。
但从经济的角度看,民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商品经济有直接的联系,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民法是对商品经济生活的直接记载。
这一点从民法的历史发展中就可以看出。
1 、罗马法2 、法国民法典3 、德国民法典4 、我国的民事立法( 三)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语,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 一 )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即冠以民法名称的法律。
如各国的民法典,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都属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从法律的内容上而非形式上来定义的民法,即规律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 二 )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为私法。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
就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由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双方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关系;一是双方间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教案II》课件

《民法总论教案II》PPT课件第一章:绪论1.1 课程介绍解释民法总论的概念和重要性概述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和目标1.2 民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民法的定义和来源讨论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2.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2.2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讨论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分析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2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效力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其认定第四章:代理制度4.1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解释代理的概念和种类探讨代理的特征和法律效果4.2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分析代理权的产生和授予讨论代理权的终止和后果第五章:时效制度5.1 时效概念和种类解释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探讨时效的特征和期限5.2 诉讼时效的计算和中断分析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期限讨论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第六章:民事责任6.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6.2 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承担分析民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讨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第七章:物权法基本原理解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和联系7.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讨论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和保护第八章:所有权制度8.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所有权的种类和内容8.2 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分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讨论所有权的变更和消灭的情形第九章:债权制度9.1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解释债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讨债权的种类和要素9.2 债权的履行、转让和终止分析债权的履行规则和方式讨论债权的转让和终止的情形第十章:继承法10.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探讨继承的种类和原则10.2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析法定继承的规则和顺序讨论遗嘱继承的成立条件和效力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一:民法的定义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他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本篇文章将以“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为基础,分别对该课程的背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学背景民法总论是法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之一。
朱庆育老师作为著名的法学教授,有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在民法总论教学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本课程旨在深入探讨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培养学生对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二、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2.了解民法总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3.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通过综合考评等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教学内容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要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件和内容等方面。
2.民法总论的基本机制: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
3.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包括民法总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学科的关系,以及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学科与民法总论的关系。
4.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讨,在实践操作中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四、教学方法本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1.课堂讲授:授课教师介绍和讲解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和案例,说明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引导学生系统地理解其内容和形成相应的思维能力。
2.讨论研究:通过案例分析、小组研讨等方式,鼓励学生交流和探讨,共同解决问题,发挥其自主学习和探究能力。
3.实践操作:通过分组演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变成具体实践操作能力,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西南政法赵万一民法总论电子教案

导论民法是什么?民法总论与民法的关系如何?民法解决什么问题?民法与我们每个人有关系吗?如何行使我们的权利?民法如何保护每个人的权益?我们的权利受侵害了怎么办?怎样学习民法?绪论一、民法与民法学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
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众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但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最主要的、最直接的作用则属于民法。
恩格斯说: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目前所说的民法,多指广义的民法。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它不仅要研究、阐明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各项基本制度,而且还要研究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研究外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学说、主要制度、司法实践和历史沿革。
民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对应的。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民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是有关民法的理论观点的体系,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民法学的发展对民事立法工作、司法实践以至整个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民法学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
民法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具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刘运亚江苏工业学院教案簿课程名民法总论教学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讲教师刘运亚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56 总学分 3授课班级法061-2 总人数58课程授课学期2006-2007-2 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本册教案用于第2006-2007-2学期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所用教材及编者《民法》、郭明瑞、高等教育出版社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要参考书及编者: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大学二年级法学课教案民法总论

大学二年级法学课教案民法总论教案目标:本课程旨在引导学生全面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与体系,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分析和理解能力,为学生今后的法学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教学内容:1. 导入:介绍民法的定义与作用(10分钟)- 民法的定义- 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2. 民法的概述(30分钟)-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特点3. 民法的基本概念(60分钟)- 民事权益与民事义务- 人身权与财产权- 民事主体与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关系的成立与终止4. 民法的法律责任(40分钟)-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与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5.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20分钟)-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民事诉讼程序与救济措施6. 小结与作业布置(10分钟)- 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 布置相关的阅读作业,要求学生总结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教学方法:1. 教师授课与讲解相结合:通过演示案例和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2. 学生讨论与分组活动:安排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3. 课堂互动与问答环节:组织学生提问与回答问题,加深对民法的理解。
教学资源:1. 课件与多媒体设备:使用PPT等多媒体辅助教学,展示相关案例、条文和图表等。
2. 参考教材与案例分析:提供相关教学用书和案例分析材料,供学生参考与讨论。
教学评估:1. 课堂表现评估:观察学生的课堂参与情况、问题回答准确性和讨论表现等,给予相应评价。
2. 作业评估:对学生提交的作业进行批阅,评价作业的思路、准确性和深度。
教学参考书目:1. 陈平安、李明:《民法学总论》2. 吴敏由:《民法学教程》3. 彭新梅:《民法学导论》教学延伸:1. 组织听讲、讨论与辩论比赛,拓展学生对民法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2. 安排实地考察与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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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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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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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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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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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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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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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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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学科:法学年级:本科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3. 理解民法总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 能够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1. 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教学难点:1. 理解民法总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准备:1. 教学课件及相关教材。
2. 针对民法总论的案例材料。
3. 讲台和投影设备。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教师简单介绍民法总论的概念和重要性。
2. 引导学生思考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讲解(30分钟)1. 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a. 民法总论的定义和起源。
b. 民法总论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c. 民法总论的学科地位和发展过程。
2.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a.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如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
b. 民法总论的分类(如人格权、财产权等)。
三、案例分析(40分钟)1. 教师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并分析具体案例,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
2. 学生汇报分析结果,与全班进行讨论和交流。
四、拓展延伸(10分钟)1. 教师对民法总论的法律体系地位和作用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2. 引导学生思考并讨论民法总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和实际意义。
五、课堂总结(5分钟)1. 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总结。
2. 提出问题并让学生回答,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反思:本节课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对民法总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通过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的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可以在案例分析环节加入更多的实际案例,确保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在课堂组织和时间管理上要注意把握,确保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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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
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
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五、教材与参考书(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6、《德国民法典》7、《法国民法典》8、《日本民法典》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
导论是引导学生走入民法学的科学殿堂,建立民法的思维,掌握民法的理论,了解学习民法的方法,构筑民法学的全部基础的前提。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体系结构问题。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来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的体系、结构。
民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构建一、民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权的基本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二)部门法遵循宪法,依据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需要制定。
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及各类诉讼法(民、刑、行)等。
(三)各部门法下属的单行法(如民法类:合同、担保、婚姻、继承、收养等)(四)从属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的行政法规。
(房屋租赁、特定承包经营、机动车辆管理等)二、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纽带的一整套严密的民事行为规则和逻辑体系。
(一)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民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体的行为规则)(三)侵权责任制度(违反法律所强制承担的责任)(四)物权制度(围绕财产归属、使用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债和合同制度(围绕财产的流转等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六)人身权制度(围绕人格和身份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七)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对人的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所生的财产、人身关系)(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基于亲属关系所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三、我国的民法目前我国尚没有民法典,但相关的民事立法已为数不少。
特别是近20年来,民事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总体上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和指导,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众多单行法为依托的民事立法格局。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中国民法典》。
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一)起草过程1、旧中国的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31《中华民国民法典》)2、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79-1982 酝酿彭真; 1998 恢复王汉斌)3、《民法典》的制订:1999制定《中国民法典》立法规划;加快立法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
)4、《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结构:共九编,1159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思路的争议(松散式与联邦式)(三)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问题1、主体制度中的第三类主体问题(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2、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3、关于所有权的类别问题(是否保留国家、集体所有权形式);4、关于债权总则是否应独立成篇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法是否收入民法典问题;6、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篇的问题;7、关于侵权责任法独立设篇的问题;8、关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9、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纳入民法典问题等等。
讨论、思考题、作业1、试述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试述民法的一般的体系、结构3、试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把握《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
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本质,熟悉民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发展历史。
【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的渊源与国家政策的关系。
民法的历史沿革及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的表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2)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2)二、民法的法源民法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国家和其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罗马法概况介绍)中国民法一词的来源。
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制定日本民法典,从法语转译,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
1911年中国清朝政府聘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因汉字“律”与“法”同意,由此中国有了“民法”一词。
三、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按系统编纂,且以“民法典”命名的民事立法。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
2、实质上的民法:泛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既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也可包括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民事规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
2、狭义的民法:依据我国现有民事立法情况,仅指除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主要研究的即是狭义的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指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2、民法典的体例:1)罗马法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后逐步发展,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
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张,对外交往的扩大,“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一。
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编《国法大全》(优-法典;优-学说汇纂;优-法学阶梯;优-新律)2)法国民法典式: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
(简介)3)德国民法典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特点:(1)单独设总则编。
(2)区分物权与债权。
(3)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
(4)单独设继承编。
(简介)3、民法通则:1986年我国颁布的作为民事活动基本法的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虽然不具备民法典的严整的体例,但基本上概括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规则,对各类民事单行法起着贯通和指导作用。
构成了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的核心部分。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类、法律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它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适用中的内在规律性为目的的科学学说。
实践中,人们亦经常把民法学与民法混用,但在不同场合它们的含义是明确的,注意不应混淆。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功能是协调、规制各类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各类活动和行为。
由于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在类别上的不同,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在部门上的划分。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为民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1、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占有)2、财产使用关系(使用收益经营管理)3、财产担保关系(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4、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借贷赠与继承)(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3、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是等价有偿的。
(四)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1、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
2、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
3、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
4、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人格关系1、人格: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自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2、人格的特点:1)自由性(意思自治,不受干预)2)独立性(为主体专有,不能转让)3)尊严性(为法律所保护,不得侵害)3、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