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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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资委、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文字号:XXX令第32号通过会议:XXX主任办公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让渡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让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监控暂行办法
摘要
本办法是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落实监控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过程监督,提高评估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评估工作。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的范围和目的
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的工作范围和目的。

评估机构的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结果的使用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决策。

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信息。

结论
本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范围、目的和主要内容,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管理、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结果使用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措施。

资产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资产公司在选派股东代表及董监事、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的基础上,通过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章日常监管第四条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有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日常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资产公司及时掌握企业状况,防范企业经营、财务及廉政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利。

第五条完善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对照相应行业指标标准,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通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第六条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

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七条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依据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派出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将有关会议决议及时归档。

第八条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分类制定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动态指标,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九条强化廉政建设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廉洁经营、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意识、落实资产公司文件精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益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二节清产核资第三节资产评估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五节资产出租第六节资产损失核销第七节担保管理第八节投资管理第九节融资管理第十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二节审计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五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功能分类,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监管和分层监管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省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体制。

本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金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遵循“市场配置,公平竞争,应收尽收,动态管理”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源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积极创设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对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七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市审计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一般不参加项目管理过程的决策活动,但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投资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促进公益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本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规定;(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效约束、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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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监管的重大事项,决定企业管理者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专司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四)依法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六)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七)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八)指导企业的改制、撤并、重组等工作;(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依照规定推荐、拟定其所属企业的企业管理者;(二)协助市国资办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三)依照规定权限对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四)拟定其所属企业的改革方案,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改革、撤并、重组等工作,指导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指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监督工资福利收入分配;(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向市国资办报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国资办则应向市国资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四)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者应当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和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向选拔、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选择企业管理者。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提名推荐、考察审核、批准委派和免职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各主管部门在进行考察和集体研究基础上,确定拟任免的企业管理者人选报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属机关、事业人员应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二)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达委派任免通知,向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出企业管理者任免建议;(三)由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履行选举和相关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建立企业管理者年薪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其年薪挂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一)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超过企业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承包、租赁等重大资产委托经营活动;(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分配情况、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项目;(三)企业整体承包或委托经营;(四)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六)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七)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房屋、成套生产线及关键设备;(八)捐赠企业资产和资产无偿划拨;(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间的重大担保;(十一)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核定方案;(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一)企业出售、股份制改造等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产损失核销;(五)为非国有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精品文档---------------------------------------------------------------------(六)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法律规定应由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政府批复。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方案可由主管部门拟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拟定。

改制涉及财政、土地、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投资是指企业用增量或存量资产(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固定资产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的10%及以下且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自行决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的或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批;(二)对外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三)企业从事金融投资,应从严控制、从严审批。

企业申请金融投资的,应提交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应当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市国资办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评价。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原则上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担保金额单笔占企业净资产10%或500万元及以内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担保金额单笔超过企业净资产10%且超过500万元,或者累计担保余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为非国有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需符合以下条件,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一)相互提供担保,且对方资信可靠、对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小于企业为对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称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股东会或主管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向关联方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应当经市国资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办报告,按照市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报告:(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四)企业管理者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办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进入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产易机构规范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所属企业收取收益和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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