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汇总

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新药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应用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发展医药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旨在汇总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从试验设计、试验参与者、试验流程、数据收集和伦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概述: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全面、规范和安全的药物临床试验指导,保障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试验设计的合理性、试验参与者的选择和知情同意、试验流程的规范、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质量控制、试验过程中的伦理要求等方面。
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时,必须遵循这些指导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正文内容:一、试验设计1.确定试验目标和主要研究问题2.制定试验设计的具体方案,包括研究类型、样本容量、分组方式等3.选择适当的对照组,确保试验结果的比较可靠性4.确定试验终点和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5.建立试验流程和时间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工作流程二、试验参与者1.选择适当的试验参与者,符合研究对象的特点和需要2.为试验参与者提供充分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其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和风险3.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严格按照伦理要求进行保护4.对试验参与者进行适当的筛选和入组评估,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个体5.与试验参与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三、试验流程1.制定试验操作规程,明确试验流程和要求2.建立试验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建立监测和审核机制,对试验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价4.对试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记录,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5.建立试验终止和终结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试验的结果得到有效评价和总结四、数据收集1.制定数据收集的具体方法和流程,包括数据源、数据收集表和数据录入规范等2.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验证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解读,有效评价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4.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和报告,包括试验流程、试验参与者信息和试验结果等5.对数据进行保存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五、伦理要求1.遵守伦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试验计划的伦理审查和评估2.严格按照伦理要求进行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和保护3.确保试验过程中的机密性和隐私保护4.对试验结果的报告和公开进行伦理评价和道德审查5.针对伦理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保证试验的伦理合规性总结: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是医学领域中评估新药物、治疗方法和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应被严格遵守。
本文将详细探讨临床试验的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一、试验设计和伦理审查试验设计是临床试验的基础,要遵循科学性、倫理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试验的目的、方法、样本大小等关键因素必须事先明确,并应进行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在试验开始前审查试验方案,评估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伦理合规性。
试验方案必须遵守临床试验伦理原则,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福祉。
二、试验参与者的选择和知情同意试验参与者的选择要满足科学要求,并充分保护其权益。
试验参与者应是目标人群的代表,具备适当的意识、判断和决策能力。
在征得参与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始试验。
知情同意过程应注重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保证参与者充分理解试验的目的、设计、预期效果和潜在风险,并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试验。
三、试验过程中的监测和控制试验过程中需要对试验数据、药物使用和试验参与者进行监测和控制。
数据监测委员会应负责监督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应得到严格控制,必要时应选择盲法或对照组设计来消除偏倚。
试验参与者的安全需要得到重视,研究者应密切关注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或意外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参与者的安全。
四、试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试验数据的准确收集和科学分析对评估新药物、治疗方法和医疗器械的效果至关重要。
试验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试验结果的分析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与试验有关的数据和材料应予保留,以备评估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审查。
五、试验结果的报告和发布试验结果的报告应遵循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研究者应及时准确地向评估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试验结果,并按科学伦理原则选择适当的科学期刊进行发布。
试验结果的发布应充分、明确、客观和准确,不得歪曲事实或篡改数据。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是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过程,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伦理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详细说明。
一、背景介绍药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参与临床试验的志愿者往往是最早接受新药治疗的人群。
因此,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原则,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试验设计1.试验目标:明确试验的目标和科学问题,确保试验的目的明确、科学可行。
2.试验方案:编制详细的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试验序列和过程、采样和测定、数据管理等内容,并按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和审查。
3.安全性监测:建立健全的安全性监测系统,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跟踪和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受试者招募和入选1.招募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招募广告应真实、客观,并符合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要求。
2.入选标准:明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包括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要求,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泛化性。
四、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1.伦理审查: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提交给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试验过程符合伦理要求。
2.知情同意:受试者必须在明确知晓试验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其参与是自愿的,并获得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五、试验过程管理1.试验药物管理:建立规范的试验药物管理系统,包括药物的配送、储存、使用和废弃,确保试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数据采集与管理: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随访管理:对受试者进行定期和主动随访,了解其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及时反馈试验结果。
六、安全事件处理1.不良事件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2.突发事件处理: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不良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1——2—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一、国际指导原则:1.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南》:提供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和伦理要求,强调人类尊严、人员安全和保护受试者权益等。
2. 国际伦理指南(Helsinki宣言):由世界医学协会(WMA)颁布,包含了医学研究伦理的基本原则,对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了伦理指导。
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行政管理制度、试验申请和审批程序、受试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4.中国医学试验管理协会制定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规范文件,主要包含质量体系建立、试验设计、试验执行、试验报告等内容。
三、伦理审查机构指导原则: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伦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构成立、组织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等。
2.伦理审查委员会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详细规范了伦理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审查程序、保护受试者权益等。
四、受试者保护指导原则:1.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必要性:试验前必须向受试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试验信息,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知情同意必备要素:试验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其他可行选择等必须向受试者明确告知。
3.受试者权益保护:试验过程中必须尊重受试者的人权,确保其安全、隐私、尊严和自由。
受试者有权拒绝参与试验或在适当时候退出试验。
4.受试者补偿:对因试验产生的医疗费用、合理补偿和纠偿等必须妥善处理。
总之,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国际指导原则、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伦理审查机构指导原则和受试者保护指导原则等。
这些指导原则确保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人权。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指导原则,以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临床医学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1—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2—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药物安全性评价:药品上市后需要进行持续的安全性评价,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安全性和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致命性等情况,以确保药物的使用是安全的。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和分析。
2.药效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药效评价,以评估药物的疗效和有效性。
药效评价主要包括评估药物的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例如疾病缓解率、症状改善、生存率等。
药物的疗效评价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相关的评价标准和指南。
3.临床实用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临床实用性评价,以评估药物在临床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临床实用性评价主要包括比较药物与现有治疗方案的优劣、评估药物在实际临床中的使用适应症、剂量和给药途径等。
临床实用性评价应充分考虑药物的可行性、效果和成本效益。
4.药物的长期效果评价:药物上市后需要进行长期效果评价,以评估药物的长期疗效、副作用和生存质量。
长期效果评价可以通过后续临床试验、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治疗效果观察等方式进行。
药物的长期效果评价对于制定合理的药物使用指南和治疗策略非常重要。
5.药物的药物相互作用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药物相互作用评价,以评估药物在与其他药物合用时的相互作用情况。
药物相互作用评价主要包括药物的相互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的临床意义和影响、药物相互作用的预防和管理等。
药物相互作用评价有助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减少不良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6.药品上市后的后期研究:药品上市后需要进行后期研究,以进一步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后期研究主要包括药品的大规模随机对照试验、观察性研究、药物注册表和药物媒体研究等。
后期研究有助于完善药物的临床使用指南和药物的疗效评估。
总之,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应该从药物的安全性、药效、临床实用性、长期效果、药物相互作用和后期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以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相关的临床研究规范和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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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管理规指导原则前言临床试验管理规(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
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的发展考虑了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和世界卫生组织(GCP)的现行GCP。
在产生打算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临床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确立的原则也可应用于可能影响人类对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临床研究。
1.术语1.1 药品不良反应(ADR)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是指与药物任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非意求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
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ADR指人对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药物在常用剂量出现的有害和非意求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2 不良事件(AE)在用药病人或临床研究对象中发生的任不幸医疗事件,他不一定要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个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3 修改(试验案)见试验案修改。
1.4 适用的管理要求有关实施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的任法律和法规。
1.5批准(机构审评委员会)IRB表示赞成的决定:指对一项临床试验已经进行审评,并可在IRB、研究机构、GCP 和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下由研究机构实施。
1.6 稽查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和独立的监察,以判定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1.7 稽查证书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
1.8 稽查报告申办者稽查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价。
1.9 稽查轨迹允重复出现事件过程的文件。
1.10 设盲一种使试验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人员不知道治疗分配的程序。
单盲通常指对象不知道;双盲通常指对象、研究人员、监察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人员也不知道治疗分配。
1.11 病例报告表(CRF)设计用来记录试验案要求向申办者报告的有关每一例对象的全部信息的印刷的、光学的或电子的文件。
1.12 临床试验/研究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意在发现或证实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临床、药理学和/或其他药效学作用;和/或确定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任不良反应;和/或研究一种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研究。
术语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同义。
1.13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治疗、预防或诊断剂的试验/研究的书面描述。
临床和统计描述、述和分析全部列入该单份报告(见ICH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容指导原则)。
1.14 对照(药物)临床试验中用做对照的试验用药品或市售药物(即阳性对照)或安慰剂。
1.15依从性(关于试验的)遵循与试验有关的所有要求、临床试验管理规(GCP)要求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1.16性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个人泄漏申办者所有的资料或对象的身份。
1.17 合同在两个或几个有关之间的一份书面的、有日期和签字的协议,其中述了关于工作和责任和分派的安排,以及关于财务问题的安排。
试验案可以作为合同的基础。
1.18 协调委员会申办者组织的协调实施多中心试验的委员会。
1.19 协调研究者受指派负责协调参加一项多中心试验的各中心研究者的一名研究者。
1.20 合同研究组织(CRO)与申办者订立契约完成一个或多个有关申办者的试验任务和功能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性的,学术的或其他)。
1.21 直接访问允监察、分析、核对和复制任对于评价临床试验有重要意义的记录和报告。
直接访问的任一(如国和国外的管理当局,申办者的监察员和稽查员)应当受适用管理要求的缺书,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对象身份和申办者资料的性。
1.22 文件描述或记录试验的法、实施和/或结果,影响试验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的任形式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磁性和光学的记录,以及扫描、X射线和心电图)。
1.23 必需文件指各自和合在一起允评价一个研究的执行情况和所得数据的质量文件(见8.实施临床试验的必需文件)。
1.24 临床试验管理规(GCP)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执行、监察、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它为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证,并保护试验对象的权利、完整性和性。
1.25 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数据监察委员会)由申办者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它定期对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停止试验。
1.26 公平的见证人独立与临床试验、不受与试验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的个人。
如果对象或对象的合法接受代表人不能阅读,他/她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向对象阅读提供给她们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
1.27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研究机构的、地区的、的或超的审评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保证参加试验对象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并通过对试验案、研究人员、设施以及用于获得和记录试验对象知情同意的法和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评和批准/提供起促进作用的意见以对这种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在不同的,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操作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可能不用,但是应当如本指导原则所述,允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按GCP进行工作。
1.28 知情同意一个对象在被告知与其作出决定有关的所有试验信息后,资源确认他或她参加一个特定试验的意愿过程。
知情同意采用书面的、签字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1.29 视察管理当局在试验单位、申办者和/或合同研究组织或管理当局认为时的其他机构对其认为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文件、设备、记录和其他资源进行的官审查的活动。
1.30 (医学)研究机构实施临床试验任或私人的实体、代理机构、医学或齿科设施。
1.31 机构审评委员会(IRB)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成员组成的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案及其修订本,获得受试对象知情同意所用的法和资料进行审评、批准和继续审评,确保一项试验的受试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
1.32 临床试验/研究中期报告根据试验进行过程中所做的分析写出的中期结果和评价的报告1.33 试验用药品一种在临床试验中供试验的或作为对照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剂的药物制剂。
包括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
1.34 研究者负责在一个试验单位实施临床试验的人。
如果在一个试验单位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研究者指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为主要研究者。
见次级研究人员。
1.35 研究者/研究机构表示“符合适用管理要求的研究者和/或研究机构”1.36 研究者手册与试验药品在人类对象中的研究有关的临床和非临床资料的汇编(见7.研究者手册)1.37 法律上可接受的代表在适用法律下被授权代表一位未来的对象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或司法人员或其他机关。
1.38 监察监督一个临床试验的进展,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案、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施、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1.39 监察报告监察员在每一次现场访问和/或其他与试验有关的交流后,根据申办者的SOP写给申办者的书面报告。
1.40 多中心试验按照一个试验案,在一个以上试验单位实施,因此由一名以上研究者完成的临床试验。
1.41 非临床试验不是在人类对象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1.42 意见(与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相关)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给出的评价和/或建议1.43 原始医学记录见源文件。
1.44 试验案一个阐明试验的目的、设计、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的文件。
试验案通常也给出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但者这可以写在与案有关的其他参考文件中。
在ICH指导原则中,试验案这一术语指试验案和案的修改。
1.45 试验案的修改对试验案的改变或澄清的书面描述。
1.46 质量保证(QA)为保证试验的进行和数据产生、记录以及报告都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GCP)和适用管理要求所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活动。
1.47 质量控制(QC)在质量保证系统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以查证与试验相关的活动都符合质量要求。
1.48 随机化为了减少偏倚,采用机遇决定分配的原理将试验对象分配倒治疗组或对照组的过程。
1.49 管理当局有权进行管理的基构。
在ICH GCP指导原则中,管理当局一词包括审评所提交的临床数据和实施视察的机构(见1.29)。
这些机构有时指主管当局。
1.50 重不良事件(SAE)或重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在任剂量的任不幸医学事件:-导致死亡-危及生命-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导致永久或重的残疾/能力丧失,或-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1.51 源数据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及其可靠副本中的全部资料,他们对于重建和评价试验是必要的。
源数据包含在源文件中(原始记录或可靠副本)。
1.52 源文件原始文件、数据和记录(如医院记录,临床和办公室图标,实验室笔记,备忘录,对象日记卡或评价表,药房发药记录,自动仪器的记录数据,在核对后做为准确副本的可靠复印件或抄件,显微胶片,摄影负片,缩微胶卷或磁介质,X线,对象文件,以及保存在药房、实验室和与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学技术部门中的记录。
1.53 申办者对一个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或财务负责的个人、公用、机构或组织。
1.54 申办者-研究者单独与其他人一起,发起并实施一个临床试验的个人。
在他(们)的直接指示下,给对象服用、发给对象或由对象使用试验药品。
该术语并不包括除了个人以外的任人(如不包括一个公司或一个机构)。
一个申办者-研究者的义务包括一个申办者和一个研究者两者的义务。
1.55 标准操作程序(SOP)为达到均一性完成一个特定职责指定的详细书面说明。
1.56 次级研究人员在一个试验单位,在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监督下的临床试验组中完成与试验有关的重要程序和/或作出与有关试验的重大决定的成员(如同事,住院医生,特别是研究生)。
见研究者。
1.57 对象/试验对象参加一个临床试验作为试验药品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