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尚:新规加大有机产品管理力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36号)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
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要求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程序文件的修订。
对2014年4月1日后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认证活动,应按《办法》及配套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概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概述提纲:第一章:介绍有机产品认证的背景和意义1.1 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概念1.2 有机产品认证的发展历程1.3 有机产品认证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有机产品认证的现状和问题2.1 有机产品认证的现状2.2 有机产品认证存在的问题2.3 有机产品认证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制定和实施3.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背景和意义3.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3.3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四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影响和意义4.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对有机产品产业的影响4.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对消费者的影响4.3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意义和作用第五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实践和建议5.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实践应用5.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5.3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综上所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新规是我国加强有机产品质量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有机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推动有机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介绍有机产品认证的背景和意义1.1 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概念有机产品是指在农业生产或加工过程中,排除化学合成物,尽量依靠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极佳物质和生态循环能力的有机物,维护自然与生态平衡,在充分保留和利用农业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有机物质循环的基础上,实现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过程。
有机产品认证是对符合有机农业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进行认证,它是保障有机产品质量和提升消费者信任度的重要方式。
1.2 有机产品认证的发展历程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就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有机农业的推广,并在90年代逐渐出台了有机农业生产技术和标准化认证体系的相关政策法规。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型和人们对生活健康更加关注,有机产品市场需求也在逐年提升,有机产品认证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一、整治目标本次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的监管,提高有机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涵盖了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加工企业、有机食品销售市场等环节。
三、整治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将加大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加工企业、有机食品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 提高标准要求:完善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规范,确保农产品的有机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严禁添加任何有害物质。
3. 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有机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
4. 健全信息公示机制: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了解和信任度。
5. 落实追溯制度:推行有机食品追溯制度,建立健全有机农产品溯源系统,确保有机食品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有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加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认知,提高消费者的有机食品购买意识。
四、实施效果评估对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五、责任追究对于有机食品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时限安排本次有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限为一年,从XX年XX月开始,到XX年XX月结束。
七、保障措施政府将加大对有机食品安全整治的资金投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机产品新规将遏制有机产品混乱局面

龙源期刊网 有机产品新规将遏制有机产品混乱局面作者:来源:《农业知识·瓜果菜》2012年第10期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日前正式实施,同时生效的还有《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据了解,根据这项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规则》规定,有机认证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恢复。
去年12月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规则》与以往相比,严格性提高,主要体现在明确、细化了10类不予批准认证和12类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与上一版的《规则》相比,新版有以下几个变化:第一,保持认证要求提高。
以前是初次认证时对产品、环境进行检测,保持认证时则只需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现在的保持认证是每年都要进行严格的产品、环境检测,相当于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期只有一年。
第二,新规则对检查要求更严。
以前的检查不必覆盖所有的生产单位,但现在要求“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
其中,不予批准认证的情况除了产地、产品被检出禁用物质外,还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管理体系、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三,明确被撤销的12类情况。
包括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对重大投诉未能有效处理、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认证监管机构的监督等情况,都将被撤销认证证书,并且不得因任何理由再恢复。
第四,《规则》还提出了便于消费者辨识有机产品的系列要求。
如要求生产者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配合使用销售证,实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与《规则》同时发布的还有《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将谷物、蔬菜、肉类、中药材、水果等37大类127种产品收录到目录范围内。
在这些范围内的产品可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将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建立有机产品认证追溯体系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建立有机产品认证追溯体系作者: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2年第05期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自2012年3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开始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依据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同步开通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
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
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版实施规则对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更加严格。
一是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标准更加严格。
比如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能进行平行生产;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质增加了使用限定条件;使用标准附录之外的投入物质需进行评估;转换期内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更加严格;有机产品中不能检出任何禁用物质;销售产品需使用销售证并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
如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地环境必须进行监测(检测),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规定对产品所有生产季(茬)均需现场检查;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认证活动需提前报告监督部门;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同时还增加了证书撤销、暂停、注销的条件等。
三是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
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1•【文号】国质检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替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1日国质检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审查,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准入,严格审查(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
对目前获证和报批企业尤其是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获证企业中凡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各省级局必须暂时收回证书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即报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获证企业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报请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总局在各省自查基础上,安排省际间互查,并对自查、互查结果进行抽查。
凡是发现降低准入标准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建立省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
对市(地)局负责组织审查且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局在上报总局前要组织专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发证检验备用样品进行复验。
抽查发现有不具备条件的,该市(地)该批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新组织审查;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组织审查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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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尚:新规加大有机产品管理力度-法律
国家质检总尚:新规加大有机产品管理力度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机产品成为部分人群的消费热点。
与此同时,有机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志,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等等。
2014年4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55号令)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等。
该《办法》将对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全程监管
法律福音: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
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法眼观象:明确“四统一”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规范认证活动
法律福音: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
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法眼观象: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福音:第四十三条规定: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法眼观象:建立认证风险预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