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管理规定实施规条(doc 17页)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流活动,其运输安全和合规性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和责任。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说明。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国际公约和协议1.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1.2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规(COTIF)2.国家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2.2 美国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法2.3 英国铁路公司法2.4 德国铁路货物运输法3.运输合同法律法规3.1 货物运输合同法3.2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INCOTERMS)3.3 货运代理合同法4.运输保险法律法规4.1 国际货运保险法律法规4.2 运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5.运输安全法律法规5.1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运输安全法规5.2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物舱位租用合同规则》(CTS)6.责任和争议解决法律法规6.1 国际货物运输责任法律法规6.2 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技术专家组(CITL)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内容1.适用范围1.1 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1.2 国际性运输合同与国内运输合同的区别1.3 不同国家法律法规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适用2.运输合同的相关要素2.1 运输合同的缔约方2.2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2.3 运输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3.运输安全的法律要求3.1 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3.2 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4.运输责任的法律规定4.1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4.2 货主的权利和责任4.3 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运输责任的监督和执法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1.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1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的角色和职责1.2 国家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2.执法程序和流程2.1 运输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流程2.2 国际仲裁机构和程序3.海关和边境检验检疫的关联与合作3.1 货物的报关和查验程序3.2 海关与铁路运输部门的协作机制五、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作用与价值1.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2.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减少争议和纠纷3.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合作4.提高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六、结语本文对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说明,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一份准确、全面的参考。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9•【文号】[87]交公路字66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交通部发布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87)交公路字668号)目录一、总则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五、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
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第四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
计价单位为: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五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1.国际标准箱型:20英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605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国际物流公司仓库规章制度

国际物流公司仓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物流公司仓库管理工作,提高仓库运营效率,保障货物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际物流公司各仓库的管理,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仓库内的货物安全和仓库设施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仓库工作人员应遵循“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加强监督、规范操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以确保仓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国际物流公司仓库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仓库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合理。
第二章仓库管理规范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组织、协调、监督仓库内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仓库内货物的安全、清洁、有序。
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仓库的管理制度和规章,细化各项管理流程,明确各级工作责任。
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货物的入库、存储、出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仓库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仓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仓库设施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仓库内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对仓库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仓库运营效率。
第三章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合理规划货物存放位置,确保货物存放有序。
第十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要求,合理设置货物的存储方式和条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货物管理制度,做好货物的入库、存储、出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确保货物的跟踪查询系统的正常运作,及时了解货物的状态和位置,提高货物管理的效率。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货物的检验和验收工作,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一致。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而民用航空作为一种高效、快速、安全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展开详细讨论。
二、国际货物运输条约中国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遵守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运输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ATA)和《冷藏货物运输规则》(IATA)。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人和航空运输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运输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公平公正。
该规章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许可证申请、航空公司设置、航班计划、货物承运合同、运费计算与收费、货物装运要求、国际空运代理等,确保了运输的有序进行和运输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对具体的货物运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包装要求、货物分类、运输限制、货物追踪与安全等。
同时,该规则还明确了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公正。
四、运输保障与安全管理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货物安全监管2.货物追踪与监控3.安全检查与认证五、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将继续加强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航空货物运输的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结论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完善,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货物运输业,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促进货物运输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公司、货运公司、物流企业、货运司机等。
第三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包括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安全规定、货物运输服务规定等内容。
第四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责任、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确保货物运输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第六条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协议。
第七条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以及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货主应根据承运人的报价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费,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九条承运人应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条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应保存好合同原件,以便日后核对。
第三章货物运输保险第十一条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十二条货主可以购买货运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避免货损货差。
第十三条承运人可以购买货运责任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保险应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货物种类等因素计算保险金额,并按照报价购买。
第十五条货主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和险别,以免发生纠纷。
第四章货物运输责任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七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货主有权要求承运人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货运质量规章制度内容

货运质量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运行业的管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货运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从事货运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包括运输公司、货代公司、物流企业等。
第三条货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完整的交付。
第四条货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运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货运质量稳定提升。
第七条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运输准备第八条货运企业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和货物的特性,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九条货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和车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货运企业应当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坏和遗失。
第十一条货运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保险公司购买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货运企业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货物的运输信息,确保客户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第十三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物的跟踪和监控,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准确。
第三章运输执行第十四条货运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确保货物的准时交付。
第十五条货运企业应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运输方案。
第十六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司机和运输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携带相关证件和保障工具,保证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货运企业应当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货运企业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运输,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
物流托运部的规章制度

物流托运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托运部的管理工作,规范托运业务流程,提高运输效率,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物流托运部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规范了托运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运输业务流程。
第三条凡涉及本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托运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确保全体员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章内容。
第五条托运部负责人有权调整、补充和修改本规章,但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托运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分为运输组、仓储组、调度组等。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有权对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调配,确保部门运转顺畅。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效管理各组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部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部门业务的策划和执行。
第十条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部门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运输组负责处理货物的托运、装卸工作和运输过程中的事务。
第十二条仓储组负责货物的入库、出库和仓储管理,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调度组负责协调各环节的运输和配送工作,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货物托运流程分为接单→办理托运手续→安排运输→签收货物等环节。
第十五条货物装卸流程分为装货→运输→卸货→验收等环节。
第十六条调度流程分为订单录入→派车→跟踪→协调等环节。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十七条托运部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流程,积极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托运部要保证货物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对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托运部要注重货车、货物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好相关防护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托运部要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和验收,防止货损和货差的发生。
第七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员工,托运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托运部可向公司领导提出解雇或撤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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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管理规定实施规条(doc 17页)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八)投资者出资协议;(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申请人资格;(四)申请人信誉;(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一)文件不齐;(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三)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二)批准证书(影印件);(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一)企业名称;(二)企业类型;(三)股权关系;(四)注册资本减少;(五)经营范围;(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商务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增加;(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二)批准证书(正本);(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商务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
其经营范围包括:(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需商务部同意即可引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
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