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交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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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校级领导及中层正职领导。

第三条学校领导轮岗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原则;(三)合理配置、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领导轮岗交流的范围包括:(一)校级领导;(二)中层正职领导。

第五条参加轮岗交流的领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新的工作要求;(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学校领导轮岗交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领导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考察。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轮岗交流的领导进行考察。

(三)确定轮岗交流名单。

根据考察结果,学校确定轮岗交流名单。

(四)下达轮岗交流决定。

学校正式下达轮岗交流决定,并通知相关领导。

(五)办理相关手续。

轮岗交流的领导按规定办理人事、财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期限和待遇第七条学校领导轮岗交流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轮岗交流期间,轮岗领导的原有职务、待遇不变,按原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轮岗交流结束后,轮岗领导回到原岗位或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学校成立领导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轮岗交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轮岗交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交流轮岗管理制度

学校交流轮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教师及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职工。

第三条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注重教师个人发展和学校整体利益的统一。

第二章交流轮岗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交流轮岗范围:1. 校内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师交流;2. 校内不同学校、不同部门的教职工交流;3. 校外与兄弟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交流。

第五条交流轮岗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3. 有意参加交流轮岗,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交流轮岗程序第六条交流轮岗申请:1. 教师本人根据自身发展和学校需要,提出交流轮岗申请;2. 学校根据教师申请,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审核。

第七条交流轮岗审批:1. 学校成立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流轮岗的审批工作;2. 领导小组根据教师申请和学校需要,提出交流轮岗名单;3. 学校对交流轮岗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交流轮岗实施:1. 学校根据交流轮岗名单,与被交流教师签订交流轮岗协议;2. 被交流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流轮岗工作。

第四章交流轮岗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对交流轮岗教师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交流轮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学校对交流轮岗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教学工作完成情况;2. 教师职业道德表现;3. 教师专业素养提升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交流轮岗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教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doc

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doc

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
为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锻炼工作能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洁从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基层干部交流轮换暂行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轮换交换的范围
在所有管理人员(重点是二级管理人员)岗位。


第二条轮换交换的形式
根据保护和促进管理团队健康成长的需要,二级管理人员应在企业内部有计划地轮换。

第三条轮换条件
在XXXX二楼,必须进行轮换沟通。

根据工作情况对其他岗位进行轮换沟通。

3、在同一个部门、在外地,如果副手晋升到首席职位并连续任职五年,则有一个计划的轮换交换。

第四条轮换交流的纪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轮换交流制度和严格的程序。

轮换交换对象必须由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确定,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指定。

轮换交换对象
2 、接到轮岗通知后,干部必须在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新
的工作单位报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部署的,将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转为待岗,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年终奖金扣除。

三、接收轮换人员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现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员轮换和交流控制条例。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学校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校长及副校长。

三、轮岗交流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3. 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原则;4. 稳定与流动相结合原则。

四、轮岗交流条件1.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教师;2. 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校长、副校长;3.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申请交流的教师。

五、轮岗交流形式1. 校内交流:在本校内部进行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交流;2. 校际交流:与其他学校进行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交流;3. 城乡交流:城市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市学校交流;4. 学科交流:在同一学校内部,根据学科需求进行教师交流。

六、轮岗交流程序1. 申报: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教师、校长及副校长向学校提出申请;2. 审核批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 公示:对批准的交流名单进行公示;4. 安排:学校根据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5. 落实:教师、校长及副校长按照安排到指定学校或岗位工作。

七、轮岗交流保障1. 保障交流教师的待遇: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岗位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2. 保障交流教师的权益:交流教师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因交流而降低其待遇;3. 保障交流教师的专业发展:学校应为交流教师提供专业培训、进修等机会,促进其专业成长。

八、轮岗交流考核1. 学校对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校长及副校长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3. 对考核不合格的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学校将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轮岗与交流制度

轮岗与交流制度

轮岗与沟通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职业成长,提高员工的综合素养和工作本领,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订立本《轮岗与沟通制度》。

二、轮岗制度1.轮岗范围:轮岗适用于全部公司职员,包含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2.轮岗时间:轮岗的时间由各部门负责人依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进行布置,原则上为不超出6个月。

3.轮岗方式:–内部轮岗:员工在公司内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轮岗,掌握不同业务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拓宽工作视野。

–外部轮岗:员工有机会到合作伙伴企业或相关行业进行轮岗,了解外部市场和行业动态,积累经验。

4.轮岗程序:–员工提出轮岗申请,包含轮岗的目的、意愿和预期收获。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本领和部门需求。

–确定轮岗计划:确定轮岗部门和时间,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轮岗实施:员工依照轮岗计划进行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轮岗总结:轮岗结束后,员工和轮岗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进行经验总结和反馈。

5.轮岗期间工资待遇:轮岗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不变,依照原有岗位的薪资标准发放。

6.轮岗结果评估:轮岗结束后,公司将对员工的轮岗成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与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工作态度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沟通和引导。

三、沟通制度1.沟通形式:–内部沟通会议:定期组织员工沟通会议,为员工供应相互沟通、学习和共享经验的平台。

–跨部门沟通活动:定期布置员工到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拓宽知识和技能。

部门负责人应乐观支持和搭配。

2.沟通目的:–拓宽视野:通过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了解公司其他业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模式。

–提高沟通本领:通过沟通活动,增长员工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沟通协作本领。

–促进创新:沟通可以引发不同思维碰撞,激发员工创新思维,为公司带来更多创新和发展机会。

3.沟通布置:–沟通活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统筹布置,依据员工的岗位需求和个人发展意愿进行调整。

–沟通时间一般为半天或成天,具体布置由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轮岗交流管理制度doc

轮岗交流管理制度doc

轮岗交流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企业业务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机制和提升个人能力水平,公司实行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同时,在员工的工作生涯里也会涉及到较为繁杂的业务,轮岗交流管理制度可以让员工在不同的职责和业务区域中进行体验和学习。

2. 轮岗管理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均适用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3. 轮岗交流工作流程1.部门经理将员工的岗位变更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记录轮岗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2.相关部门安排岗位变更的适时实施,并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训练。

3.变更后不少于一个月,员工应在下一个岗位上工作,并在一周内提供岗位工作情况说明和记录。

4.经过部门经理与员工双方同意,员工才可正式提交申请,进行下一轮的轮岗交流。

4. 轮岗交流的意义和目的4.1 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通过轮岗交流,在不同岗位来回切换,可以让员工对其他部门的运营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及时协作解决跨部门沟通和合作中的问题。

4.2 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员工在更广阔的业务领域中进行体验和学习,可以使员工提升个人能力水平,不断地适应企业与市场环境的需求。

4.3 发掘潜在能力员工可能有其出类拔萃未被发现的能力,而轮岗可提供一个发掘员工潜在能力的机会,为公司培养和发掘人才提供了平台。

5. 轮岗交流的标准和要求5.1 轮岗时间轮岗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5.2 轮岗计划部门经理应在轮岗交流前制定轮岗计划,并报请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记录,需要部门经理、员工本人、上级经理的准许。

5.3 工作记录员工在每个岗位上工作后,应及时提交岗位工作情况说明和记录,作为对自己和下一批轮岗员工学习的参考。

5.4 岗位培训为保证员工在新岗位上的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训练和知识培训。

6. 轮岗交流管理制度的监督公司内部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轮岗交流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

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轮岗交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锻炼,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内部人才流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

第三条轮岗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轮岗交流应基于岗位需求、员工能力和个人意愿,确保公平、公正。

(二)培养锻炼原则:通过轮岗交流,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司发展和员工成长需求,动态调整轮岗交流方案。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轮岗交流的范围:(一)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二)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交流;(三)与行业内外其他企业的交流。

第五条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四)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轮岗交流的申请:(一)员工自愿申请,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交流人员名单。

第七条轮岗交流的审批:(一)人力资源部将拟交流人员名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二)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拟交流人员所在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具体轮岗安排。

第八条轮岗交流的实施:(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轮岗交流的顺利进行;(二)轮岗交流期间,员工应遵守新岗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新部门的工作安排;(三)人力资源部对轮岗交流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保障与激励第九条公司为轮岗交流人员提供以下保障:(一)培训支持:为新岗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环境;(二)薪酬福利:轮岗交流期间,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三)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

第十条公司对在轮岗交流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以下激励:(一)晋升机会:优先考虑轮岗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晋升;(二)表彰奖励:对在轮岗交流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三)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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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停提高干部职工旳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旳干部职工队伍,根据企业纪委有关重点岗位轮岗交流旳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旳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旳科级、工段级和职工;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规定旳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助于优化队伍构造、有助于工作需求旳目旳规定,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旳原则。

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措施:(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应当进行岗位交流: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规定或专业技术性较强旳除外)任职持续满三年以上旳,必须跨单位交流;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旳年龄层次、知识构造、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构造旳;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旳;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旳;(二)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旳除外):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旳;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旳;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旳,但应保持专业旳持续性;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旳;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旳,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旳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旳,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同意。

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组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旳;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组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旳,原则上要在班子组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行;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行。

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工作实行措施,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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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司纪委关于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的科级、工段级和职工;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标要求,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办法:
(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任职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必须跨单位交流;
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结构的;
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
(二)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
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
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第九条、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或本单位所设岗位
无合适人选的,由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厂范围统一调配。

第十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程序:
(一)厂组织人事部门、纪委根据本制度第三、第四条规定,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

(二)厂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

(三)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

(四)各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单位报到,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五)厂纪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副职都需要轮岗交流时,可先实行正职轮岗,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副职轮岗。

第十二条、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参加轮岗。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借机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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