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及损害救济制度新思考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探究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探究摘要: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事件性质定位混乱,导致司法实践缺乏依据。
针对该问题,本文从立法、设立救济基金等方面提出建议措施,并就救济资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范围和审批程序等进行讨论,以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保障受损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不断发展,药品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药品在预防和控制疾病和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药品是一把双刃剑,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都体现了药品有效性与致害性并存的特点,由此造成的生命健康伤害不容忽视。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遭受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如何进行救济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受害者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针对此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现状,并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提出建议。
1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现状1.1 事件性质定位混乱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参照类似的类型进场处理,而类似的事件往往包括医疗侵权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事件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侵权责任构要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相关问题的确定,因此,事件性质的确定对事件的判定影响极大。
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不同的法官对事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差异,往往导致相似的事件出现差异较大、甚至相反的审批结果。
1.2 不良反应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事件中,患者必然是存在一定的症状,而患者出现损害情况是由于自身疾病发展还是因药品使用出现不良反应,这是事件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药品不良反应的作用并非易事,这是由于患者体质情况因人而异,体质情况较为复杂,证明其中关系较为困难。
此外,权威认定机构的缺乏也是影响证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即使当事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药品不良反应存在因果关系,也难以被认可。
1.3 举证责任承担划分不明在司法实践中,事件性质的确定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划分。
民法体系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规定

民法体系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规定明代土肯堂在其《伤寒证治准绳》自序中有言:“夫有生必有死,万物之常也。
然不死于老而死于病者,万物皆然,而人为甚。
故圣人悯之而医药兴,医药兴而天下之人,又不死于病而死于医药矣”。
人类对药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更新的过程,时至今日,对于药物的认识还不能达到全面而精确的程度,不可避免地发生药品不良反应。
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概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口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这种不良反应并非是由于不合理用药或者药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而是建立在合理使用合格药品的基础上。
(一)合格药品的法律界定对于“合格”的法律界定,《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给出。
既然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理应适用《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合格”之定义。
依据《产品责任法》第46条可以推定,产品合格应当是指产品在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符合该标准规定;或者在无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前提下,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叫。
笔者认为,合格的药品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获得国家批准能够在市场上公开流通销售的药品。
(二)合格药品发生损害的客观性合格的药品是否意味着使用的百分百安全呢?实际上囿于药品自身作用于人体复杂的药理机制、口前科学技术水平所限以及人体个体之问差异,特别是特殊体质群体的存在,合格的药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始料不及的有害反应,给人体带来危害。
这种危害是不可预见的,甚至可能需要多年的使用力-能显现,而这种危害也可能是灾难性的。
历史上发生了多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如20世纪60年代德国的“反应停”事件、日本“斯蒙病”事件等,都造成了大规模群体性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问题探讨

——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上),《管理世界(双 月刊)》,1997年第5期(总第74期),第126页。
必要性
市场体制存在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需求
政府提供规制政策
必要性
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对自己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 服务质量履行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和 牟取暴利,认识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 建立和维持一个忠诚于企业的消费者群 体,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必要性
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负责,是医药企业首要 的社会责任 天津和平法院审结的一起患者状告胸科医院 及 “拜斯亭”生产厂家的涉外医疗纠纷案
——《用法律平衡医患关系—和平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患者胜诉率78%》, /news/2005%5C1%5Cli66833844319215002145 92.html
必要性
一、完善政府对医药产业的规制 规制(Regulation):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 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 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 为。
——[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 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必要性
医药产业规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消费 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疗保健服 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康风 险。”
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范文(5篇)

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范文尊敬的XX药监部门:我是一位关注药品安全问题的市民,最近我对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产生了一些疑问和关注。
我希望能够了解行业内对该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想就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提出几个问题。
一是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及时、准确地掌握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是否能够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二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中,是否存在信息不透明、报告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和处理不够及时和全面?另外,我还关注到药害报告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是目前的药害报告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发挥预警和调查治理药害事件的作用,是否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理药物的安全风险?二是是否存在药品企业不愿意主动报告药害事件的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在处理药害事件时是否能够及时公开信息,并对事故的责任方进行严肃追究?针对以上问题,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准确性,确保患者和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加强药品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从长期来看,我认为在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管理和汇总机制,加强监测和监管力度,提高技术手段的支持和应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宣传等。
最后,我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的问题,加强监管和改革力度,保障患者和市民的健康安全。
谢谢!此致敬礼XXX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报告制度范文(2)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的报告与处理程序,提高药品安全监管的效力,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中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的报告与处理。
三、定义1.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使用药物后出现的与该药物有关的不良症状、体征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
2. 药害:是指因药品的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引起的患者死亡、残疾或严重损害。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研究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研究所谓药品的不良反应,指的是在正常使用合格药品时,出现了有害的反应。
药品的不良反应会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法律责任,与一般的医疗责任是不同的,属于侵权责任。
近几年,频繁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使得人们对药品安全的信任度明显降低。
因此,如何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预防,并完善救济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标签: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救济制度近几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对广大民众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人们对于药品安全的信任度,也大幅度降低。
因此,如何加强药品安全管理,降低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几率,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1-2]。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药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预防和救济制度,已经是当务之急。
1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的研究现状(1)建立预防与救济制度的必要性近年来,在我国频繁发生了一些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例如,2000年发生的PPA事件,01年发生的拜斯停事件、03年发生的排毒养颜胶囊不良事件,以及10年的曲美事件,这些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无论是对广大民众,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损失。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直接受害对象就是社会大众,社会大众是药品的主要使用者,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这对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与救济制度,迫在眉睫[3]。
(2)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界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所谓药品不良反应,指的就是在正常使用药品的时候,出现了意外有害反应或者与目的无关的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界定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药品必须合格。
药品必须与我国的相关药品管理法相符合,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使用。
劣药、假药造成的不良反应,属于药品不良反应之一。
第二,必须合理使用药品,患者需要经过医师指导才能用药,必须与药品的明示规定相符合,不能违反药品的正常用量用法和配量禁忌。
关于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22期 5关于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高志勇 / 滨州医学院【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已经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国家的制度运行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同运作模式的利弊,探讨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运作模式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救济基金制度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对药品不良反应所作的定义是:在预防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和用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称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或ADR)。
①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由上述定义可知,我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是一致的。
即药品不良反应是在正常用法和用量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医师或患者不合理用药而导致的损害就不是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构成要件(一)药品必须是合格药品所谓合格药品,是指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标准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假药、劣药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须经合理使用患者使用药品和医师指导用药必须符合药品的明示规定或没有违反药品的配伍禁忌以及用法用量。
误用、滥用药物和服药自杀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于药物不良反应。
(三)不良反应与用药目的无关或者属于意外用药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但不良反应却是对治疗疾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甚至是与治疗目的背道而驰的,是人们始料未及的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特点(一)不良反应药物的使用具有必要性治疗疾病除了利用外科手术,绝大部分采取药物治疗。
药品不良反应是在合理用药的过程中出现的,使用药品的目的是为了治愈疾病,用药过程中不存在错误。
(二)药品不良反应具有不可避免性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就药品而言,其主要治疗作用与其他作用必然同时存在。
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据世 界卫 生 组织 评估 , 中 国每年 约 5 0 0 0万 住 院
理机 能过 程 中人接 受 正 常剂量 的药物 时 出现 的任 何 有害 的和 用药 目的无关 的反应 ; 据 我 国《 药 品不 良反 应报 告和 监测 管理 办法 》 界定 , “ 药 品不 良反应 ” 是 指
病 人 中 至少 有 2 5 0万 人f 5 %1 是 因药 品不 良反应 而住 院, 其中5 0万人 是 严 重 的 药 品不 良反 应 , 每 年 约 有
◆ 药 事 法 苑
论我国药品不 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术
徐继 红 王 晓
摘 要: 尽 管药 品不 良反应 事件 近 年 来频发 , 但 因我 国至 今仍 无 专 门的药 品不 良反 应损 害救 济 立 法 , 致 使
受 害人 合 法权 益无 法得 到较 好保 护 。 在 世界 经济一 体化 的今 天 , 由国外 药品 大量进 口而 引发 的 药品 不 良反 应
d r u g s .A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c o n l f i c t r u l e s ,a d v e r s e d ug r r e a c t i o n s c a u s e d b y i mp o r t d ug r s s h o u l d a d o p t t h e l o c a l t o t r l a w s , t h e r e f o r e , w e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wi l l n o t b e c o mp e n s a t e d f o r t h e l a c k o f a s o u n d l e g a l b a s i s . T h e r e f o r e , i t i s u r — g e n t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d v e r s e d ug r r e a c t i o n r e l i e f s y s t e m i n C h i n a .
关于建立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探索与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建立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探索与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关于建立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探索与研究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药品在维护人民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药品品种的增多,药品市场的日渐扩大,药品不良反应问题也日益突出。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用药量或用量范围内,由于药物的特异性、剂量或用法等因素所致的不良反应及其他有害药物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因此,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社会损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旨在探究建立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实地调查、文献研究等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现状、当前我省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及实施方案等。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
三、预期研究成果及意义本研究预计的成果主要包括:1. 掌握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现状等知识。
2. 分析我省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3. 制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实施方案,包括制度设计、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
4. 为完善我省药品监管体系,推动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对于促进我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减轻社会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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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药品不良反应产品缺陷的判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的救济体系等方面,以法律经济学角度探讨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困境。
药品不良反应在现有国情下难以认定为缺陷,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不良反应损害责任,政府参与下的以基金、保险为主的损害救济模式相比诉讼程序在成本收益方面更具有效率。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法律经济学构成要件救济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60 随着医药行业的繁荣发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弊病也随之凸显出来。
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14年)》显示,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32.8万份,较2013年增长了0.8%。
其中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4.1万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25.7%。
1999年至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近790万份。
我国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数量急剧上升,社会波及面不断扩大。
基于此国家从2011年7月1日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虽发布了多项指令,督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然大多集中于行政法令的发布,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民法救济却迟迟未出台,药害补偿方面几乎属于空白。
在行政责任体系较为系统完善,而民事法律体系较为简陋的法律背景下,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的不均衡态势将导致对受害者受损权益的不完全救济。
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责任以及救济机制关切民生,影响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相关损害的救济陷入困境。
本文笔者尝试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损害救济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对现今药品不良反应法律制度的探讨
(一)药品不良反应责任构成要件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使患者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可认为等同于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其焦点在于违法性的判定,即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可判定为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看出,《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缺陷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是符合国家药典标准,依国家药品标准生产及检验合格的药品,是否属于产品缺陷学界尚未有明确结论,难以适用产品责任法。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律的公平性要求需要有相应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依上述法律条款,不难发现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即适用“过错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遭受adr伤害的患者多采用一般举证原则,然而如同医疗事故鉴定一样,在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药品不良反应鉴定机构前,广大患者由于经济实力较差、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举证难度极大,致使索赔无门。
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及客体都十分复杂,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并无合理依据。
现实司法审判对类似案件,一般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基于此得到的损害赔偿,仅具补偿性质,不能使药害患者得到充分救济。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救济机制
纵观各国现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经济模式不同,对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的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此笔者仅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为例。
德国采取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药事法的补偿救济仅适用于对死亡
或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时的求偿,基金以生产者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为来源;日本采取救济基金制度,受害者需符合《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的要件才能得到救济,救济基金由生产企业缴纳,政府补助,财团捐助等三种方式构成。
针对我国的不良反应救济,学界各种观点交错,有的学者提出实行民事赔偿制度,也有学者建议采取救济基金的补偿制度,更有学者认为两种制度应配合使用,才能解决我国人口基数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庞大的受害群体的求偿问题。
二、法律经济学下药品不良反应的特点
药品不良反应涉及主体的复杂性,危险的不可预料性,个体的差异性等特点。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属性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划分,可将行为事故划分为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
一般观点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属单方事故,即仅制药公司对药品研究不充分的行为影响不良反应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患者而言,由于个体差异性,不良反应的发生完全是不可预见的。
但这一观点忽略了另一关键因素,国家权力。
从“卡-梅框架”的角度,患者作为“法益”的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时,应有国家为之提供法律救济,即有相应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由国家权力批准上市的药品,具有了表面意义上的合法性,降低了药品生产者的责任,与此同时再要求国家为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救济,实为两难之举。
故应重新认识药品不良反应非单纯的单方行为,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等其他具有国家权力主体的行为也会影响事故的发生。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外部性
法律经济学所研究的法律行为的一个重点是行为的外部性,即研究在何种法律责任下,法律制度的效率能被充分发挥。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药品兼具治疗的正外部性和潜在致病的负外部性,不良反应作为药品的固有属性,同属负外部性。
因此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同时考虑药品的双重性,当药品的研发或生产给社会健康福利的增长大于低概率下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损失时,即正外部性大于负外部性时,新药的开发对社会是有效率的。
三、法律经济学观察下的解决方案
以上探讨了不良反应认定为违法性的困境,归责原则选择的不确定性,救济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并试述了不良反应在法律经济学框架下的特点。
下面笔者将以法律经济学的工具来阐释以上问题,并提出新的观察途径,以期为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建设提供一些建议。
(一)对构成要件――违法性(药品不良反应缺陷)的认定
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简称汉德公式)通过界定事故发生的几率(p),采取预防措施所能防止的损失金额(l)与预防成本(b)间的关系,来判断加害人或受害人的过失。
当且仅当b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药害基金和保险制度的效益远优于一般侵权诉讼,但在我国该制度的落地仍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提出自己对于药害救济机制建立的见解。
3.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的新型药害救济方案。
救济基金和药品意外保险等不同的药害补偿机制,既对受害主体进行了及时补偿,又补充了司法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救济机制。
然而该制度的制定除了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支持,有相应法律予以配套,来使受害人通过国家强制力量有法可依,获得法律保障外,还存在一些道德风险方面的瑕疵,以美国的无过错汽车事故赔偿法为例:
无过错汽车事故赔偿法是通过强制的汽车保险,增加事故的覆盖面,来保障意外车辆事故中受害人的求偿权(效果类似中国现行的“车强险”)。
但一项研究发现,以无过错法律对侵权责任严格限制的州,汽车事故死亡率增长了10%-15%。
强制的汽车保险实际上削弱了保险人的责任,降低了其应有的注意程度。
由于信息成本和管制过程中对“差别性”保险费率结构的限制,甚至允许最危险的驾驶员,只以略高于平常情况的价格购买保险。
因此,这项法律会使某些司机受到过度的威慑,而另一些司机却受威慑不足。
同理,按照不良事故发生率要求企业缴纳的阶梯性药害保险,并不一定会降低不良反应
事故的发生率,本基于保障受害者的法律极有可能由于企业适当注意的下降,导致更多的不良反应事故与受害者。
因此我国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选择应在基金,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更上一层,在国家进行强制保险,民间推动公益基金的同时,增加由医药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索赔总额10%左右的赔偿,其余由基金或保险负担。
以此提高企业因交付强制保险而有意下降的注意程度,减少企业的道德风险,增加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积极性,从而既给与了不良反应事故中的受害者及时高效的救济,又提供医药企业适当的降低事故发生的激励。
四、结语
对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的法律责任设置,既可以保障药品研发的积极性,又能督促生产者提高注意水平,以合理的注意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因此法律对于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的救济方案尤为重要。
目前情况下药品不良反应难以认定为缺陷,对企业适用严格责任无效率。
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损失最小化的两种方法――预防和保险。
当无法以比预期损失小的开支防止发生的损失时,保险与基金制度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势在必行。
政府参与的救济将成为未来的趋势,对救济模式的具体操作仍有待进一步研究。